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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7/11/0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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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急救到底就對了。

這一句話,帶給你什麼樣的信息?

您可以先想像一下醫療現場的實況……

再閱讀這一篇真人真事所改編的生命故事:

<中風失智人瑞被迫急救到口鼻流血、肋骨斷裂......

重症醫師不禁反思:「急救到底」真的對嗎?>

 

105年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108年上路,

其中規範以下病人對象,可終止或撤除急救: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上述各條件,需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醫師依照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不用負法律責任,讓醫師放心幫助病人善終,不用擔心被家屬告。但是,遇上患者沒有預立醫囑的情況下,此時若有家屬堅持「不管如何、急救到底就對了。」醫療人員仍然得給予無效的急救。

 

是故,在未有更健全的法律(一方面保護病人善終的權益;另一方面也保護醫療人員免受到法律挾制,被迫實行徒增痛苦的無效急救。)保護之前,我們可以先辦妥預立醫囑並告知家人關於自己病危之際的安寧緩和醫療之所願。

 

另外,辦妥「預立醫囑」之前,連結閱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Q&A>,好建立正確的常識。如:

Q: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對我未來的「善終」就有一定的保障了嗎?

A:不是。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但屆時,病人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或否決此選擇。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因此,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務必要與家人溝通清楚,並加註在健保卡中。因為這樣做,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救」與「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紛爭。


傅先生以身示<安樂善終>歷程,留給後人一種真切且深層的省思......
延伸閱讀:深思生死尊嚴的課題
https://blog.udn.com/quietdharma/10872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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