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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就地正法」?再補「菸民」一槍!
2010/12/13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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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窮?!還是套利?!

菸品既有萬惡???何不明正典刑??公告禁絕???

何必一再茍延 在「無限人身自由刑期」上作「贖罪金」攤派消費??

甚在健保物議聲中還需被借提出來遊街示眾

般般凌遲   偃息民怨?????

血荒的乳血牛?! 健保的提款機?!

為了民怨尋轉嫁  大種菸疤以止血?!

公平與正義若是直的   那就該是通判簡明沒有任何加權的

私利民粹社會

瘦別人 肥自己

享福利可以  盡義務免談

最好都能拔別人的毛   來織自己的衣

這算是哪門子的均平公義??

挹注健保陳沖:菸捐最適宜

行政院副院長陳沖昨天表示,全民健保屬社會互助機制,每個人都應支持,財務問題應由內部費基作調整解決,無法解決才尋求外援,其中以提高菸捐最適宜,因明年已屆定期調整。

陳沖昨天上午到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作「改善所得分配,兼論企業社會責任」演講指出,有經濟學者指出,企業唯一責任是賺錢,但他認為企業責任應有3P元素,也就是企業賺錢(Profit)後也要關心環境(Planet)及人們(People)的改善。

但是否應調高證交稅,以稅收挹注二代健保財務?他表示,沒說過反對或贊成,這是兩回事,全民健保應屬社會互助機制,需大家支持及分擔責任,考量每個人的量能負擔程度,有錢人應多貢獻一些。

他表示,衛生署重新思考健保費基問題,若能內部解決最好,若無法解決時,才再從調整菸、酒捐及證交稅等外部資源作考量;在優先次序上,他認為菸捐應是最適宜,因為吸菸有礙自己及他人健康,而明年也到了應定期調整的時間。

二代健保財源到底要怎麼解決?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昨天在一場演講中表示,健保屬社會互助機制,每個人都應支持,財務問題應調整內部費基解決,無法解決才尋求外援,其中以提高菸捐最適宜,因明年已屆定期調整。

據了解,明年菸捐可能調漲五至十元,但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邱淑媞強調,可能要修訂「菸害防制法」才能漲得成,而且菸捐調漲,對健保財務僅能救急難救窮。

邱淑媞指出,衛生署去年六月將菸捐從每包十元漲為廿元,依法每兩年檢討一次,至於要漲五元、十元或更多,需要先由專家開會討論。

邱淑媞強調,即使調漲菸捐,健保的進帳不可能等比率增加,因為高價格就會抑制吸菸量,所以調漲菸捐,對健保財務的幫助是救急難救窮。

國健局依法分配菸捐七成挹注健保財源,今年三百六十億元菸捐,健保可分配到兩百五十多億元進帳。

陳冲昨天上午到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演講,被問到是否調高證交稅,以稅收挹注二代健保財務?他表示,這是兩回事,健保應屬社會互助機制,需大家分擔責任,考量每個人的量能負擔程度,有錢人應多貢獻一些。

他說,健保費基若不能從內部解決,才要考量調整菸、酒捐及證交稅。


【2010/12/12 聯合報】

http://blog.udn.com/mykey/2556325

http://blog.udn.com/mykey/2461171

憲政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呂啟元

http://www.npf.org.tw/post/1/5344

本文並非立於反禁菸之立場,僅係基於單純憲法學理所為之分析,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先予指明。


       菸害防制法最新一次的修正在民國96年7月11日,並規定了十八個月的緩衝期,故新法於民國98年1月11日正式施行。然而,當菸害防制法緩衝期過後,因為緩衝期中並無足夠的宣導及具體作為,致正式施行時,亂象叢生,更發生許多吸菸族認為人權被侵犯之情事。

       對拒吸二手菸的大多數人而言,吸菸族的主張不易受到認同,且禁菸無論從國家利益(進入世衛)、利益團體利益(禁菸團體宣示影響權進而爭取捐助)、個人利益(反菸者拒絕身體健康被侵害)而言,均具有相對正當性。當「禁菸」成為「公益」,吸菸者畏於「反公益」之譏,不敢挺身而出主張自身權利。以人權保障之立場而言,此種情形,亦有可議之處。

       現行菸害防制法之規定,禁止於部分公眾場所吸菸之法律,保障了拒菸者的人權,符合菸害防制法之立法目的。然而,現行法部分規定,若對於吸菸者形成過度之限制,或未平等對待吸菸與非吸菸者,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觀之,難免沒有違憲之虞。
 
一、菸害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制定了菸害防制法,綜觀本法立法目的及相關條文內容,可知菸害防制法主要精神在:

