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總統,您知道司法的黑暗嗎?
「總統,您知道嗎?台灣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司法的黑暗。」坊間流傳著:「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台灣的檢察官制度是「檢察一體」制,凡偵察案件時,如有涉及官員,必須往上呈報,這是中國帝制時期所遺留的錯誤政策,至今尚存在於民主時代的台灣,實在是世界奇蹟。
而且檢察官是司法的第一道關卡,高座庭上,訴訟案件都必須經過檢察官審查,因此,檢察官可以頤指氣使,以各種方式羞辱當事人,而無須負任何法律責任,甚至從中收受賄款,也無任何制裁機制。如果當事人有背景或是高官,檢察官對待當事人就非常客氣,也不敢胡亂辦案,這就是檢察體系中,最為人所詬病的黑幕。
此外,採自由心證的司法判決模式,有罪無罪全憑檢察關說了算。而且,若檢察官認定有罪而予以起訴,到了法院,法官判決又是另一個黑箱作業,人民根本沒有置喙餘地。
歐美先進國家的司法制度迥異於台灣黑箱作業的司法制度,歐美司法制度是律師與檢察官坐在下座,雙方激辯;法官坐在上座,公正的維持秩序;而有罪無罪完全交由公民臨時抽籤組成的陪審團判定,法官再根據陪審團決議,有罪,宣判罰則;無罪,當庭獲釋。[1]
[1] 西元1152年英王亨利二世始建立陪審團制度,由當地普通老百姓挑選陪審團員,目的在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發展至今,其完備情形不言可喻。而俄國,由1880年杜斯妥也夫斯基撰寫的《克拉馬助夫兄弟們》及稍後托爾斯泰所著的《復活》可知,在帝俄時期、貴族與農奴時代,也已有陪審制度;反觀我國司法,在21世紀的今日仍操縱在檢察官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