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作成判決時,歷史上有沒有大量缺額卻仍然做出判決的例子
chatgpt答:
有,而且不只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在大量缺額或未滿額編制的情況下,仍持續審案並作成具高度憲政影響力的判決,這在歷史上屬於「常態而非例外」。可分層說明如下。
美國憲法從未規定最高法院必須有 9 位大法官才能運作。
大法官人數由國會以法律決定,歷史上曾在 6–10 人之間變動。
法律上只要求:
多數法官出席(quorum,目前法定為 6 人)
並無「缺額即停擺」的制度設計
因此,「缺額仍判決」在制度上完全合法。
背景:南方州退出聯邦,相關總統提名與參院同意機制失靈
人數狀況:
名義編制:9 人
實際在任:一度僅 7 人
結果:
最高法院仍持續審理重大案件
包含聯邦權限、戰爭措施、債務與州法效力等問題
📌 這段時期是「缺額≧20%仍正常運作」的經典案例。
國會通過《Judicial Circuits Act of 1866》
目的:阻止總統安德魯.約翰遜任命新大法官
作法:
不補缺
甚至規定「未來自然減員,編制自動縮減」
結果:
最高法院實際運作人數降至 7 人
仍持續作成判決
這是一個明確的政治對抗下的制度性缺額,但司法功能未中止。
多名大法官去世或退休
任命程序延宕
人數未滿編制
最高法院仍處理:
聯邦經濟管制
反托拉斯
州與聯邦權限衝突
雖非史上最低人數,但在政策高度敏感期仍未停擺。
在任人數:8 人
時間長達 14 個月
實際影響:
仍正常審案
但多起案件出現 4–4 平手
平手即「維持下級法院判決」,不形成先例
📌 這說明:
即便人數不滿、政治僵局嚴重,法院仍必須作成裁判。
幾乎沒有實例
一旦低於 quorum(6 人),案件通常延後
但歷史上從未出現「因長期低於 quorum 而停止憲政運作」的狀況
最高法院在大量缺額下仍判決,有充足歷史先例
這些缺額多半來自:
戰爭
政治對抗
國會刻意凍結任命
美國制度設計本身就預設:
司法不因政治僵局而停擺
寧可判決效果受限,也不暫停裁判
我問:
最高法院有沒有針對大法官的相關規定,例如大法官至少應該要有幾人以上開會才能做出判決?
chatgpt答:
有,而且規定相當明確,但來源不是憲法,而是國會立法。可分層說明。
《美國憲法》第三條只說明:
設立一個最高法院
賦予司法權
規定法官「善行期間得終身任職」
憲法沒有規定:
大法官總數
最低出席人數
如何開會、如何表決
這些全部交由國會與法院自身規則處理。
依據 28 U.S.C. § 1(聯邦法典):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consist of a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 any six of whom shall constitute a quorum.”
要點只有一個:
至少 6 位大法官出席,才能有效開庭與作成判決
這是目前仍有效的法律規定。
不是「至少 6 人同意」
而是「至少 6 人在場、具裁判資格」
在 6–9 人之間:
多數決成立即可(例如 3–2、4–2、5–1)
法院通常會:
延後辯論
延後宣判
等人數補足
依 28 U.S.C. § 2109:
若無 quorum,且無法在合理時間內補足
則:
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視同最高法院「確認該判決」
這是一種「制度止血機制」,不是重新審理。
📌 重點:
即便無 quorum,制度仍避免出現法律真空。
| 在任/出席人數 | 是否可判決 | 實際效果 |
|---|---|---|
| 9 | ✔ | 正常,多數形成先例 |
| 8 | ✔ | 可能 4–4 平手(無先例效力) |
| 7 | ✔ | 3–3、4–3 皆可能 |
| 6 | ✔ | 勉強運作,風險高 |
| <6 | ✖ | 啟動 §2109 機制 |
「至少 6 人」是法定最低運作門檻
這不是禮節性規範,而是:
判決是否有效的硬性條件
美國制度選擇:
寧可在人數不足下產生「效果受限的判決」
也不允許司法因政治僵局而停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