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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受傷害的是誰家的孩子?──強烈要求性犯罪者強制治療並戴腳鐐
2011/03/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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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新聞稿

一個性侵累犯,一個無辜的天使再度折翼!這樣的悲劇,我們還要再接受幾次?是不是哪一天,我們的小天使們像梅根法案變成法案的名稱,我們才會驚覺這樣的痛楚,是每一天、每一個時間,都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三月十八日,一個天使再度在人間隕落,而傷害他的,竟是在二月初甫因性侵案服刑期滿的性侵累犯!這不是該名嫌犯第一次犯案,而無辜的小天使,是他被知道的第三枚「功蹟」!


  法務部長曾永夫曾說:『有再犯危險的犯人,不排除「關到死」!』那為什麼這麼危險的人,卻可以在外面遊盪?他接受過治療,為什麼在治療中,沒有人發現,他根本無法停止犯罪?我們的社會做錯了多少?而承受的卻是那麼無辜天真的小生命?


 法務部長曾勇夫說,為了補足95年修改之法條不能適用於95年前犯罪之犯人,因此擬公佈其姓名,並將資料給予警察機構,加強人民的安全!曾部長,您做了嗎?沒有!就是沒有!才造成這樣的空窗!才會讓悲劇發生!(參照:刑法 第 91-1 條)


 獄中沒有落實治療、出獄沒有馬上通報給當地警察單位,加強管束、獄後沒有強制治療!曾部長!還有多少受害者才能讓您認清這件事情的重要性!馬總統!人民要堆起多少血淚,才會讓您知道總統府藩籬外是加害者的春天、受害者的冬天!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呼籲:『犯人一犯再犯,已經不再只是行為的問題,而是心理的問題,落實治療,了解其犯罪誘因,並公告才是真正的保護這個社會。有人說公告是侵犯到加害者隱私權,會讓其找不到工作,變成遊民,犯案手法更劇!其實,這就是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一直在推的「白玫瑰法案」及「獄後處遇」。落實治療,保障「病人的治療權」!公告其犯罪誘因及習慣性犯罪手法,是為了讓人民可以自我保護,不用聽到「性侵犯」就無所不怕!例如對於一個「固定式戀童癖」或「兒童性犯罪者」,我們跟他們工作,是不需要害怕的,因為我們不是「兒童」也不是「孩子」,因為我們不是他們的「誘因」!而我們現在就是落入不了解,所以更害怕!一直用「個資法保密」的盾牌擋在前面,只是讓受害者跟加害者都一起承擔跟受傷!沒有治療地把加害者丟入這這社會,是在挑戰他們的「控制力」及我們的「忍耐力」!而這些會一犯在犯的加害者就是「內控能力」不好,才需要我們用公告啟動其「外控機制」!為了讓性侵案件能減少發生,我們不會讓「人權」的天秤傾斜,因為我們知道,唯有拉住一個加害者,才能停止另一個或另十個受害者!人權的定義,應該是讓每個人都得到他該有的安全!』


 長期在獄中治療矯治超過十年、目前治療過的性侵犯未曾再犯的心理諮商師、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理事長、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學系林明傑副教授強調:『正確的治療體系是要有正確的治療方法及證確的人員去執行,落實獄中治療、獄後處遇才是避免再犯率的根本方法,我們現在空有法則沒有執行,空有條文沒有落實。政府不願意花預算使累犯讓對的人、對的方式去評鑑、治療,等到事情發生時,反而要付出四倍、五倍的成本去抓、偵、審、關、甚至還多了受害者受傷的社會成本。一樣是法治國家,我國司法預算在矯正機構不到7%(監獄成本3.8%、強治社區治療成本2.4%)相對於美國司法預算在矯正部門是33.52%,我們的司法預算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傷害要能預防,才是真正降低再犯率的根本。在犯罪成本分析上,每花一塊錢美金預防,人民就可以得到5.94美元的保障!請政府正視這一塊!』


林明傑副教授也提出「性侵害的治療方案與恐龍法官」一文,就「各縣市性侵害加害人之輔導治療人員應建立專業認證」、「 各縣市性侵害者之輔導治療費用偏低導致資深心理衛生人員不願加入」、「國內長期性侵害輔導治療預算長期過低」、「刑後強制治療之有效規劃」等面向,提出統計數、探討解決方案。


