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
2011/11/1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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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議起迄時間:100年11月9日9時0分~11時30
一.爭議當事人主張
勞力主張:公司所訂[ 運輸處積效獎金實施辦法 ].例假日出勤未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未加
倍發給.勞方已向勞委會請示過.勞方之薪資包含 [ 基本工資及變動薪資 ].積效獎金為
變動薪資 ( 加班費 ) .亦為工資之一部分.計算加班費應納入一併計算.例假日加班資方
應加倍給予.該辦法明顯違反法令.
資方主張:本案公司所訂[ 運輸處積效獎金實施辦法 ]自88年1月實施至今.以運輸積效
獎金取代( 加班費 )註1.平日是超過( 基本量 )註2之里程等4項依該辦法計算.例假日無
基本量是從零計算之.基本上是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的一種獎金.為( 獎勵性獎金 )註3不
應該計入加班費計算倍數基礎.本辦法已( 優於勞基法之規定 )註4
二.事實調查:已函請調查.
三.決議事項
( 一 )勞資雙方就例假日上班工資之計算基準不同.本會就勞資雙方提供之薪資資料會
同勞工局主管單位表示意見.
( 二 )請資方提供全份之[ 運輸處積效獎金實施辦法 ]供本會參辦.
( 三 )訂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召開第二次會議.
註1加班費.先前調解(免稅加班)時不是斬釘截鐵說司機沒有加班何來免稅金額
註2基本量.勞工因勞務所得之薪資禁止抵銷或扣押而公司每個月以基本量抵銷員工
薪資2萬至2萬7千於元
註3獎勵性獎金: [ 工資的定義 ]資方好像不知為何物.
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註4優於勞基法規定.
不知資方說的是那國語言.每個月倒扣抵銷( 基本量 )
2萬至2萬七千於元還有臉跟政府官員說[ 優於勞基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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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老員工2011/11/12 09:27If you must lie.be brief
The man who wants to hang himseif can always be led to a noo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