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論消文121 121頁10行-122頁6行
【如是不能於一尸羅,數修防護而善守護,反自說云:「我是大乘者。」極應呵責。】
斷除虛矯造作:如果連一條戒律都無法依靠防護心來守護,竟然自稱:「我是大乘行者。」是最應該被斥責的。
【《地藏經》云:「由如是等十善業道而能成佛,若有乃至命存以來,下至不護一善業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無上正等菩提。此數取趣至極詭詐,說大妄語,是於一切佛世尊前,欺罔世間,說斷滅語。此由愚蒙,而至命終,顛倒墮落。」顛倒墮落者,於一切中,應知即是惡趣異名。】
《地藏經》說:透過十善道才能成佛,但是,如果有人終其一生連一種善業道也不能守護,竟然這樣說:「我是追求無上正等正覺的大乘行者。」這種人可說是極虛偽狡詐,他們在一切諸佛世尊之前欺誑世間,宣揚虛無斷滅之說。他在蒙蔽中直至死亡,並且步向顛倒墮落。須知「顛倒墮落」是惡趣的別名。
日常法師開示
如果你是外道還情有可原,人家知道你不相信佛,所以並不會因為你這樣說而以為佛法就是這樣。現在你自命為大乘,大乘行者是佛真正最重要的弟子,結果佛的弟子說不必護善業道,人家聽了會說:「你看!這是佛的弟子說的。」如果大家都相信他,豈不是把佛法都毀掉了!所以這是最可怕的。這在戒當中叫大妄語,隨便說一個普通的妄語,不一定會墮落到地獄,可是說這種話一定會墮落,非常可怕,因為所有的佛都這樣說,他卻把它否定掉。佛告訴我們的中道是最恰當最正確的道理,錯誤的見解有兩種,一種叫常見,一種叫斷見,現在這一類屬於斷見,這是見解當中最可怕、最糟糕的,所以大師特別說這個犯的是斷滅語。這種人命終以後,由於他的愚癡,看不見事實真相,顛倒了,所以會墮落。大師特別解釋經上說的「顛倒墮落」就是墮落三惡道,至於到哪一道去,後面的決擇業果會告訴我們。
※﹝決擇業果分三:① 顯示黑業果,② 白業果,③ 業餘差別。初中分三:① 正顯示黑業道,② 輕重差別,③ 此等之果。今初﹞
子二 抉擇業果:
「抉擇業與果」分為三部分:
① 不善業果。② 善業果。③ 業的其他區分方式。
第三、業餘差別。業當中有黑的、有白的,還有不能單單以黑白二者含攝的,統統放在「業餘差別」中去說明它不同的特徵。--日常法師
丑一 不善業果:
「不善業果」分三:
①正說黑業道。②顯示輕重分別。③顯示黑業的果報。
【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
寅一 正說黑業道:
十種不善業道如下:
(1).殺生-在《攝抉擇分》之中,是以「事、想、意樂、煩惱、究竟」等五項來說明(以殺生為例:「事」指所從事殺生行為的物件、「想」指對所殺物件的認識、「意樂」指從事殺生行為的心態、「煩惱」指策動殺生行為的負面情緒、「究竟」指整個殺生行為的結果)。不過,我們也可以把居中的三者(想、意樂、煩惱)歸入「意樂」的範疇,再加上「加行」而成為「事、意樂、加行、究竟」四範疇來簡略說明每一種業道。這種說法既容易解釋,而且沒有違背原意。
廣論消文121-2
【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
在這四者之中,殺生的「事」是指有生命的有情—對像。例如,以自殺行為來說,雖然有加行的惡業,但是沒有觸犯「究竟」的罪過。《瑜伽師地論》就此而說「其他生命」。
《瑜伽師地論》則說殺生是殺別的有情,不是殺自己。--日常法師開示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意樂」是分為想、動機、煩惱三方面。「想」有四類:
對於是有情的對象:
1. 把有情想成有情。
2. 把有情想成不是有情。
對於不是有情的對象:
3. 把不是有情想成不是有情。
4. 把不是有情想成有情。
第一種和第三種是正確的想法(「不錯想」) ,
第二者和第四者則為錯誤的想法(「錯想」)。
廣論消文121-3 日常法師開示
【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