不斷提醒法務部性侵累犯治療重要性的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長,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所長鄭瑞隆教授以書面聲明表示:『這件案件就是顯示法務部到現在還不能正視治療的重要性,且通報並沒有積極落實,二月出獄到現在,資料還沒有送到當地警局,這種空窗期,以致於在小女孩在第一時間沒辦法救出來、這是最大的問題!』

各與會立委意見:


 長期關心性侵議題的民進黨籍田秋菫立委,得知此案件,痛心疾首的說:『每一個性侵受害者所受到的傷害,經常是一輩子都難以撫平的心理陰影,被殺害的受害者更是受害者家屬永恒的傷痛』監獄不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刑期關滿就算了事,更有矯治輔導的積極功能。性侵犯成因複雜造成內控低落故再犯率高,將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整個社會承受的社會成本鉅大。田秋菫認為,目前專業心理諮商師、臨床犯罪心理學家的專業不受重視,矯治、評鑑、預算過低,這種預算不能省,獄中沒治療好,出獄未加強管束、持續追縱輔導、強制治療。若沒有像中途之家的輔導,隨其矯治與評鑑成效、藉親情家庭社會支持、適應工作等逐步融入社會,否則因受社會排擠的報復對社會傷害更大。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氣憤地表示:『我也有一個女兒!性侵犯在這社會上遊蕩讓我非常的害怕,而像這樣一犯再犯的犯人,回到了自己的落籍地,而當地所屬機關卻還未收到公文,法務部說這叫空窗期!我不知道!身為一個母親,我該忍受多久、多少次這樣的空窗期!而我的孩子可能會是下一個受害者!這個案件不只一個加害者,因為這社會是共犯!政府是共犯!』


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悲傷的說:『這是發生在我單純故鄉的一個最悲慘的事情!一個單純的鄉下,一個天真的孩子,就這樣被法務部的所謂的「空窗期」扼殺了所有原該有的平安與健康!從在網路上開始協尋這個孩子,到獲知這樣的悲劇,我問過了所有的人,我只看見所有人的無奈!當地主管機關還沒收到公文的無奈!法務部不願意落實治療的無奈!新式電子腳鐐遲遲沒有使用的無奈!警力配置不足的無奈!而政府不願面對的無奈,卻要我最愛的故鄉、最善良的孩子去承受這樣的後果!我無法接受!我也不願意接受!我要求法務部面對現實!處理問題!』劉建國同時也是本會期衛環委員會召委,他將就法務部預算與、假釋、矯治、評鑑、心理輔導等實施成效,加強監督。


民進黨籍黃淑英立委,除了空窗期問題,關切獄中治療、獄後處遇等預算、人員不足,認同應增加專業心理諮商師、臨床犯罪心理學家,等需要更專業的人力,而非只是以教誨師、宗教、看電視等去填滿法令規定的時數,而是要專家學者更多的投入矯治,治療才是治根之本。就性侵犯公佈後可能受社會排擠而難覓工作等詢問專家意見,林明傑也補充一般有中途之家、更生保護、限制住居等等,解決性侵犯居住、工作等問題,慢慢使其適應。黃淑英立委也提出對難以自我控制的生理性的性侵犯,考慮「人工去勢」選項可能性、社會需要開始討論。

刑法 第 91-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鄭瑞隆教授書面聲明稿如下 :


鄭瑞隆教授聲明:「個人也是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長,本學會對於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以社會運動等倡導前瞻議題的方式,引領社會大眾關注兒少遭受性侵害者在司法審理或相關法制上的不利及弱勢地位,深感認同及支持。


我們當發揮專業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關照社會的職志,互相支持及鼓勵,推進:

(一)司法制度及相關法制對弱勢性侵被害人有更多的認知與同理。
(二)性侵犯應得到該有的專業化刑中及刑後處遇。
(三)社會大眾對於性罪犯的相關資訊需有更多認識管道,俾能得到該有的社會防
衛及自我保護。
(四)專業及學術研究的知識成果應該成為性罪犯處遇的執行基礎。」

針對本案意見:
這件案件就是顯示法務部到現在還不能正視治療的重要性,且通報並沒有積極落實,二月出獄到現在,資料還沒有送到當地警局,這種空窗期,以致於在小女孩在第一時間沒辦法救出來、這是最大的問題!』

