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連帶保證人」-- 銀行坑人的血滴子
2013/01/24 07:23
瀏覽9,398
迴響20
推薦35
引用1

善於模仿費玉清的諧星小蝦,在他20時,爸爸大蝦(瞎)買賣房子將他列為連帶保證人,結果因為發生權糾紛,負債千萬。 只因為他當年不明就裡地簽了字,當了連他都不懂得什麼牢什子的「連帶保證人」,害他才剛出社會,就得承擔千萬元莫名其妙的債務。(註)

最近台北地方法院發出執行命令給相關電視台和經紀公司要強制扣押小蝦的演出酬勞。讓剛到成名滋味的小蝦,等於未來必須要做白工好幾年,來償還不是他自己的,而是父親的債務。

這就是咱們中華民國銀行的偉大創舉:錢他們賺足,所有風險別人承擔;他們的獨門生意,似乎保證只賺不賠!尤其是「連帶保證人」這種在舊社會因為沒有建立信用記錄,而需要別人擔保的落伍制度,沒想到直到今天還在台灣盛行,讓我們這些曾經旅居國外多年、對金融略有些瞭解的人,實在難以置信。

我有個朋友,他向銀行貸款買房子,自付頭期款20%。銀行證了他的信用記錄、薪資收入、房等,還需要他父母當連帶保證人。滿足銀行所有的要求後,終於批准了他的貸款,讓他每個月按揭付款。結果三、五年之後,經濟不景氣、房價下跌,他也不幸被公司炒魷魚,讓他無法再負擔每個月的房貸。數個月後銀行催繳不成,就由銀行進行法拍。法拍後,所得款項依然不足以付清貸款,不足部份,竟然要求他們還得繼續清償,否則要連帶保證人—他的父母—負責清償。走頭無路之餘,父母只好把他們省吃儉用一輩子用來遮風避雨養老的小屋給賣了,清償了八成的貸款。其餘二成,我這朋友還得與銀行協商,從每個月打工的薪資中,扣繳三分之一,一直到債務完全還清為止。但二十年過去了,我這朋友的薪資雖然每個月被扣三分之一,但是似乎都只能償還利息部份,積欠的本金依然未減。他這輩子,似乎永遠被銀行掐住脖子,翻不了身了。

就拿美國來,銀行貸款給了購屋者,在未還清貸款前,房證由銀行代管。也就是,銀行才是這個房的擁有者,購屋者只是有權居住而已。待貸款還清,銀行就會將房所有權轉移給購屋者。一旦購屋者無法繼續繳交房貸,房子就歸銀行所有。因此,銀行在放款前,都會對房子的價請人做專業的評估,讓他們即令要拍賣,也不至於損失太多。也就是,銀行要賺利息錢,也得承擔部份風險;拍賣價格高了,銀行賺,拍賣價格低了,銀行認賠,這才是公平的交易。

在台灣就不一樣了。貸款利息銀行賺,房子拍賣後不足貸款部份依然由貸款人承擔,付不起則再找替罪羔羊—連帶保證人—來當肉墊。好處都讓銀行拿了,壞處則由貸款人以及那個享受不到權力卻得負擔責任的可憐保證人承擔。

除此之外,台灣金融界對債務人的態度,還停留在舊社會地主對待佃農的倨傲心態:欠老子錢不還,就得一輩子做牛做馬,不得翻身。根據金管會公佈的數字:美、德、日等國,債務人只要依法申請破或得到法院許可,99%的人可以免責。台灣呢? 保證你想象不到:10% 不到!!

也難怪,景氣再怎麼不好,台灣的幾家公私立銀行,依然賺得肥滋滋,每年年底的分紅,總是在百業中一枝獨秀,平均年終獎金4.6個月,讓許多拿不到年終的勞工朋友,看了直流口水。(註)

其實穿了,銀行豐厚的年終獎金,有多少是建立在民眾的15%~20%卡債利息(媲美公務員的18%!)、沉重房貸利息、付不出貸款而被法拍的房、每月被法院命令強迫扣繳的薪水,與更多活不下去而終日以淚洗面,甚至自殺的無窮血淚上?

