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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82):
2026/02/24 16:34
您好,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法官要行使闡明權,但是現在法官與檢察官都主張所謂的問責權,這是因為教會在研究孫中山蔣中正孔祥熙宋慶齡宋美齡宋靄齡在中華民國國防部將軍的夫妻財產關係,一兼二顧摸蛤蜊兼洗褲,財產權理論有李嘉圖學派的經濟學,主張問責權是一兼二顧摸蛤蜊兼洗褲,蔡文魁律師敬上
2026/02/2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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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petertsai6662@yahoo.com.tw
姓 名:蔡文魁
聯絡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七鄰10號
聯絡電話:05-7835798
信件編號:2026004373
標 題:美國憲法釋義要論主要架構:聯邦制與權力分立制衡以及違憲司法審查制度
內 容: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82 號
聲 請 人 許木榮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0 日自
行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168 號
判決提起上訴,並提出上訴狀,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
訴訟庭 114 年度高上字第 32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認聲請人不具表明上訴理由能力,且雖於前開上訴狀檢附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然受委任律師未以訴訟代理人地位為
聲請人提出上訴理由書,而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
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牴觸憲法,憲法法庭應宣
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2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
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
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
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尚難
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
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
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註:如欲再次來信,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寫信給總統」民意信箱系統填寫寄送。
2026/02/12 10:32
親愛的 蔡文魁 律師,您好:
您申請 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已於 2026年 02月 09日 審核通過, 開始執行日期為 2026年 02月 09日 ,謝謝您!
全國律師聯合會 敬上
2025/10/27 22:10
2025/10/22 15:15
2025/08/30 09:23
七夕中國情人節
回覆此篇 刪除 2025/08/30 09:19
Peter Tsai
8月29日 於 上午8:24
列印未經處理的信件

文魁 蔡
收件者: sherry@justuslaw.com.tw
Hi Sherry,good morning,how are you today?Today do not have our news about government member in the court.so you think that someone want to fight with you. you are student of lawyer,but you ask some question why so hard. Student of lawyer is illegal question about your future in your business. maybe you have a lot of idea about student of lawyer in economic and private. you must interet in common law by one case in yourself act. that will become your capital knowledge and your will earn a office. Peter Tsai.
2025/08/27 22:16
2025/08/19 08:29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遞 狀 成 功 通 知 信

蔡文魁 先生/小姐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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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訴訟事件

憲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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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1714142766917

遞狀日期時間

114/08/17 14:14:30

聲請人

蔡文魁即是蔡炳志

相對人

蔡瑄庭即是蔡慧君

法院聯絡電話

※若無法院總機電話可查閱參閱(https://csdi3.judicial.gov.tw/judbp/wkw/WHD1A03A.htm?crtid=TCC)。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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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遞狀後,資料立即同步傳送至繫屬法院。於法院上班時間,收發人員確認資料無誤後,即進行後續分案事宜。案號資訊亦將同步以e-mail通知。本案相關人員均可進行後續書狀查詢與補狀功能。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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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法以本線上系統提出之附屬文件,應儘速向遞狀法院提出,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請載明遞狀流水號或案號

信件備註



※此信件為系統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

如您有:

一、本案之相關法律問題:請電洽法院之訴訟輔導科,電話表請參閱(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50-16-82d30-1.html)。

二、本系統之操作問題:請電洽司法院資訊處(02)8935-2776#406,405。

感謝您使用本系統。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2025/08/08 08:36
2025/08/04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