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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與探視權
2013/11/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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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資料來源:網氏電子報/李金梅(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該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自然回到另一方,或者該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擁有探視權,如無法探視,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見法條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酌可能的因素及反狀況都該有周全的配套措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友提問:

因胞兄過世不久,我大嫂即剝奪了我爸媽探視孫子的權利,只因之前的一點小小誤會,如今演變成沒有任何情分,大嫂一再地偷偷搬家,不留下任何訊息及聯絡方式。 

可憐的爸媽為了看孫子不惜任何代價追查,雖然問出他們的下落,但終究還是只能偷偷摸摸跑去學校偷看,而且得囑咐小朋友千萬不能告訴她媽,不然我大嫂又會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小孩畢竟還是姓劉,兩個小孩也都與我們有血緣關係,她能剝奪我們家人的探視權嗎?如果真的要採取法律行動,我們有勝訴的機會嗎? 

答: 

《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相關條文並無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的規定,因此劉先生的父母沒有法源依據要求大嫂一定要讓公婆探視孫子女。 

但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劉先生的大嫂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劉先生的父母即可依《民法》規定,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第一順位的身分,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相信是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時候最頭痛的問題,有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經走到盡頭,但是因為捨不得失去孩子,只好選擇繼續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許多夫妻想要離婚,卻又因為子女監護權而卻步。如果夫妻無法由協議離婚方式解決婚姻或監護權的問題,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請法官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官除了審理夫妻之間的相處情況是否已經到達法定離婚的事由外,還會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究竟是哪一方適合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法官對於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獨斷獨行,而是先委由社會福利機構對雙方的家庭進行訪視,瞭解夫妻的家庭與經濟環境,並觀察孩子與父母的相處互動情形後,再由法官來衡量,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當然,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以後,並不代表另一方將永遠「失去」孩子,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後,還會酌定未任監護權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不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請無須擔心。

如何聲請改定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如行使親權人對於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於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無親權之他方得請求法院改定,因此若發覺擁有親權(監護權)之家長有不當管教或其他足以影響小孩正常成長之不當教養,均可蒐集完整證據後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監護權)。 

參考條文 民法1055條第三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