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總統道歉驚醒我!原來是這樣!
2013/06/07 15:05
瀏覽12,502
迴響4
推薦15
引用0

這次的會計法修正案,原本以為就是前幾年多位政務官特別費歷史共業的修法一樣,只不過適用對象擴及大專院校(教)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及民意代表和村里長這個部分,但馬總統在總統府公佈施行前,公開向國人致歉,指示行政院提出覆議,讓相關修法符合平等原則及漏字疏漏,這才驚醒我,原來不是只有行政院江院長所說的漏掉『教』這個字的擴大解釋問題而以,真相竟然是教授與民代除罪不一樣,教授只有『公款公用』才可除罪,而民代『公款私用』竟然也可以除罪化。

很抱歉我不是法律系,法案我若不知脈絡,也就不隨筆意談。另外,我對於朝野協商一直抱持較負面的思維,因為這種喬法案的方式,我一直覺得是立院另一種『惡』,它美其名是讓爭議性法案先彼此有共識,其實,像這次看到的偷渡法案,才是最令人無法認同的。

要不是總統公開致歉,我還真的不想了解這麼多。

查查相關評論報導,原來這個民代除罪適用修法早就蠢蠢欲動,就是找不到時間可以隨棍上,看到教授們深陷泥淖,這下子找到時間點,漏夜排入議程,結果新聞馬上變頭版,顏清標出獄後可不可以選?都變成話題,如果馬總統沒有召開記者會對外致歉,說真的,我還以為問題不大,但馬總統最後要概括承受這個修法的責任,最後他終於說:『NO』!

馬總統致歉後,國民黨黨團及行政院馬上也召開記者對外說明。

教授公款私用要罰,民意代表卻不罰,教授與民代處理方式不同,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將在10日加開行政院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

『最主要考量是教職員部分有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的區別,但在民意代表部分卻無此區別,產生重大有違公平原則之虞;因此,才再重新考量,希望透過覆議案,使相關法律修正案回到原點,讓立法院有更充裕時間進行相關修正。』

但就在馬總統公開致歉的同時,有一篇文章發表,內容論述我相信殺傷力很大。


瞿海源問江揆:喝花酒是公款公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也是前中研院研究員瞿海源今(7)天發表聲明沉痛表示,會計法第99條之一的暗夜偷渡是一個可恥的錯誤;他質疑行政院為什麼拒絕啟動憲法設置的覆議機制? 「明知是公款私用,還準備放水,行政院和共犯何異?」他並說,如果馬政府公布了這個法律之後,「千萬永遠不要再說你們反貪腐。」

針對江宜樺昨天出面回應,表示「絕不容許公款私用」,企圖自表清白。瞿海源質問江宜樺沒有說明的是:用業務費喝花酒、發小費、帶出場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如果是「公款私用」,行政院的立場是什麼?是打算放水,還是打算阻止?

瞿海源說,這次的錯誤,並非只在於「漏列」一個「教」字,如此膚淺;它的可恥,也非僅是「密室的寡頭政治」,如此單純。真正的錯誤,在於公然向台灣公民社會昭告:只要長袖善舞、有權有勢,我也有辦法讓法律上應為民監督、為民喉舌的堂堂國會,為我的貪污行為除罪,強姦法治的尊嚴。真正可恥之處,是這齣醜陋的戲碼,從來就非「擦槍走火」,而是早已精心策劃的預謀。

瞿海源表示,更令人憤怒的是,馬英九總統不僅不思努力彌補,力求改正,竟以一句「尊重國會」企圖混水摸魚,悍然預告將在11日公布這個醜惡的修法,讓這個可恥的錯誤發生效力?

他最後強調,這個可恥的錯誤,一旦公布生效,對台灣民主法治造成的傷害,不單是哪位大哥馬上出獄那麼簡單,也不是透過嗣後另行修法可以挽救。他質問馬政府,「在這個關鍵的時刻,你們的決定與行動,將清楚地宣告你們是否已淪為整個共犯結構的一份子。公布了這個法律之後,千萬永遠不要再說你們反貪腐。」

(新頭殼newtalk 2013.06.07 李雲深/台北報導)


只不過,我們也想問問這個論述怎麼這麼慢才因應變成覆議的理由?是大家也搞不懂修法內容的背後不平等現象?還是潛藏的漏洞不想去掀開?還是就讓輿論臭罵的聲浪到達臨界點再出手?抑或是擔心這行憲後第十三次的覆議有點小題大作?

當在野政黨紛紛致歉及黨內衝突的時候,就在民進黨黨主席蘇貞昌面訪江揆的當下,問題已經很大了,行政院的覆議至少避免司法未來有不統一的解釋空間,也幫在野黨解內部的套,一個很小的修法,一個修法的擴大適用,一開始就好像是例行的一場急大雨,沒想到它來了冰雹,還要大家一起來救災,還好朝野內部應該有共識,覆議案應該不難通過!

修法若有『私』心,就無法被社會接受,朝野協商若沒『公』開,立法信任度無法提升。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公共議題
自訂分類:時事四五六
迴響(4) :
4樓.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2013/10/28 09:03
臺灣的漢人歷史300多年 爲何不説清楚?

日寇侵略亞洲野心不死 許多臺灣人不清楚

是李扁20年的洗腦毒害 教育宣傳造成的, 認爲慰安婦是自願的。一個臺灣女人慰安婦被日本人抓去接客, 每天要接客30人到40人,被日本兵活活奸污死的都有。

3樓. 言輕飆
2013/06/09 14:41
所以這根本不是嚴清標條款
公款私用還是要罰,那如果喝花酒是私用,怎能算是嚴清標條款呢?
2樓. 北方望
2013/06/08 10:38
立法除罪案之情理法
http://blog.udn.com/charlie999/7732232
1樓. Ken Young
2013/06/07 21:50
Dr. Ma
吾王英明!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