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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送倫理委員會之公文
2009/03/26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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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4

昨天將呈送倫理委員會之公文送出後,今天主任就來約談。因為最近正值本院之醫院評鑑,若因此影響評鑑結果恐怕不妥,希望能延後呈送公文。

此公文內容如下:

 1)響應最近院方以email公佈“第一線醫護人員發現有違反倫理疑慮狀況時之處理機制”的公文。

2)因三年前(2006-1-23)蘋果日報刊登我病患之病歷時涉及病歷外洩,倫理委員會以無人承認洩漏病歷為由,不再提及此事。但這不是一個處理事情的正確態度,更無法令接受懲戒的當事人〈我〉信服。

3)病患長男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也於96102之二審得到勝訴之判決。本院應付上訴人新臺幣壹元。

4)判決書內蘋果日報記者向法庭確認“病歷是醫院內部職員透露”。

5)倫理委員會若無法說服病歷外洩當事人以學者人格做學生榜樣承認犯錯時,至少亦應對本院“病歷外洩”是否應如941228討論他院(某市長之病例)病歷外洩時之決定,先對本院病歷外洩之事件做出應受何種處罰之決定。

補充1:當時之本院律師之評論是“違法者可依醫師法第25條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送懲戒。或依醫療法第107條針對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本案最後依醫師法第25條送懲戒委員會懲戒。”

補充2:病患長男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於96327之一審得到敗訴之判決時,辯護者正是同一律師,他並未站在正義的一方。

補充3:蘋果日報記者向法庭確認“病歷是醫院內部職員透露”,縱使我們二審勝訴,但並未見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主動將嫌疑犯-蘋果日報記者或醫院內部職員等-移送懲戒。台灣的司法正義永遠都是因人而異,真是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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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2009/03/27 15:13
號角

劈開金鎖舌鋒剣 熾烈煙火漫延翻

一旦號角入城闕 干戈共舞上雲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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