與藝人小蝦相反。我有個長輩,年屆95。老夫妻二人臥病多年,靠當了一輩子公務員所累積下來的退休金過日子、付看護費用。最近卻突然同時接到好幾家銀行分行與北部幾個法院的執行命令,通知他們存在銀行靠着利息活命的微薄退休金,已經被銀行徑行扣押。原因是他們的兒子在十年前申請信用卡時,瞞着兩老,把他們兩老列為副卡持有人。這個兒子因為欠了二十萬的卡債,雖然每個月薪資被扣下三分之一來還債,但因為薪水微薄,十年下來,積欠銀行本金加每年百分之15的利息與違約金,錢滾錢已經高達五十餘萬!已年屆中年的兒子,在台灣找不到工作,只要躲到大陸打工為生,妻子為了逃避債務也與他離婚。自己往下日子還不知道如何過,只好放任兩老任由銀行宰割了。

令人傻眼的是,台灣的副卡持有人,竟然也是所謂的「連帶保證人」!這兩位老人,一輩子自奉甚儉,從來不向別人借錢,更不會使用信用卡,也從不欠人一分錢。卻在行將就木前,他們賴以活命的老本與棺材本,就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突然被銀行與法院聯手給扣押了!兩老除了每天以淚洗面,幾乎失去了繼續活下去的勇氣!

最近聽這個落伍的連帶保證人制度,可能即將取消。也就是,保證人不用再擔負連帶責任。銀行可能是急了,於是就外包給負責討債的第三方,像群饑惡的豺狼一般,到處尋找獵物,飢不擇食;也就像緝私的狗一樣,聞遍債務人所有的銀行、分行戶頭,只要聞到鈔票味道,立刻興奮地撲上前去! 可憐這些行將就木的老人、剛出社會的年輕人,辛苦打工好不容易有點存款的債務人,就成了這些沒血沒淚的豺狼口中的肥肉。而那些可惡的法匠們,也十分配合這些豺狼的惡行,天衣無縫地共同對付那些手無寸鐵的債務人,眼睜睜地看着他們陷入境,還振振有詞地,他們是「依法行政」。

主管金融與司法的官員們,如果你們真的在乎人民的死活,就該出手制止這些狼狽為奸的集團,不讓他們繼續逼着這些陷入財務境的人們走路!雖然政府曾經訂出什麼卡債更生條例來幫助民眾,但在面對銀行配合法院排山倒海似地對民眾強制扣押財的瘋狂行徑,顯得有些乏力而且緩不濟急。

請問馬總統與陳院長,當你們被賺得肥滋滋、油膩膩的銀行團簇擁着、吹捧着,而感到熏熏然之餘,是否也聽到了他們背後,成千上萬個卡奴、房奴被逼得走投無路時,所發出望的哭喊聲與求救聲?

 

() 小蝦背1100萬父債遭扣押酬..

(註)銀行年終獎金豐厚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7587270.shtml#ixzz2In7YDHsM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政治
自訂分類:時事評論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20) :
20樓. 伊妮莎
2013/02/01 14:30
在台灣
當殺人犯與騙子或乞丐都比老實繳貸款利息的小上班族強....
19樓. ski
2013/01/28 08:30
台湾金融业的营业税偏低

好几年前

政府降低金融业营业税

比一般5%低?

好像到现在大赚了

也没有调回来!?

政府一直对财团倾斜

呆湾已经变成财团治国,党派治国

老百姓当鱼肉

只能自求多福了

抱怨也没有用

怒火中燒

尤其是財團賺了錢,也沒打算給員工加薪。。。。 洛杉基2013/01/28 08:41回覆
18樓. 野口女
2013/01/28 00:46
誇張
找毫無經濟的人當保證人  銀行也通過?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找個年輕人當墊背,可以一輩子為債務人還債,銀行當然要了。 洛杉基2013/01/28 08:40回覆
17樓.
2013/01/27 18:46
銀行有問題,但小蝦爸~~~問題更大

小蝦,....當年不明就裡地簽了字,當了連他都不懂得什麼牢什子的「連帶保證人」,害他才剛出社會,就得承擔千萬元莫名其妙的債務。

-------------------------------------------------------------------

ㄟ~小蝦不懂,但小蝦爸不懂嗎?

一銀制度是有改善空間,但為人父母,也應盡些責任,銀行應該没逼他們簽字吧!.

