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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種類及內容是什麼 ?
2013/11/2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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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佔絕大部份,但在台灣尚缺乏明確數據來說明其嚴重性。 婚姻暴力的種類包括那些? 身體虐待:施虐者以自己的身體向受虐者施以推、抓、撞、踢、打等等行為。或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致使受虐者受到身體的損傷,例如淤傷、挫傷、腦震盪等等程度不一的傷害,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 性虐待:施虐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交,傷害受虐者性器官,以受虐者不喜歡的方式進行性交等等,都屬於性虐待。 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常常是以下列幾種方式呈現: ☆恐嚇或威脅:施虐者會對受虐者施恐嚇或威脅,以達到對受虐者控制的目的,例如︰作出一些動作或玩弄武器、破壞東西,讓受虐者害怕。以小孩的監護權來威脅受虐者。威脅自殺。 · 威脅傷害受虐者所愛的人。以揭露受虐者的隱私威脅。 ☆情緒虐待:許多受虐者認為情緒虐待比身體虐待更具傷害性,情緒虐待的方式包括:施虐者會攻擊受虐者的自我價值。羞辱受虐者,讓受虐者感到內疚。以貶黜的行動讓受虐者在家人、朋友面前覺得羞恥。挑剔受虐者以引起爭執。 ☆控制和隔離:施虐者藉著控制和限制受虐者與其他人的接觸,造成受虐者與社會隔離。如:貶低受虐者的家人和朋友,並限制與其接觸。監聽受虐者的電話。嫉妒受虐者與其他男性接觸。對任何教育或社交活動,施虐者都表示不放心,必須陪同前往。離婚 施虐者的這些行為讓受虐者與社會隔離,造成受虐者自信心的喪失,無法求助家人、朋友與正式資源,形同孤立,也讓施虐者達到控制的目的。 禁止施暴者對於受虐者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施暴者直接或問接對於受虐者為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 命施暴者遷出受虐者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施暴者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命施暴者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受虐者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受虐者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定施暴者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命施暴者給付受虐者住居所之租金或受虐者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或其他緊急資助。 命施暴者交付受虐者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命施暴者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命施暴者負擔相當之律師費。離婚 命其他保護受虐者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申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只有緊急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 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家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許多人聲請保護令,卻又擔心保護令無法真正保護自己免於家暴威脅。
家暴的犯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家暴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