  • 鄭瑞隆教授資料
    學歷 Educational Background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社會工作博士
     
    經歷 Experiences
    現任: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長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理事長
    台灣家庭暴力及性犯罪處遇協會常務理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基金會董事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理事
     嘉義縣、雲林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
     財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扶基金會會務顧問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委員
    教育部列冊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專家
    司法院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諮詢小組委員
    司法院司法人員訓練所講座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講座
    性侵害的治療方案與恐龍法官

    林明傑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諮商心理師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理事長


           自從國內社會發起白玫瑰運動,激起老百姓對性侵害案件之審理法官與輔導治療制度之關心,個人也感受到很多法官真的感受到壓力,甚至極力自清。


           個人從事性侵害案件之輔導治療已十七年,從高雄、密西根再到嘉義,治療國內外之個案已約有300位,筆者將從個人對性侵害加害人之治療了解中思考如何提出國內改善司法制度與精進強制治療使其有效。


    個人先從輔導治療方案談起。


     1.   各縣市性侵害加害人之輔導治療人員應建立專業認證以改善缺乏考核:


          現在從監獄的獄中治療到社區三年以內的兩階段之強制治療,對於輔導治療人員缺乏資格之考核,不能只因為其有專業執照就讓其執行輔導治療有再犯危險的性侵害 者,況且其養成訓練也都沒有這方面之課程。筆者也看到某縣極高再犯危險之連續性侵害者,竟然在第一階段三個月共六次課程即評估結案,這在其他縣市多只是單 次與未成年之合意性交者才可如此結案,這只有兩種原因之一


           第一、該縣市評估者沒好好評估該人之再犯危險評估


           第二、該縣市沒人想對該案主作第二階段的治療。


           但該個案已跑到隔壁縣市謀職且維持酗酒與夜歸,目前評估再犯危險極高,目前正想辦法如何補救。此外,筆者近年發現台北市立醫院某院區對於性侵害者之精神鑑 定有明顯有戀童症竟鑑定「該性侵害行為非性異常引起」而建議不必治療但十年後因再犯而再次給法官之鑑定仍維持原建議而連續出錯,此案件造成前後約共8人受 害,極為不應,該醫院至今仍自認沒錯。


           後來筆者才知道該院長期對性侵害者之刑前強制治療建議率只有不到5%,而其他醫院約達60%(周煌智,2001)。筆者因此建議鑑定與治療人員均應由有正確經驗之專業人員判定是否符合資格審核方可。否則不只誤己更會誤人害人。


     2.      各縣市性侵害者之輔導治療費用偏低導致資深心理衛生人員不願加入:

          實務上監獄與社區的性侵害者之輔導治療費用偏低,每次團體2千元,除非很有興趣者才會投入否則各醫院精神科常不想參加,但因為各縣市衛生局對轄內各醫院有 年度考核權而會施壓,卻使各醫院多找剛畢業之心理師或精神科社工師擔任輔導治療師。應建議治療費用至少應加1.5倍,並由衛生署或日後之衛生福利部成立侵 害害者輔導治療資格審核委員會,定期審核各縣市之輔導治療名單,並定期開初進階課程,才能使嚴格要求品質。


     3.      國內長期性侵害輔導治療預算長期過低:


          澳洲Donato & Shanahan(1999)年的研究發現,即使是用保守的方式來估算,性侵害的認知行為治療,對於性侵害的再犯預防仍然合乎成本效益,研究中指出,認知 行為治療比終身監禁更具成本效益,再犯的成本效益比率為7.47,每在治療方案上花一美元,社會大眾大約可獲得7.5 美元的利益;另外Prentky& Burgess(1990)的研究也支持性侵害的處遇,對於再犯預防是符合成本效益的。

     1997 年全美的司法預算為一千二百九十七億美元。其中,
    全國的警政預算有五百七十七億美元,占全部預算的 44.5﹪;
    全國的矯正機構預算有四百三十五億美元,占全部預算的33.52﹪;
    至於全國各級法院的預算,則有二百八十五億美元,占全部預算的21.98%。
     但根據2008年一篇研究指出筆者國政府每年因性侵害犯罪付出的


