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學生為何沒有抗議?
2014/04/0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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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台灣就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投資服務業(58項),民進黨、學生怎麼沒有抗議?
(民進黨執政時,政府還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投資服務業列為重大施政項目,可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投資服務業,是對台灣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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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47449&ctNode=5996&mp=1
(以下內容為部份摘要)
重大施政項目
民國九十一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二) 大幅放寬大陸投資項目,目前農工產品部分開放達8,163項,比例達93.82﹪;服務業開放項目加計日前政府有條件適度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共計69項,開放比例已逾8成。
(三) 放寬大陸投資金額上限、取消企業赴大陸投資個案不能超過五千萬美元的上限。
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並推動以下措施:
(一) 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規定彙總表」,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項目,同時建立定期檢討機制。目前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為8,044項,開放比例達75.4﹪ 。
(二) 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頒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並配合修正相關金融往來規範,以便利廠商辦理兩岸直接貿易之匯款作業。
(三)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1.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並建立相關管理及審查機制。
2. 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在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務業承諾表,在對其他國家開放的108項服務業中,已決定先開放58項;另外,將規劃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此一開放措施俟立法院完成兩岸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後,即可實施。
2. 另為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及從事商務活動之居留需求,亦於該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停留,符合該條例第十一條受僱在臺工作或第十條、第十六條從事商務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工作或商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以符實際需要。上述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因商務或工作需求來臺,得以建構出如同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的常態性規範機制。
(民進黨執政時,政府還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投資服務業列為重大施政項目,可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投資服務業,是對台灣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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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47449&ctNode=5996&mp=1
(以下內容為部份摘要)
重大施政項目
民國九十一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二) 大幅放寬大陸投資項目,目前農工產品部分開放達8,163項,比例達93.82﹪;服務業開放項目加計日前政府有條件適度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共計69項,開放比例已逾8成。
(三) 放寬大陸投資金額上限、取消企業赴大陸投資個案不能超過五千萬美元的上限。
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並推動以下措施:
(一) 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規定彙總表」,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項目,同時建立定期檢討機制。目前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為8,044項,開放比例達75.4﹪ 。
(二) 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頒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並配合修正相關金融往來規範,以便利廠商辦理兩岸直接貿易之匯款作業。
(三)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1.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並建立相關管理及審查機制。
2. 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在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務業承諾表,在對其他國家開放的108項服務業中,已決定先開放58項;另外,將規劃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此一開放措施俟立法院完成兩岸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後,即可實施。
2. 另為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及從事商務活動之居留需求,亦於該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停留,符合該條例第十一條受僱在臺工作或第十條、第十六條從事商務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工作或商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以符實際需要。上述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因商務或工作需求來臺,得以建構出如同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的常態性規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