(一)限制菸害之擴散: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行動、捐助,直接或間接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二)維護拒菸者之身體健康:禁止吸菸者於特定場所吸菸,以維護拒菸者之身體健康。孕婦

(三)禁止特定人吸菸:對於自願傷害身體之吸菸者,於特定情形下,禁止其吸菸。例如:未成年、孕婦,即使自願吸菸亦屬違法。
基於上述分析,依憲法第23條規定及比例原則之精神,若為達成上述目的,菸害防制法所使用之手段不逾越必要性者,自屬合憲合法,惟若所使用之手段逾越必要性致過度限制人權時,則仍有違憲之虞。
 
二、現行菸害防制法可能有違憲之虞之規定

(一)禁止菸品形狀物品之規定

       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本條規定之重點在於:1、任何人均不得為之;2、受限之行為係「製造、輸入或販賣」;3、禁止之物品為「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換言之,依現行規定,只要是具有菸品形狀之物品,即不得販賣。此一規定明顯違反了比例原則。

       就立法意旨而言,本規定之目的,應是禁止未成年人及非吸菸者過早接觸菸品致令其未來有吸菸之虞,目的良善。然而,若目的如此,法條文字上僅應限制不得販賣、贈與未成年人或非吸菸者(包括使未成年人單純持有或占有上述物品)。全面禁止此類物品,手段上已過度。
況且,本規定與現有社會事實亦未必相符。例如:菸盒之形狀與樸克牌幾乎相同,依本規定,所有置於盒中之樸克牌豈非均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是故,本規定未來宜修正,令其與社會生活事實及立法目的更為相符,始屬合宜。
 
(二)無「禁止不吸菸區」之規定

       本法第15、16條規範了禁菸區,此屬於本法核心之禁菸手段,亦是爭議最多之處。就限制吸菸場所而言,此種手段符合本法之立法目的,以合憲性解釋之立場,原則上並無不當。

       然而,現行規定,有可能過度限制了吸菸者之人權,甚至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原則或憲法第15條之工作權及營業自由。最可能發生違憲爭議之處,在於無「禁止不吸菸區」之規定。

       本法為保障非吸菸者之權利,規範部分地點「應全面禁菸」。基於平等權原則,在法理上亦應相對保障吸菸者之權利,規範部分地點「應全面吸菸」。簡單的說:若規定「某些場所,吸菸者不得進入,違者處罰」,也應有相同之規定,允許「某些場所,不吸菸者不得進入,違者處罰」。此類營業處所,必須在所有出入口明顯處貼上「禁止不吸菸者進入」之標誌,違者商家及進入者均應罰款。
更深一層分析,當人民開設「僅吸菸者始得進入」之商店,並採取適當措施禁止非吸菸者進入時,國家法律竟禁止之,難免有侵犯憲法第15條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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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2010/12/15 12:02
那你怎麼不說台灣的薪資比國外便宜
香害不是沒有~
2010/12/13 18:42

香害不是沒有,

但是你不會滿街拿香跟著拜,

不喜歡大可以不要進廟拜;

菸害有強迫性,你不能叫我經過抽煙的人不能呼吸吧?

台灣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都比國外貴,

唯獨菸比國外便宜,顯然台灣對菸課的總稅不算高。

小弟嗜酒,但是酒傷身是事實,

前一陣子有說要提高酒的稅(不知道是健康捐還是什麼稅),

雖然略有不爽,但是也不會抱怨什麼。

==========================================================

你說:

台灣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都比國外貴,

唯獨菸比國外便宜,顯然台灣對菸課的總稅不算高。

那你怎麼不說台灣的薪資比國外便宜

8樓. 超級不爽
2010/12/15 06:26
大家都沒有看出問題的本質在哪裡~~~

就是給馬英九持家2年多

這個國家的錢已經被他敗光了

國家沒錢了嘛!

如果台灣經濟很好,政府徵到很多稅,會缺錢嗎?

7樓. 黑雨
2010/12/14 09:26
夠客氣了

證所稅與證交稅不同,證所稅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證交稅只是齊頭式的平等,一點也不公平。

政府無能,弄不出公平正義的辦法,只好向菸民,有錢人開刀(奢侈品加稅),卻搞不清楚稅制上有許多不公。不管要收什麼稅,總要有個道理,豈能找個名目就亂開刀?

