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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科目不限法定減免:弱勢助學金亦可列入
2012/11/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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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疑義:
1、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學雜費減免-」科目,是否應以法定學雜費減免為限,成績優異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可否列入(附件1)。
2、有部分大學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列入「學雜費減免-」科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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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編號:201211170001
承辦單位:會計處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會字第101091746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1年11月1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科目「學雜費減免」之疑義,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會計處妥為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名稱編號及會計科目與編號參考表」規定,「學雜費減免(-)」科目係指凡給予學生學雜費之減免屬之,因此只要學校對學生之照顧,係以減收(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即可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不以法定學雜費減免為限。
二、至於「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列入「學雜費減免(-)」科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節,經查本部101年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953)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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