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句話,帶給你什麼樣的信息?
您可以先想像一下醫療現場的實況……
再閱讀這一篇真人真事所改編的生命故事:
105年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108年上路,
其中規範以下病人對象,可終止或撤除急救: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上述各條件,需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醫師依照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不用負法律責任,讓醫師放心幫助病人善終,不用擔心被家屬告。但是,遇上患者沒有預立醫囑的情況下,此時若有家屬堅持「不管如何、急救到底就對了。」醫療人員仍然得給予無效的急救。
是故,在未有更健全的法律(一方面保護病人善終的權益;另一方面也保護醫療人員免受到法律挾制,被迫實行徒增痛苦的無效急救。)保護之前,我們可以先辦妥「預立醫囑」,並告知家人關於自己病危之際的安寧緩和醫療之所願。
另外,辦妥「預立醫囑」之前,先連結閱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Q&A>,好建立正確的常識。如:
Q: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對我未來的「善終」就有一定的保障了嗎?
A:不是。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但屆時,病人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或否決此選擇。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因此,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務必要與家人溝通清楚,並加註在健保卡中。因為這樣做,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救」與「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紛爭。
傅先生以身示<安樂善終>歷程,留給後人一種真切且深層的省思......
延伸閱讀:深思生死尊嚴的課題
https://blog.udn.com/quietdharma/108724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