第一個殺生,《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說,任何一個業都有五個部分: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項當中的二、三、四項,也就是想、欲樂、煩惱,這些都是內心上的,所以將這三項含攝為「意樂」,所以五項就變成三項了,再加上「加行」,這樣一來,總共就變成四項。好像項目減少了,其實內容反而增廣,不但增廣而且解釋的時候更清楚、更明白,所以說「易於解釋」,而要表達的內涵也並沒有違背。下面就根據這四項來說明(實際上內容應該是六項,也就是前面的五項,再加一個加行)。
【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
這個「事」,就是我們造業所對的對象,譬如殺生,被殺的這個生命叫做事--造這個業的對境。殺生事者,就是具有生命的有情。具有生命的都是有情,如果我殺我自己--自殺,這個算不算殺業呢?算。但是下面說「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造殺罪的話,第一個要有被殺的對象,第二個是以什麼心情去殺他,然後用什麼方式去殺,把他殺死了。我想殺的對象叫事,而我有殺他的動機,因為有時候我並沒有殺的動機,但也有可能殺,比如螞蟻在地上,我不曉得,一腳把牠踩死了,雖然殺了,但是並沒有犯殺的戒,一定要具備內心當中想去殺這個條件才算犯戒。這樣雖然沒有犯殺戒,那隻螞蟻不會白死,因為業決定一切,這到後面會講。
實際上不要說螞蟻,譬如我們傷人而犯了罪,世間判罪有兩種,一種叫刑法,一種叫民法。刑法就是你有動機要去害人,被害的人就是--事,你想去害人的動機就是你的--意樂。單單有害人的動機而沒有害的行為沒有罪,人家也不知道。我有動機要去害人,也的確採取行為(加行)去傷害他了,但是他並沒有受傷,或者是騙錢,結果你沒有騙到,這個罪就不大。或者沒殺死只是碰傷了一點,這個有一點罪;如果殺死了,這個罪就大。世間這種情況叫做刑事,你犯罪了。還有一種,我也沒有想殺他,但是可能不小心把他弄死,現在有太多這種例子,經論上也常常有這種譬喻,譬如大家在一起玩,拿了石子隨便丟,結果打死了一個路人,雖然殺了,但不犯罪,這個叫民事,但你得賠償。(消文者註記:在刑法上過失至死,法官量刑時會考量各種狀況和情節輕重)
佛經裡也是這樣,從業去看是更深細,世間只是很有限的那部分,而佛法告訴我們:你所以誤殺他,是因為當年他曾經誤殺過你,別人有意害我跟無意害我,對我來說一樣是死了,一樣痛苦。所以不要認為誤殺沒有犯殺戒就沒有關係!真正學了佛的人不可以這樣想,應該知道你這樣害了他,將來這果報會一點不差地回到你身上。這是為什麼我們佛弟子,從歸依開始就要斷除傷害別人的任何一點加行和意樂。
前面談到自殺,這個被殺的有情是自己,為什麼這樣是有加行、無究竟呢?這個戒是在下士所談論的,特別是大師在藏地,他受持的是「一切有部」的戒,一切有部判罪都是從形象上面判。佛陀所傳的戒到後來分成很多不同的部派,藏地是用一切有部的標準去判的。假定以世間來說,就是我殺了人,人家要告我,結果這個狀還沒有告,我就死了,那個罪也就不成立了。同樣的道理,我拿刀自殺,加行是有的,但等到我死的時候,造罪的這個人(我)已經死了,既然死了這個罪就不能成立,所以自殺沒有究竟罪,不過這個是一切有部的判法。對於戒如何從根本上深入去學,因為現在不是講戒所以不細說,但是我們要了解這個特點,所以大師根據戒說自殺只有加行罪沒有究竟罪。另外《瑜伽師地論》則說殺生是殺別的有情,不是殺自己。以上是事的部分。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內心當中分三樣:想、欲樂、煩惱。想有四種情況,譬如我準備去殺張三,但因為晚上天黑,對方是不是張三看不大清楚,所以有兩種情況:
1.是張三,你也覺得他是張三而把他殺了;
2.還有一種,不是張三,但你覺得他是張三而把他殺了。另外還有兩種想法,
3.他不是張三,你也覺得他不是;
4.第四種是他是張三,可是你覺得他不是張三。
一共有四種想,其中第一、第三是不錯想:他是張三,我也覺得他是張三;或者他不是張三,我也覺得他不是張三,這個沒錯。二、四這兩個想是錯誤的。所以殺生的時候,由於「想」的對或錯,審罪就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