該開刀的不開(向資本利得課稅),卻找那些"有錢活該","抽菸不好"的印象,宰少數人來補他們的稅收,豈不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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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chuje
2010/12/14 02:25
空污最毒、最大來源不是吸菸客…
空污最毒、最大來源正是你認為方便的汽機車排放﹐龐大的車數每天釋放量相當恐怖﹐再加上燃燒石化釋出的氣體會怎樣﹐不用再多說了吧﹗別告訴我比較喜歡聞這個﹐廚房煙氣排放量也不小﹐那是吸菸族排放氣體幾倍﹖空氣中有毒物單指向吸菸族﹐把吸菸族惡名化也改變不了吧﹖吸菸客各項被限縮我接受﹐但一再剝皮下去﹐是怎樣﹖因為吸菸客聲音太小﹐所以是最好剝皮對象﹖
清 心 也 可 以
心 也 可 以 清
也 可 以 清 心
可 以 清 心 也
以 清 心 也 可
5樓. 阿升
2010/12/13 19:11
黑雨先生講話課氣點。

證損可以抵稅是我美國的親戚告知,

我寫的很清楚,台灣現行的制度像賭場,

輸贏自負,贏不用繳、輸不能抵,實在不知道你哪裡看不懂。

我就不覺的你說"有種就復徵證所稅"有啥道理。

4樓. 阿升
2010/12/13 18:42
香害不是沒有~

香害不是沒有,

但是你不會滿街拿香跟著拜,

不喜歡大可以不要進廟拜;

菸害有強迫性,你不能叫我經過抽煙的人不能呼吸吧?

台灣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都比國外貴,

唯獨菸比國外便宜,顯然台灣對菸課的總稅不算高。

小弟嗜酒,但是酒傷身是事實,

前一陣子有說要提高酒的稅(不知道是健康捐還是什麼稅),

雖然略有不爽,但是也不會抱怨什麼。

3樓. 黑雨
2010/12/13 18:04
不懂少開口
二樓的先生不懂為啥課徵證所稅才是公平正義,就別批評。證證交易所得會被課稅而證損可以享有減稅額度,這是美國的作法,相信您不清楚吧?
為了減低貧富差距,財政部要搞一個奢侈品的稅,這同樣是不公不義。本來吸菸族已經被加課了健康捐,現在為了健保財源,卻再來搶錢是為啥?政府對於課徵資本利得沒有辦法,卻來搞些奢侈稅;二代健保擺不平,又弄出個菸稅,這就是犧牲少數人權益的做法,不公不義至極。

請問,有錢買奢侈品,犯法麼?菸品已經被課了一次健康捐,還要再被剝一次皮,合理嗎?

政府沒辦法就找少數人開刀,弄到好似抽菸,有錢買奢侈品成了過街老鼠,這個政府不是技窮則何?

您老婆受到菸害,如果對方犯了菸害防制法,可以去舉發他不是?否則就立法禁止啊!政府怎可又來搶錢?
您認為這些人受到愈來愈多限制怪不得人,政府和老兄一樣想法,所以對這些有錢人,吸菸的人就可以予取予求是麼?

這概念說穿其實就是媚俗民粹而已,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2樓. 阿升
2010/12/13 09:41
未來的太太懷孕...

最近每每走在路上遇到邊走邊抽煙的人,

就會很生氣,雖然知道誤吸那兩口二手煙,

造成小孩異常的機會很低,

但是一旦異常了,誰來賠我?

我很多朋友吸煙,懂的尊重人的,

都會避免讓他人吸到二手煙,

但就是有一群人屢勸不聽,我行我素,

這些害群之馬在,越來越多的限制也怨不得人。

最愛抽煙的日本人,也是有路邊抽煙區、室內吸煙室,

這不是人身自由的問題,是那些不懂尊重的人害的。

另外一樓扯到證交稅,那就扯遠了,

而且現在是有證交稅,您說的應該是證所稅,

證所稅現在的制度是賭場,

贏了不用課稅,輸了也不能抵稅,

若要課證所稅,那就要接受證損稅,

這麼大的議題,還是別跟健保扯在一起吧。

小弟只僅就「比例原則」的法理作一番論爭

以台灣的立法現況與對吸菸人口的各種箝制(懲罰性對價)

到底有沒有逾越客觀比例原則(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比例基準)

針對兩年為期檢討調漲菸捐的作法  其「針對性」之於客觀平權的申據為何?

若「菸害」(空污)成立  那麼何以「香害」就不是危險因子

請以理說服我  

鄭嵐奇(MYKEY)2010/12/13 12:48回覆
1樓. 黑雨
2010/12/13 09:20
無能政府

這是個不公不義的搶錢政府。他們已經技窮,只好以不公不義的手法犧牲少數人,掩蓋本身的無能。

有種的,何不復課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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