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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是特別法,刑法公益侵占是普通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2026/04/0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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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涉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政治獻金法是特別法,刑法公益侵占是普通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一審判決到了二審就會被打臉】


柯文哲一審被判公益侵占的判決有何問題,我來把它講得更清楚。政治獻金不是公益用途,侵占不能用在柯文哲侵占柯文哲,這一點我很早就寫過,辯護律師在法庭裡也講過。現在要講的是,為什麼人家會質疑這樣的法條適用?因為刑法的公益侵占是普通法,立法時跟本不會想到濫用政治獻金這樣的狀況;就因類似考慮,因而訂立了特別法,也就是政治獻金法。


對於政治獻金的濫用,該優先適用政治獻金法,還是刑法公益侵占?特別法優先適用,不是法學緒論的基本常識嗎?


其道理就好像在新冠期間,違反隔離規定或不戴口罩,導致他人被傳染,為何不用刑法公共危險來處理,而是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就因為,傳染病防治法是特別法,刑法公共危險是普通法。


這樣是不是很清楚?柯文哲所涉數件侵占政治獻金案,應該由政治獻金主管機關,也就是監察院來處理,事實上監察院也處理了,也就是沒收與開罰,但沒有處理全部,結果司法體系就介入了。


台灣法政體系,真是一筆爛帳。你看,監察院竟然可以因為政治獻金問題而開罰候選人,這豈是監察院的功能呢?立法院能開罰人民嗎?


我老早就說,台灣選罷法就是一本笑話大全。政治獻金的主管單位應該是主管選舉事務的中選會,卻被歸給監察院。監察院是負責公務員的監察,怎麼候選人還沒選上就歸你們管了?


若有人發現柯文哲濫用政治獻金,應該向監察院檢舉,然後監察院根據政治獻金法來調查與處理,如果需要開罰就根據政治獻金法開罰,而如果情節太過重大,就移送檢調,用普通法,也就是刑法來處理。


司法單位可否主動介入政治獻金濫用案例?當然可以,問題是必須慎重使用,否則就是干預行政。以柯文哲所涉案情來說,司法單位有考慮到這一點嗎?就沒有啊!在介入之前,也應該知會政治獻金主管單位,也就是監察院,看看有沒有必要這麼處理。


司法機關在此案太過猴急的證據就是,從來沒有因為政治獻金濫用而用公益侵占來處理的案例。


如果覺得政治獻金法的罰則太輕,就修法另訂徒刑條款,但刑度也會跟公益侵占不一樣,因為這是特別法。眉角就在這裡:你用公益侵占來處理柯文哲,問題是政治獻金濫用跟社福基金濫用的後果,其受害規模,有一樣嗎?


檢察官與法官在柯文哲被以公益侵占處理政治獻金一事,根本就是濫用了普通法,而其意涵,就是司法干預了行政。


須知選舉事務屬於三權裡的行政權,除非有重大違法,司法單位根本應該尊重行政單位的處理,而不是閒閒沒事,一天到晚就想要看看有沒有一元五毛的政治獻金被不當使用。


這論點的另一個例子就是大罷免的所謂造假連署,你看司法機關也是猴急介入,根本那些連署完全不會影響罷免結果。


我說台灣法政體制漏洞百出,絕對沒有冤枉主事者,因為上述狀況就是明顯錯誤。


政治獻金的濫用,分為募集與使用,也牽涉人、時與名目,必須整體考量以後才能做出公平合理的起訴或判決,但北檢與北院顯然就沒有這樣的能力。


以柯文哲的六百萬所謂政治獻金來說,柯文哲可以辯稱那不是政治獻金,只是長輩紅包。這時司法就要斟酌,那些人捐款到底是要餽贈柯文哲,想討好他,還是想要影響選舉?而不是光從金額、時間與地點來衡量。那六百萬,柯文哲有沒有私用,拿去吃大餐、做旅遊,還是用在選舉事務?如果沒有查到明確私用證據,就該回到監察院,用政治獻金法來處理。


以政治獻金挪做木可公司員工薪水來說,當然就用政治獻金法來處理。


木可小物的肖像權利金,如果在美國,就屬於政治人物的私人商業利益,根本不會算在政治獻金,川普就是最好的例子,我也買了一頂川普帽子。這道理就跟候選人能不能兼家教與端盤子來賺外快一樣。至於競選總部把政治獻金拿去付肖像權利金,如果是付給泰勒斯,有什麼問題嗎?就只是剛好付給了政治明星柯文哲。這樣的辯護如果司法機關不同意,充其量也是回歸政治獻金法來處理,絕對談不上什麼公益侵占。


至於木可小物與柯文哲演唱會售票,到底是政治獻金還是個人收入,北檢與北院以成本與售價來考量當然可以,問題是你們欠缺客觀的評價能力,完全沒有說服力。柯文哲唱歌好不好聽,是你們在決定嗎?重點在於是不是競選總部販賣的物品,如果辯稱不是,就應該審視實質狀況,而如果有問題,退一萬步來說,也是用政治獻金法來處理,而不是公益侵占。


總之,柯文哲被北檢與北院說是侵占了幾千萬的政治獻金,如果他們沒有審理能力也應該有點常識:那幾千萬怎麼募集來的?不要說一般人,台灣目前的政治人物,誰能做得到?都是靠柯文哲的個人魅力,而不是因為打著競選旗號!


美國關於政治獻金使用的「無關測試」,北檢與北院知不知道?如果沒有選舉也會花用,就不能用,比如吃大餐與家族旅遊,因為跟選舉無關,反之就可以。試問,柯文哲有把幾千萬的政治獻金用在平常就會使用的用途嗎?請拿出證據來。


在政治獻金的募集方面,其實也能參考「無關測試」,也就是,如果沒有選舉,柯文哲能不能募到那些錢?柯文哲如果在平常時候舉辦演唱會,能否賣幾千元票價?事實上那場演唱會舉行的時候,根本正式競選還沒開跑。


上述論述,如果二審法官能想得到的,那麼一審判決就會被打臉,因為法條適用根本文不對題。政治獻金濫用如果要用刑法處理,比較切題的罪名是詐欺,而不是什麼公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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