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的沒想到,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被網路上網友批評,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看了那些話,覺得在「紅塵浪裡」的王清峰,她的高度更是「孤峰頂上」。
王清峰被罵的更難聽,罵她的人豈止數以萬計!
當然,諸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言論都不堪入目,發言的人應該明白「哪些話不該說」,但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用這種方式替這些網友「開課」,倒還是頭一遭。
法律系盧映潔副教授是教刑法的,台灣關於誹謗罪以刑法來追究一直有爭議,我不知道盧教授站在哪一方,但今天妳告人了,明天你在上刑法分則談到誹謗罪時,妳要說:「根據我個人被誹謗的經驗…」嗎?
妳在課堂上研討會上,會對誹謗罪的爭議講清楚嗎?
這件事本來很快就會煙消雲散,但妳告人之後,這將替「廢死爭議」留下一筆,以後別人提到妳或提到「廢死…」,這件事又會被提起,這個「後遺症」好嗎?
這批人講完就忘了,別人看過也忘了,現在他們被告後會「悔不當初」的人大概有,會「悔改」的我看沒有,與其一口氣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我認為他們講的話過頭了,而老師採取法律行動也說不上錯,不過,打官司不像上下課那麼簡單,打到二審,如果一方敗訴,然後又想聲請釋憲,拖個N年…,這樣好嗎?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5/12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聯合報╱記者曹馥年/連線報導】
2010.05.12 09:15 am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盧映潔說,犯罪原因很多,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但被剪掉;部分網友曲解她原意,謾罵、甚至以不堪言語侮辱,例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
她要求網友道歉,否則提告,但僅有一人道歉。警方表示,正循卅一名網友暱稱、IP,積極追查網友身分,一一連絡到案說明。
有網友認為「不道歉,就提告」是在威脅,「興訟不是快樂的事」。盧映潔說,言論自由要在理性下進行,而非說情緒性的話,「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2010/05/12 聯合報】@ http://udn.com/

版主:
官司進行中也可以要求和解,就看她接不接受,你自己提的報導就已經說「另兩人在和解中」。
我想盧副教授的和解條件就是對方道歉。 另外這位提告的教授和解條件也不會差太多。
如果對方沒道歉承認錯誤盧副教授就願意和解,那麼是盧副教授虎頭蛇尾。
但是這些網友原先不願道歉導致被告,被告之後才願意道歉,那不就說明了盧副教授的提告達到了她要的目的嗎?
只有那些沒說什麼壞話,拒絕道歉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的網友算是盧副教授的挫敗。 但是她除了出庭作證之外,沒有損失甚麼。
......
提告之後可以撤回。
這和我原先以為我知道的不同,謝謝更正。 不過我相信盧副教授撤回告訴的條件還是一樣,對方道歉。
此案的問題是因為已經牽涉到公共議題,如果要我替那個說「前途堪憂」的人辯護,勝訴機會很大,而且,我相信有不少人都會符合最底下那個判決的例子,我稍微改一下:
.....
我想「前途堪憂」要說構成毀謗的確有困難。
但我相信「腦袋有洞」應該可以成立。 如果這不成立,「腦殘」大概也不會成立。
版主:
我主文的分析其實只有個重點,打官司很難,打贏更難。
我同意這一點,不過既然這是刑事案件,那麼盧副教授不會在乎輸贏,因為檢察官用的不是她的錢。 我想這是大部分人反對將毀謗視為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她對三十幾人提告,檢察官調查後可能對其中幾個或甚至大部分不起訴,那麼盧副教授也不能怎樣。 但是只要檢察官起訴一人,要贏機會就很大。
以本案被告來說,我如果講的很過份然後被告,我一定會放棄上訴或和解,趕快把事解決。
別忘了盧副教授已經給這些人道歉機會,拒不道歉的人她才提告。 事後會要求和解的人當初早就會道歉。
我如果講的沒那麼過份然後被告,我一定會上訴到底,之後不幸敗訴的話,我會去聲請釋憲。
一審沒出來之前不必上訴。
遏止「台灣網路霸凌現象繼續惡化」不是她的責任,很多事不如算了。
看樣子這樣想的不是只有盧副教授一人。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96813.shtml
「不是我要告學生,實在是我不知道該怎麼還自己清白」
......
被告中的一人道歉後,他已撤回告訴,呂姓休學生被依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由台南地檢署起訴,另兩人在和解中。
但如果真要打官司,那就不要虎頭蛇尾,讓人笑話。
會虎頭蛇尾的只有那些開始堅拒道歉但事後要求和解的人。
現在盧副教授已經提告,她想撤回也沒用,換句話說她想虎頭蛇尾也由不得她。
下文於2010/05/13 14:24發表在http://blog.udn.com/Horace2007/4027063:
Lucifer:
別人才講一句話,不傷身也不傷財,就已經要用興訟來解決,非要爭取名譽不可,那些被害人的家屬,身心受創,還要被倒耙一把說自己也有錯,這種落井下石的言詞侮辱,卻不能提告這樣格調的教授「公然侮辱」。
====
那麼我認為這些在網路上批評盧副教授的網友,請放棄自己匿名身分。 盧副教授不論是批評支持死刑的人或是只是討論時扮演這個角色,都以本人身分,也承擔了她言論的責任。
誰具名批評她,我支持這個人的言論自由,也反對盧副教授用提告來解決。 具名之後盧副教授要打筆戰或在別人部落格辯論都可以。 但是對匿名毀謗她的網友,很不幸的提告是盧副教授的唯一手段。
當然,她也可以不予理會,讓台灣網路霸凌現象繼續惡化。
別人才說句難聽話,就已經忍不住要興訟,那些殘殺分屍的殺人犯,卻要大家原諒他們。還以為這些要求「廢死」的人心胸氣度多麼寬大,原來比那些名嘴還要狹窄不如,這樣的胸襟,還膽敢指責社會大眾,真的是被人看扁到極點。
她要告人家公然侮辱,那麼那些被害人的家屬,失去親人,身心受創,還被她「暗示」自己也該檢討,能不能告她也「公然侮辱」?不是罵髒話才算公然侮辱吧?
那些話,並不嚴重啊。
告,不等於會嬴告。
覺得心眼小了點。

blackjack 於 2010/05/12 19:0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