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0年11月28日10時0分
地點: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一.爭議當事人主張
勞方主張:如調解書.公司所訂「運輸處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例假日出勤未
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未加倍發給.勞方已向勞委會請示過.勞方之薪
資包含基本工資及變動薪資,績效獎金為變動薪資〈為加班費〉
亦為工資之ㄧ部分,計算加班費應納入一併計算,例假日加班資
方應加倍發給,該辦法明顯違反法令。例假日里程獎金、站數獎
金、送貨量獎金應比照颱風天每公里6元等計算之。
資方主張:資方同意依勞委會民國82年6月4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
三九 號函釋,帶回本公司研議,視實際出勤狀況,補足假日出
勤給付不足部份。另外加班費計算部份,公司有2個方案,一是
維持「運輸處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二是改為依加班費計算方
式計算,將於公司會議中討論。
二.事實調查:本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6月4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
三二四三九號函釋略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
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
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資方同意
帶回公司研議,視實際出勤狀況,補足假日出勤給付不足部分
(5年部份)。
三.決議事項:
〈一〉勞資雙方就例假日上班工資之計算基準不同,本會將就
勞資雙方提供之薪資資料會勞工局主管單位表示意見。
〈二〉訂於100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召開第3次會議。屆時請
資方負責人(或委託人),務必親自列席會議以利爭議
釐清與解決;如無故不列會致影響事實之釐清,本會
建請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 條規定于以處
分。
列席人員: 勞方 :蘇義銘理事長,莊金垣理事
資方:許宗儀協理,楊士賢經理
調解人員: 蘇朝旭委員,鄭翠玲主席,陳新章委員
3樓. 望眼鏡2011/12/06 19:49雙贏
一案各表!取得共識!創造雙贏!資方拿出擔當!勞方知所退讓!共同打造新未來!參與協商的勞資雙方代表!謝謝您們!功德無量!勞資雙贏尚須待努力感謝您 三福氣體企業工會 於 2011/12/13 22:35回覆
2樓. 小九2011/12/06 18:22回應:勞資爭議調解
事情漸漸明朗 讓員工有繼續工作的熱情
感謝理事長及各位理事辛苦奔坡各項調解會議
也感謝板主及時提供資訊讓大家了解整個過程
我們要的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工會
這樣公司和員工才會"進步" 加油! 工會!
謝謝您的支持.公開.公平.公正一直是工會秉持的目標
三福氣體企業工會 於 2011/12/13 22:33回覆
1樓. 凸^^凸~正義手勢2011/12/04 19:11工會全力支持你........
加油 加油 全力為三福員工爭取該有的權利
工會為 三福員工而 戰
三福員工 為三福氣體股公司而 賺
三福氣體公司 為走向世界第一 而 進
加油 加油 加油..............
感謝您的支持鼓勵 三福氣體企業工會 於 2011/12/04 22:2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