    警政成本為 3 億 8,231萬元、
    法務成本為 320 萬、
    司法成本為 243 萬元,
    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成本有3 億 8,794 萬元;
    監獄方面的成本為 1,819 萬元、
    強制治療 的成本為 1,145 萬元、
    電子監控的成本為 2,172 萬元,
    因此性侵害加害人的總成本為 5,136 萬元;
    政府每年性侵害被害人補助共3,343 萬元,
    全國之一年性侵害犯罪全部加總成本為4 億7,270萬元。
     
           因此換算成百分比,監獄成本佔3.8%與強制社區治療成本佔2.4% (洪妤媜、周子敬、林坤村,2008)。可看出國內確捨本逐末,沒能在輔導治療經費上投入足夠預算,筆者更在近月方才得知行政院官員對於投入監獄與社區之 輔導治療經費甚不支持,合理預算應至少美國之一半如15%到20%,期待民間彙整力量監督此一情事解決此一關鍵問題。


     4.      刑後強制治療之有效規劃:
    法 務部99年10月根據刑法99條之1公告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但對於性侵害者之鑑定人員,不能只有精神科醫師,而應由法務部與衛 生署成立之性侵害者鑑定治療審核委員會來推薦,建議應找對此一領域有專精之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精神科社工師、與犯罪心理學家來共同審核 各縣市符合資格之人員。畢竟,性侵害者的再犯危險鑑定與一般的刑事之責任能力鑑定與民事之行為能力鑑定不同。而衛生署也應會同法務部與司法院訂好相關全國 統一的鑑定規範,如此才不會有甲地乙地標準不一之情形。


           至於司法方面,加強三級法官均應有基本之性侵害防治知識:國內之所以有恐龍法官之情形,除了國內有世界獨有之經過司法官考試後即可當法官而不管年齡與司法 閱歷外,還有其怪怪的法官考核制度。如最高法院之法官之判決會影響高院與地院之判決,律師也會引用其判決來使新判決被高一級之法院駁回,這會影響法官考 績。因此恐龍法官之所以恐龍,是因為他們有恐龍爸媽及恐龍祖父母。


            2011/02/17報載女童遭性侵,1名13歲女童遭性侵後處女膜未損,法院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被告有罪,但最高法院日前將案件發回更審,竟要求查明被告 「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讓基層法官傻眼(中央社,2011)。因小知大,這只是一小例,因此建議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訂定「性侵害案件之各級檢察 官與法官應定期接受性侵害防治知識,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組織包含專家學者之性侵害案件司法人員年度審核委員會,審核司法人員之年度起訴與判例」如此才能改善 各級法官之審判品質。
            以上均是對已發生者之防治措施,但對於新案如何使其不發生,筆者也鼓勵教育部,若能將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每年至少各級中小學生四小時之防治教育不能只教113專線 。


           而應改增加親子學習單,將性侵害與家庭暴力之防治教育藉著老師在課堂上教導學生相關法令與預防知識,並將學習單帶回與家長討論填答選擇題或是非題,並請家長寫出感想與意見交流單,如此一定可以再降低新案之發生約四到五分之一。
           這並不是筆者想出來的而是經筆者與本系96年碩士學分班在職同學(有很多是老師、教官、警察、觀護人、與監獄官等)集體討論後想出來的。筆者也請老師們分 組編制親子學習單並試辦在自己班級,經回報果然不錯效果奇佳,不少家長寫了不少感謝老師的話,然卻也有家長寫出「老師你只要好好教筆者小孩,不要管什麼家 暴」,老師也告訴筆者早覺得該家長真的需要注意些。
     
          這時筆者才體會到親子學習單真的有它的好處,好好編制可以讓父母或家長知道性侵害與家庭暴力的法律為何,也可教導如何保護自己與小孩,尤其媽媽換新男友更 須注意保護女兒,而爸爸換新伴侶也須留意子女適應問題,更可辨識出哪些家長須特別注意(林明傑,2010)。筆者也鼓勵兩位研究生以此做研究在國小與國中 實施效果真是棒(祈好君,2010;郭孟芳,2010)。因此這一塊就真需要教育部、各位家長及老師共同推動了。


