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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的確有需要關說的壓力!
2013/09/20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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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的案子沒那麼單純,他的確有需要關說的壓力!。
 
焦點評論:柯建銘 背信關說了嗎 (蘋果日報 張升星)
 
民國86年,柯建銘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挪用公司款項1200萬,並以客票背書擔保。87年,柯建銘與張俊宏、吳子嘉共同決議購買隆元股票400萬股。柯建銘利用仲介股權交易機會,將實際交易2000萬浮報為3200萬,獲利1200萬而沖銷欠款,並且取回背書客票。柯建銘為促成交易,另開支票1240萬保證買回股權,嗣後投資失敗,出賣人無力履行。柯建銘於是再開3320萬支票及股票擔保,但是仍然無力清償。88年,董事長余陳月瑛指示追償,柯建銘再歷經兩次換票仍未清償。96年,公司清算,柯建銘清償600萬達成協議。
 
 
此案一、二審都判有罪,但更一審法官忽視多位證人的不利證詞,採信柯建銘不知情,且公司無損失而判無罪。實際上柯建銘挪用欠款1200萬,之後虛報交易股價以價差沖銷欠款,以芭樂票擔保,這部份即構成背信罪了。而後一再藉投資名義換票又一再跳票,最後協商以600萬清償,居然能說公司無損失。這種判決檢察官幾乎一定會上訴,而不會輕易像林秀濤以結果論帶過。因為這類犯罪不能因民事和解或恢復損害就判無罪,就像小偷偷東西被抓,不能說還回去就沒事了。而且若犯罪事實能因此而解除,會造成受害者的和解壓力或遭遇脅迫的風險。

雖然背信罪不是重罪,六個月刑期易課罰金18萬,對柯建銘而言是小事,但是依照民進黨黨章規定,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有罪,將停權處分;若二審判決有罪,則開除黨籍。柯建銘之前一、二審都判有罪,所以如果不上訴而有罪定讞,則依黨章應開除黨籍,開除黨籍後就不是民進黨不分區立委了,當然立院黨鞭的位子也沒了,這才是最嚴重的事。

所以柯建銘的確有不能為有罪定讞的壓力,絕非單純是為了自證清白堅持上訴。更一審的見解和判決不合常理也啟人疑竇,若其中也涉及關說,則關說檢察官使其不上訴而定讞就非常重要,否則前功盡棄且後果堪慮。當然,可能更一審不涉關說只是見解與一、二審不同,則柯建銘也非常需要在此最有利的判決狀態設法終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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