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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雇主"無薪假契約"的陰謀
2009/03/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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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每天報導一家接著一家放無薪假的公司, 還提到公司要求員工簽立"同意" 放無薪假的契約,可知其中微妙之處? 為何雇主拼死拼活一定要員工簽立這份契約呢?

1.停工期間,老闆一樣要給付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公司遭遇景氣不佳經營不善,應屬可歸責於雇主, 而非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雇主要求勞工停工, 依上開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函令解釋, 停工期間雇主當然有幾付薪資之義務.

2 簽立無薪假合約, 以雙方意思表示合意,變更雙方之勞動契約.

3 雇主未要求勞工簽立無薪假合約, 雇主薪資付不完!!!

假若雇主未要求勞工簽立無薪假契約,依上開函令解釋,停工期間之薪資, 員工縱使沒上班仍然可以請求該薪資,且此薪資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  勞工於五年內都可向雇主請求,影響之大可想而知.

知道為何公司無論如何都要你簽下,同意休無薪假的契約了吧?

如果員工不願簽下無薪假的契約,該如何是好呢?

需在接獲該合約30日內, 主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但難的是時機如此之壞,勞工真的想要離開職場嗎?

這無薪假契約還真是簽也不是,不簽也不是!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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