    參考資料
    1. 中央社(2011) 女童遭性侵 法院竟查興奮程度 中國時報2011-02-17
    2. 洪妤媜、周子敬、林坤村(2008) 性侵害犯罪之社會成本分析,犯罪學期刊11(1),1-44頁。
    3. 周煌智(2001)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鑑定與刑前治療實務,刑事法雜誌,45(3),127-144。
    4. 林明傑 (2010) 反家暴 老師同學做先鋒  99年兒少保親子學習創意教案徵選競賽作品集
    5. 2011/3/4檢索自 http://140.128.154.15/
    6. 祈好君 (2011) 以親子學習單推廣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教育之成效研究
    7.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8. 郭孟芳(2010)以親子學習單實施性侵害防治宣導之研究—以雲林縣某國中為例
    9.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碩士論文
    10. Donato R. & Shanahan, M.(1999). The Economics of Implementing Intensive In-Prison Sex-Offender Treatment Programs, Trends and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134,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Canberra.
    11. Prentky, R. & Burgess, A.W.(1990). Rehabilitation of Child Molesters: A Cost-Benefit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60:108-17.

    日期:2011年3月23日上午十點半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

    出席:田秋菫立委、白玫塊Eva、台灣家庭暴力冀性犯罪處遇協會理事長暨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學系林明傑副教授,另林淑芬、黃淑英、陳節如、劉建國、等立委(邀請中)

    白玫瑰協會與幾個立院同仁,要針對雲林這起性侵犯出獄再性侵殺人的事件,召開記者會。敬邀各界媒體一起關注,下一個受害的,有可能是你我的小孩。

    文: 潘翰疆 

        一個性侵累犯,一個無辜的天使再度折翼!這樣的悲劇,我們還要再接受幾次?

         是不是哪一天,我們的天使變成法案的名稱,我們才會驚覺這樣的痛楚,是每一天、每一個時間,都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三月十八日,一個天使再度在人間隕落,而傷害他的,竟是在二月初甫因性侵案服刑期滿的性侵累犯!這不是該名嫌犯第一次犯案,而無辜的小天使,是他被知道的第三枚「功蹟」!

        台灣家庭暴力冀性犯罪處遇協會理事長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學系林明傑副教授強調:『正確的治療體系是要有正確的治療方法及證確的人員去執行,落實獄中治療、獄後處遇才是避免再犯慮的根本方法,我們現在空有法則沒有執行,空有條文沒有落實。政府不願意花預算使累犯讓對的人、對的方式去評鑑、治療,等到事情發生時,反而要付出四倍、五倍的成本去抓、偵、審、關、甚至還多了受害者受傷的社會成本。一樣是法治國家,我國司法預算在矯正機構不到7%(監獄成本3.8%、強治社區治療成本2.4%)相對於美國司法預算在矯正部門是33.52%,我們的司法預算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傷害要能預防,才是真正降低再犯率的根本。

        法務部長曾永夫曾說:『有再犯危險的犯人,不排除「關到死」!』
        那為什麼這麼危險的人,卻可以在外面遊盪?他接受過治療,為什麼在治療中,沒有人發現,他根本無法停止犯罪?我們的社會做錯了多少?而承受的卻是那麼無辜天真的小生命?

       

    延伸閱讀:

    三歲女童狂呼"不要",還是不算不同意? 文: 宙無敵帥哥的爹 

    台灣花蓮地院法官竟認為性侵智障無罪! 文: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淺談性侵女童案之司法自省  文: Multipotent Woman 

