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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設立檢察官法
2010/10/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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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大眾把對於司法問題的注意焦點都放在判生死的法官身上,其實若不是高院爛成一鍋,不良法官對社會公義的危害遠不及不良檢察官來得大。

法官是被動接受自訴或公訴的案子,必須依證據與法條來判決,還有上訴管道可救濟。
而檢察官對於一起事件,可以依個人之意志發動偵查,也可以行不做為或不起訴之處置。而在調查與不作為之間,往往已經對當事人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也對公平正義造成極大的傷害。

我身上不帶官司,法官便與我無涉。然而現在檢察官竟然可以對所謂「第三人」執行突擊搜索,並扣留證物;若不予節制,簡直無法無天。

法官尚且需對判決的妥切性負責;而檢察官只要進入審判或不起訴,便可將左右他人命運的責任卸除掉。

遲來的正義絕不是正義,而是操弄的手法,卑劣機會主義者的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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