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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支出列計學雜費減免項目:以學校經費支應考量
2012/12/1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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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屬「學雜費減免」或「獎助學金」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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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編號:201211300025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18130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年11月30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回復如下:
有關助學支出是否列計學雜費減免項目等問題,係以該項支出是否由學校經費支應為考量;除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由本部全額補助外,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所需經費,係由學校全部(或部分)支應,因此計算基準有所不同。
若您尚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洽詢(02-77365860),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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