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的財產種類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種,動產以取得的時間,不動產以登記的時點在婚前或婚後來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取得,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才能推翻。
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的股票婚後產生的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的範圍。
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等情形),夫妻可平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的計算即以婚後財產為本,由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中扣除和婚姻貢獻無關的部分(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及婚姻中的債務後,各分二分之一,但若平分結果對配偶一方不利時,如夫妻一方好吃懶做,對家庭無貢獻,他方即可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剩餘財產請求權。
台商在大陸包二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掏空,可以聲請法院(能由兩人協議更好)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脫產行為,也可能危害到未來剩餘財產分配。不論有償或無償,在一定條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和自管理、使用、收益(如出租)及處分(如變賣),如有負債,各負清償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家務勞動也算是負擔方式的一種。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以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供各自自由處分的金錢。法務部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解釋包括家庭各成員食衣住行育樂的費用,但要以一個家庭以其收入可以維持的生活水準為限,例如月入五萬的家庭,太太月花一萬元燙頭髮,就不算是家庭生活費用。
協議的自由處分金也算是婚後財產,在離婚等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
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 2 萬元給女方, 1 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 2 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
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支票背書或做保人時,當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則有清償債務之責任,這是債務關係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需要替配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很小 。
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夫妻申請分別財產制,將財產、債務分開計算,不要隨便替丈夫作保,也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或許就不會有這麼多夫債妻還的例子了。
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支票背書或做保人時,當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則有清償債務之責任,這是債務關係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需要替配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很小 。
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夫妻申請分別財產制,將財產、債務分開計算,不要隨便替丈夫作保,也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或許就不會有這麼多夫債妻還的例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