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1:美國國會立法至少6位大法官是法定最低運作門檻 - blackjack的blog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 udn部落格
blackjack的blog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作家:blackjack
文章分類
    Top
    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1:美國國會立法至少6位大法官是法定最低運作門檻
    2025/12/21 00:03:03
    瀏覽:247
    迴響:0
    推薦:1
    引用0

    美國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作成判決時,歷史上有沒有大量缺額卻仍然做出判決的例子

    chatgpt答:

    有,而且不只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在大量缺額未滿額編制的情況下,仍持續審案並作成具高度憲政影響力的判決,這在歷史上屬於「常態而非例外」。可分層說明如下。


    一、制度前提(先釐清一個常被誤解的點)

    美國憲法從未規定最高法院必須有 9 位大法官才能運作。
    大法官人數由國會以法律決定,歷史上曾在 6–10 人之間變動

    法律上只要求:

    • 多數法官出席(quorum,目前法定為 6 人)

    • 並無「缺額即停擺」的制度設計

    因此,「缺額仍判決」在制度上完全合法。


    二、歷史上「大量缺額仍判決」的關鍵時期

    1️⃣ 南北戰爭前後(1861–1869):長期未補實

    • 背景:南方州退出聯邦,相關總統提名與參院同意機制失靈

    • 人數狀況

      • 名義編制:9 人

      • 實際在任:一度僅 7 人

    • 結果

      • 最高法院仍持續審理重大案件

      • 包含聯邦權限、戰爭措施、債務與州法效力等問題

    📌 這段時期是「缺額≧20%仍正常運作」的經典案例。


    2️⃣ 1866–1869:國會刻意凍結補缺

    • 國會通過《Judicial Circuits Act of 1866》

    • 目的:阻止總統安德魯.約翰遜任命新大法官

    • 作法:

      • 不補缺

      • 甚至規定「未來自然減員,編制自動縮減」

    • 結果:

      • 最高法院實際運作人數降至 7 人

      • 仍持續作成判決

    這是一個明確的政治對抗下的制度性缺額,但司法功能未中止。


    3️⃣ 1930–1932:大蕭條初期的空缺期

    • 多名大法官去世或退休

    • 任命程序延宕

    • 人數未滿編制

    • 最高法院仍處理:

      • 聯邦經濟管制

      • 反托拉斯

      • 州與聯邦權限衝突

    雖非史上最低人數,但在政策高度敏感期仍未停擺。


    4️⃣ 2016–2017:Scalia 去世後長期懸缺(近代例)

    • 在任人數:8 人

    • 時間長達 14 個月

    • 實際影響:

      • 仍正常審案

      • 但多起案件出現 4–4 平手

      • 平手即「維持下級法院判決」,不形成先例

    📌 這說明:
    即便人數不滿、政治僵局嚴重,法院仍必須作成裁判


    三、是否曾低於 6 人?

    • 幾乎沒有實例

    • 一旦低於 quorum(6 人),案件通常延後

    • 但歷史上從未出現「因長期低於 quorum 而停止憲政運作」的狀況


    四、結論(結構性結論,不是價值判斷)

    1. 最高法院在大量缺額下仍判決,有充足歷史先例

    2. 這些缺額多半來自:

      • 戰爭

      • 政治對抗

      • 國會刻意凍結任命

    3. 美國制度設計本身就預設:

      • 司法不因政治僵局而停擺

      • 寧可判決效果受限,也不暫停裁判

    我問:

    最高法院有沒有針對大法官的相關規定,例如大法官至少應該要有幾人以上開會才能做出判決?

    chatgpt答:

    有,而且規定相當明確,但來源不是憲法,而是國會立法。可分層說明。


    一、憲法本身:完全沒有規定人數

    《美國憲法》第三條只說明:

    • 設立一個最高法院

    • 賦予司法權

    • 規定法官「善行期間得終身任職」

    憲法沒有規定:

    • 大法官總數

    • 最低出席人數

    • 如何開會、如何表決

    這些全部交由國會與法院自身規則處理。


    二、法定最低人數(Quorum):6 人

    1️⃣ 明文法律依據

    依據 28 U.S.C. § 1(聯邦法典):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consist of a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 any six of whom shall constitute a quorum.”

    要點只有一個:

    • 至少 6 位大法官出席,才能有效開庭與作成判決

    這是目前仍有效的法律規定。


    2️⃣ 這個「6 人」的意義

    • 不是「至少 6 人同意」

    • 而是「至少 6 人在場、具裁判資格」

    在 6–9 人之間:

    • 多數決成立即可(例如 3–2、4–2、5–1)


    三、如果不足 6 人,會發生什麼事?

    情況 A:臨時不足(例如迴避、請病假)

    法院通常會:

    • 延後辯論

    • 延後宣判

    • 等人數補足


    情況 B:長期不足 6 人(極罕見)

    依 28 U.S.C. § 2109

    • 若無 quorum,且無法在合理時間內補足

    • 則:

      • 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 視同最高法院「確認該判決」

    這是一種「制度止血機制」,不是重新審理。

    📌 重點:
    即便無 quorum,制度仍避免出現法律真空。


    四、8 人、7 人甚至 6 人時的實務運作差異

    在任/出席人數是否可判決實際效果
    9正常,多數形成先例
    8可能 4–4 平手(無先例效力)
    73–3、4–3 皆可能
    6勉強運作,風險高
    <6啟動 §2109 機制


    五、一個關鍵結論(制度層級)

    1. 「至少 6 人」是法定最低運作門檻

    2. 這不是禮節性規範,而是:

      • 判決是否有效的硬性條件

    3. 美國制度選擇:

      • 寧可在人數不足下產生「效果受限的判決」

      • 也不允許司法因政治僵局而停擺

    回應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