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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 無薪假? 如何救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2009/03/11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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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雇主以業務限縮或景氣不佳接不到單為由,要求員工無新休假是否合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接不到單應屬雇主之經營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依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之意旨,雇主於停工期間,仍應給付勞工薪資.

勞工救濟:

1 勞工可以於接到無新休假之通知三十日內,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注意: 一定要在30日內提出.

2 雇主要求勞工簽立同意無薪假之契約,究竟能不能簽? 其契約之效力為何?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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