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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75
2024/09/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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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75  277頁9行-278頁6行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火二、應捨外物道理分六:

就時門應捨 就施境門應捨 就自身門應捨

就施物門應捨 就所為門應捨

貧富同乞應如何捨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

第二應捨外物道理

土一、就時門應捨

若即此身106非是大師所遮之時。

如果佈施對方的時間,並非佛陀所禁止的時間,便可以對他佈施。比如,午前供養出家人飲食。

   106.此身:此處指佈施的對境-對像。

土二、就施境門應捨

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非不稱理,於彼相宜即應施與。

如果施捨物對於來乞者並沒有不如理的因素,而且也適合來乞者的需求,就應當施與。

例如,供養持戒者飯食,佈施病人有益於健康的飲食等,因為適合對方,畢竟對他有益,因此應當佈施。

土三、就自身門應捨

又若自身與前相違,於諸經卷有慳吝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樂勝智者。

與前文所說相反,如果自身對經卷有慳吝心,雖然還沒有辨明經典的意義,也應施給前來尋求殊勝智慧的人。

(現在是說,雖然你對經典的道理沒弄清楚,可是你有慳貪心在,而在修學布施的時候最重要的目的是破除慳貪,所以在這種狀態當中,你就應該送給別人來破除你的慳貪。-詳見文後日常法師開示

但是,如果乞者是尋找過失的外道,或是想求得經卷去販賣,或是只想自己秘藏,因為都不是希求殊勝智慧,所以不應施捨給他。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菩薩地》說:“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亦不施彼所寫經典;知性多貪、求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與;知欲秘藏,亦不施與;不求勝智亦不施與,必求勝智。”

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縱於現法而成癡瘂,不忍慳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

另外,如果有兩本書,則應佈施一本給他;如果沒有兩本,就應給他請書的錢;如果自己沒有錢,則應想:我現在決定要佈施,縱然以此佈施,我今生將會愚癡、喑啞,但我也不能容忍慳貪,且必須施捨。這樣思惟之後,決定應當佈施。

土四、就施物門應捨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

應當施捨之物,即除了上述不應施捨之物外,其餘都可佈施。

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惟持村等可施求者。

菩薩自己做國王時,始終不應強行奪取他人的妻子、兒女等,令他們離開主人而轉施他人。菩薩只以村莊、城市、聚落、江河、土地等可施捨之物,或以全部或以部分來佈施。

就所施物應捨的總原則是,如果佈施此物能利益有情,而不損害有情,就應當佈施。

土五、就所為門應捨

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

如果不是墮惡趣因的娛樂器具以及罩羅等器具(漁網等器俱),如果是不會損害水域和陸地的眾生,不會傷害眾生的無蟲飲食,就應佈施乞求者。

《菩薩地》說:“若有種種戲樂等具,雖復施與,不令眾生墮諸惡趣,亦不增長諸不善根,菩薩為欲令彼眾生因此所施戲樂等具攝受饒益,心生淨信,易可化導,易可成熟,隨彼所求悉皆施與。”(白話翻譯:如果有各種娛樂等器具,佈施後不會造成眾生墮落惡趣,也不會令其增長不善根,菩薩想以此所施資具攝受饒益他,使他心生淨信,易於教化、引導,容易成熟他的善根,在這種情況下,則應隨順眾生所求,全都佈施給他。)

總之,在不會失壞眾生的相續、能作為攝受方便的情況下,應對眾生佈施。

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為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

如果眾生來乞求毒、火、刀、酒等,目的是為了饒益自己或饒益他人,那就應當佈施給他。

土六、貧富同乞應如何捨

若如是行財施之時,來二求者,一貧一富,應如何施。

如果行財佈施時,來了一貧一富兩位乞求者,這時應如何佈施呢?

這是標出主題。具體的方法是:事前心裡要先有衡量,等到乞者來時,就依下列方式如理施捨。

日常法師開示

為什麼要先想呢?因為先想了,心裡的確就存著這種意樂,如果不先想好,臨時這樣說的話,那是欺誑或者分配不公平,這是很不好的。-消文275-1有詳細開示

先作是念:設二求者來至我所,若堪於二充足滿願,即當俱施滿願充足;若不堪者,則當圓滿貧者所願。

乞者沒來之前,應先要衡量思惟:如有兩位乞者一起來我這裏,其中一位是安樂者,非貧困者,有依有怙,另一位是危苦者,是貧困者,無依無怙。這時,我應首先估量自己的財物,若能同時滿足兩人的願望,我就一起佈施,讓他們同時滿願;若不能同時滿足時,則應委婉告訴富樂的有情,盡己所有,專門滿足貧困者的願望。

由其先作如是念故,若不能滿二所欲時,即當滿足貧者所願。應以軟語曉喻富者,告曰:“賢首,我此資具於此貧者先已捨訖,切莫思為特不施汝。”

由於之前已先這樣發心的緣故,若不能同時滿足兩個人的願望,就應當滿足貧苦者之所願。而且,應委婉地告訴富裕者說:“大德!對不起!我這件資具已先許諾給這位貧苦者了,請不要認為我是故意不給您。唯願大德不要誤會我。”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以下是總的交待。

受菩薩律初發業者,如是學施極為緊要,故特錄出。凡無別義者,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

受了菩薩律儀的初學者,按這樣學習佈施非常緊要,所以此處特別摘錄出來。凡是沒有異義的地方,都是按《菩薩地》的意趣而解釋。

這是說,“捨財道理”這一科判所攝的內容(即“惠施何田”到“施何等物”之間的內容),除了少數是引用其他經論之外,其餘都摘錄自《菩薩地》。宗大師按照修行次第對此進行了善巧、合理的編集,若參閱《瑜伽師地論》第三十九卷全卷和第七十五卷的部分內容自然會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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