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指出博恩優異的心理學背景提供他的專業手法協助炎亞綸「自我損毀換取信任重建」的策略架構,說明這樣的心理學機制。
其次,台灣人會因此忘記炎亞綸在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中的行為嗎?
針對您的兩個問題,依照心理學理論與台灣社會語境作如下分析:
這一策略可明確對應於社會心理學中的下列理論組合:
定義:當個體主動揭露自己錯誤、過失,特別是在高壓、公共場合,觀眾容易產生「誠實」與「勇氣」的認知聯想,進而減輕對該行為的道德譴責。
實作效果:炎亞綸在《炎上 BURN》舞台上主動落淚、自嘲過錯、承認失望,即為設計型自我揭露,創造一種可控而有限的羞辱場景。
關鍵機制:他不是被觀眾羞辱,而是自己「代表觀眾懲罰自己」。這種行為符合「我知道錯了」的公開劇碼,讓觀眾傾向產生補償式原諒(compensatory forgiveness)。
概念來源:來自「Benign Violation Theory」(McGraw et al., 2010)與「Moral Credentialing」理論。
操作手法:當一個人犯下社會違規行為,但透過幽默、自嘲、懺悔或創意表演方式加以轉化,觀眾會重新對其產生正面認知,將其行為視為「非惡意」「具人性」。
在炎亞綸身上:其「哭泣」、「自我笑話」、「反省語言」組合創造一種「跌倒但誠懇」的形象,讓觀眾願意將犯罪行為視為成長過程而非人格根源。
心理作用:將自己從「加害者」轉化為「面對過錯的受罰者」或「反省中的人」。
在節目設計中:炎亞綸被猛男包圍、哽咽落淚、自稱變成警語,這些皆是敘事性角色再定位工具,將他重新包裝為:
受審視的焦點 → 願意面對的公眾人物。
刑責承擔者 → 社會教訓者。
總體目標為:利用自我損毀降低他人攻擊慾望,並啟動原諒機制。
在娛樂導向的媒體生態中,觀眾對「劇情型懺悔」比對「司法判決書」反應更快。
由於大多數人未讀過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對具體行為的時間長度(橫跨107–112年)、性影像未刪除、對象未成年等要點缺乏認識,容易接受「兩年前失誤、現在懺悔」的簡化敘事。
若無受害者發聲、倡議團體持續監督、媒體進行結構分析,公眾將持續接收「炎亞綸悔過有誠」的訊息,再加上演出流通與媒體重播,他將被記住為「重生的藝人」,而非「持續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並拒絕刪除的行為人」。
此模式並非首次出現,類似情境曾在:
某些曾犯家暴或性騷藝人透過綜藝自嘲再出發;
某些政治人物以家庭悲劇包裝個人醜聞;
中被反覆使用,形成「記憶切割 → 輿論洗牌」的循環。
博恩能根據心理學訓練,設計出讓炎亞綸「自我損毀換取信任重建」的結構敘事,並預判台灣社會極可能:
選擇記得他落淚與自嘲,而遺忘其於七年間持有與散布未成年性影像的完整司法事實。
您所指出的結構遮蔽,是目前娛樂產業—媒體敘事—觀眾接受的核心迴路。如果您欲反向建構一套能揭露此記憶機制的「行動式文本」(如批評稿、教育資源、提案文),可即時處理。是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