16樓. PYH
2013/01/26 20:47
肥貓何其多

小弟本身是小小銀行員(任職所謂泛公股行庫), 提供一下資訊, 房貸連帶保證人經100年11月銀行法12條之1修法後已經改善了,凡消費性貸款、購屋貸款,只要提供財力證明個人所得足以負擔房貸本息,是不可以徵求連帶保證人的.

話說回來, 澄清一下, 小行員的薪資獎金跟長官可是天差地遠哩, 所謂4.6個月是平均值, 下面1~1.5個月, 上頭8.2~7.7個月, 平均就是4.6個月, 尚且不論本薪的落差哩. 小行員除了本份工作外還要幫忙掏腰包買基金, 買黃金...(不配合考績差, 連獎金都沒有),薪水換成手續費貢獻給銀行, 上頭長官可是動動嘴就可坐享其成領高薪哩.

多謝分享。

可見銀行肥貓們,不但坑一般外人,連基層行員也坑!

洛杉基2013/01/27 09:30回覆
15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2013/01/25 19:55
保人就是呆人

一不做保,二不作媒,以免惹禍上身。

切記切記!

大笑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14樓. 路人Juno
2013/01/25 04:06
在國外,每個人都明白不能隨便簽名,尤其是沒仔細看自己簽了甚麼更不能簽名

版主:

希望保人這種爛制度,很快就會作廢。已經害死很多人了。

==========

保人這種做法,國外也有,美國加拿大也不少。

http://www.investorwords.com/1147/cosigner.html

差別是在國外,每個人都明白不能隨便簽名,尤其是沒仔細看自己簽了甚麼更不能簽名,父母兄弟夫妻都一樣,因此你很少聽到國外出這種事。

這說來也許有些不近人情,但以木旁網友的例子來說,他的阿公不應該施加壓力要其他兄弟姊妹幫大伯簽名。  也許阿公有了面子,但這位大伯不值得阿公把自己的面子和其他孩子的金錢賭上去。

13樓. 路人Juno
2013/01/24 23:56
這裏的問題是金管會沒有依照這個辦法規則下手

法院:

但是就不知道北院為何敢配合銀行,明目張膽地違反行政院頒佈的命令?有誰可以替法院回答?

他們還把行政院放在眼裡嗎?

=========

法院依照法律判決執行(這裏相關的應該是中華民國民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及消費者保護規則位階低於法律。

這裏應該發生的事是行政院依這個消費者保護規則處罰不遵守的銀行,不服的銀行可以告上(行政)法院,由法院決定這個辦法是否違法(失效)。

要法院把行政院放在眼裏是很奇怪的事,應該是行政院及總統府接受法院判決才對。  這裏的問題是金管會沒有依照這個辦法規則下手。

再者如果這個辦法是民國99才有,它應該不能適用於那之前的信用卡契約。

多謝指點。 洛杉基2013/01/25 10:51回覆
12樓. 洛杉基
2013/01/24 22:27
行政院的規定是這樣的。。。

經上網詢,發現行政院在992月所頒佈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章,消費者保護規則第49條就是這麼的:

49條: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但是就不知道北院為何敢配合銀行,明目張膽地違反行政院頒佈的命令?有誰可以替法院回答?


他們還把行政院放在眼裡嗎?

11樓. 木旁....
2013/01/24 20:52
我家也曾深受其害

我家也曾深受其害,不過幸好只有一百多萬,我的母親慢慢地還將債務還清了,小時候真的過得苦,都被這突如其來一百多萬債務給壓的喘不過氣,更氣人的是,我母親是幫我伯父蓋章的,若不幫他們蓋章,我的阿公就很不高興,好像連自己的人都不幫,那他豈不是很沒有面子,傳出去是個笑話,結果蓋了章沒多久,我們家的苦日子就來臨了。(我大伯還是分家產多的人,結果都被他賣光,因為他當國小老師,在那時候,當老師可是很風光門楣的。)

出了社會,我母親就告誡我絕對不可輕易幫人蓋章,我這一生只有幫我大姐做保證人,結果我大姐也都還清了。

希望保人這種爛制度,很快就會作廢。已經害死很多人了。 洛杉基2013/01/24 22:0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