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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社工遭判過失致死兩年徒刑:法官分不清楚轉介與照顧的界線
2026/04/1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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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社工遭判過失致死兩年徒刑:法官分不清楚轉介與照顧的界線】


虐童致死案社工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過失致死罪兩年徒刑,理由是兒童福利聯盟接受出養委託,負責該童全日托育,等於把該童帶離原生家庭或監護人進行家外安置,置入潛在危險境地,因此必須保證該童安危,而兒盟指派陳姓社工進行追蹤保護,當然陳姓社工也必須保證該童安危。


這樣的理由如果講得通,所有進行家外安置的兒童,包括目前住在兒童安置機構、寄養家庭與給保母托育的數千名兒童,若有什麼三長兩短,負責轉介的社工是不是也要負擔所謂的保證人義務?


老人家被送到長照機構與安養院,也是家外安置,如果在機構內發生意外或死亡,送老人家到安養院的家屬,是不是也涉及過失致死?


負責轉介失智失能個案到日照中心、社區據點的長照個管師,也是進行家外安置,如果老人家在日照出了狀況,是不是也要負連帶責任?


顯然,法官完完全全沒有分清楚轉介與照顧的差別,竟然把虐童致死案社工的監督責任無限上綱到:保母是你們簽約的,你也每月過去訪視,人死了你們也要負過失致死連帶責任!


轉介與照顧的差別在於,轉介是把實際照顧工作委託給其他專業單位或人員,而照顧是親力親為,幫忙把屎把尿。社工的專業就是轉介,把照顧責任委託給保母,而這個委託動作,因為保母有專業證照,代表國家已經背書保母的照顧品質,怎麼出事了要社工負連帶責任?


旅行社帶客人到餐廳吃飯,結果食物中毒拉肚子,導遊也要負連帶責任嗎?如果那間餐廳是非法,當然難辭其咎,但明明是政府單位核准把關的餐廳,竟要旅行社一起懲罰!


該案社工,每月過去訪查,在出事之前,不會預設該案保母是窮凶極惡之徒,必須仔細審視保母所說的每一句話,因為該案保母完全沒有虐童紀錄。這類訪視,也不可能把所有受委託的保母當成可能潛在虐童者,每一次訪視都嚴加拷問,絕不輕放。


顯然,法官全無醫療與照顧經驗與常識。以醫療來說,患者就醫,抱怨頭痛,不可能所有人都安排耗時耗費的先進攝影檢查,因為在日常作業裡,不允許這樣做;結果人回到家,死掉了,醫療單位就必須承擔過失致死刑責嗎?


實在太荒謬!此案法官,完全就時空錯置,根本不知道在醫療法,這樣的爭議幾十年前早就鬧過,於是後來修法,把醫療過失嚴格限縮,以專業必要義務且逾越專業合理裁量為限,而且必須考慮施行專業的場所與軟硬體限制。


以此案的訪視社工來說,三次家訪,看到小孩有傷口、變瘦、牙齒脫落,都有詢問保母怎麼回事,而保母也說明原因,社工當場判斷並非虐童,於是沒有進一步通報或處理。這樣的做法已符合專業必要義務與合理裁量,法官卻以後見之明,指摘該名社工未能保證該童安危,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如果每個病人來看診,都要當成回去以後可能猝死,然後會來告我,你說,醫生要怎麼好好看病?所謂防衛醫療,就是這樣產生。


以精神科來說,有醫生對每個病人都會註記:沒有自殺風險、已告知自殺風險。就因擔心被告。這樣一來,根本沒辦法好好注意病人的整體狀況。


事實上此案的本質是,該童在保母家三個月,到了最後一個月才被嚴重虐待,該童嚴重受虐之前,曾就診牙科與小兒科,也沒被通報受虐,顯見在此之前不容易看出已經受虐。


死了一個無辜的孩子ˋ,令人悲痛,問題是,應檢討整個出養、寄養、機構照顧與托育制度出了什麼問題,而不是把一個等待出養的兒童,所有生死安危責任都加諸接受出養委託的單位與相關工作人員。


法官竟然說,進行家外安置,就是置入潛在危險境地,好像整個社會到處是龍潭虎穴,大家都可能是惡魔轉世一樣。司法的功能,絕對不是這樣啦!這類離譜判決近來屢見不鮮,台灣法學教育與訓練顯然出了很大的問題。事實上該社工有沒有過失,應比照醫療糾紛,委託專業團體鑑定,而不是法官依個人常識來判斷。這又是法官不懂轉介與照顧的另一個明證。現代司法,應多利用轉介功能,找專家來作證,但現狀卻是,法官硬要對自己不熟悉的專業領域親力親為做違法判斷,然後根據那樣的判斷來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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