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雇主"無薪假契約"的陰謀
2009/03/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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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每天報導一家接著一家放無薪假的公司, 還提到公司要求員工簽立"同意" 放無薪假的契約,可知其中微妙之處? 為何雇主拼死拼活一定要員工簽立這份契約呢?
1.停工期間,老闆一樣要給付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公司遭遇景氣不佳經營不善,應屬可歸責於雇主, 而非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雇主要求勞工停工, 依上開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函令解釋, 停工期間雇主當然有幾付薪資之義務.
2 簽立無薪假合約, 以雙方意思表示合意,變更雙方之勞動契約.
3 雇主未要求勞工簽立無薪假合約, 雇主薪資付不完!!!
假若雇主未要求勞工簽立無薪假契約,依上開函令解釋,停工期間之薪資, 員工縱使沒上班仍然可以請求該薪資,且此薪資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 勞工於五年內都可向雇主請求,影響之大可想而知.
知道為何公司無論如何都要你簽下,同意休無薪假的契約了吧?
如果員工不願簽下無薪假的契約,該如何是好呢?
需在接獲該合約30日內, 主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但難的是時機如此之壞,勞工真的想要離開職場嗎?
這無薪假契約還真是簽也不是,不簽也不是!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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