    不忍下流。925為性侵受害童上街頭  文:■ ♀醫楊博土 

     支持「白玫瑰運動」  文: 大溪小馬

    搶救受性侵的孩子,缺你萬萬不行! 文: scream 

    為妳摺疊一朵白玫瑰  文: blackmoon

    我想我一定是個幸福的人  文: 13sbuy

    因為花開的聲音──今天不寫詩來摺紙玫瑰  文: 13sbuy

    白玫瑰運動: 集會地點請依官方網站http://www.xteam.tw為凖

    心肝寶貝

    作詞:李坤城/羅大佑 
    作曲:羅大佑 
    編曲:羅大佑

    *月娘光光掛天頂 嫦娥置那住
     你是阮的掌上明珠 抱著金金看
     看你度晬 看你收涎 看你底學行
     看你會走 看你出世 相片一大疊

    △輕輕聽著喘氣聲 心肝寶貝子
     你是阮的幸福希望 斟酌給你晟
     望你精光 望你知情 望你趕緊大
     望你古錐 健康活潑 毋驚受風寒

    鳥仔風箏 攏總會飛 到底為什麼
    魚仔船隻 攏是無腳 按怎會移位
    日頭出來 日頭落山 日頭對叨去
    春天的花 愛吃的蜂 伊是置叨位

    Repeat *

    #鳥仔有翅 風箏有線 才會天頂飛
     魚仔有尾 親像行船 希望著愛找
     日頭出來 日頭落山 日子攏安呢過
     花謝花開 天暗天光 同款的問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2/11/2oh3e.html

    性侵累犯出獄又犯案 殺國二女

    更新日期:2011/03/22 12:01

    雲林縣警方偵辦莿桐鄉國中女生失蹤9天的案件,晚間傳來令人難過的消息。經過檢方用收押的方式突破一名跟女學生住家有地緣關係,而且有性侵前科的男子心防,得知女學生已經被殺害,並且到彰化溪洲鄉一處廢棄工廠找到遺體。

    找了整整9天,確定女兒已經遇害,最後的希望破滅後,家屬情緒潰堤。這起發生在雲林縣莿桐鄉的女學生失蹤案變成殺人棄屍案,案發後9天,案情大逆轉,警方發現女學生最後接觸的是一名有性侵前科的林姓男子,不過偵辦過程中,嫌犯始終否認犯案。

    明明事後警方發現女學生騎乘的腳踏車就在嫌犯家附近被找到,嫌犯還是辯稱是女學生跟他到家門口,忽然又丟下腳踏車跑走,苦無直接證據的警方只好請檢察官出馬,向法院申請羈押獲准,嫌犯就供出了他將女學生棄屍在彰化縣溪洲鄉。

    嫌犯的家屬得知林姓男子又犯案,推說是他的頭腦壞掉了,在林姓嫌犯供出棄屍地點後,案情雖然明朗,但是這個案件也讓性侵前科犯再犯,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的議題又浮上檯面。(民視新聞 鄭孝、欽雲林報導)



    延伸閱讀:

    速立台版『梅根法案』,讓性侵犯沒根為惡! 文: 台灣阿Q

    性侵命案,到底誰有問題? 難道是我?  文: cjs


參考相關條文(95年修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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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6) :
6樓. 大老鷹姐姐
2011/03/29 08:14
"如何讓孩子在不受性侵害的環境裡"免費演講
 
請利用協會信箱報名!!
報名信箱:whiterose1120@hotmail.com 
標題請留:我要報名"如何讓孩子在不受性侵害的環境裡"演講活動
內容請留下您的大名,聯絡電話,及參加人數。謝謝 ^^
5樓. a11
2011/03/25 12:11
放與不放
放出來恐加害無辜
不放出來又怕反人權
但不放出來耗費多少納稅得錢養這不知悔改的人
是否可增加一的條文
被關的人要自負吃住 管理等等的費用         不是在推行使用者付費嗎
4樓. ............
2011/03/23 22:51
不贊成

放出來

也不贊成廢死刑

只會讓台灣更亂

一個女孩子就因一個人渣而失去美麗的生命

不定時炸彈/22性侵犯 出獄後行蹤不明

更新日期:2011/03/26 04:11

未依規報到或再犯遭通緝

自由時報記者邱俊福、黃淑莉、林恕暉/綜合報導〕雲林縣國中女學生遭性侵累犯殺害命案,引爆家屬、鄉親及社會大眾譁然;根據警政署統計,性侵害累犯出獄後行蹤不明或再犯案而被通緝者,多達廿二人,這批流竄全台的惡狼宛如不定時炸彈,令女性及家屬人人自危,警方正全面追查下落。

雲林女學生慘遭出獄才一個多月的性侵累犯林國政殺害棄屍,連續幾天來,林嫌住家外聚集許多憤怒的村民,昨天更懸掛「畜生、處死」等字眼的白布條;雲林縣社會保障協會今天將召開公民論壇,要讓中央聽到基層民眾恐慌的心聲。

內政部:出獄隔天須報到

面對排山倒海的抨擊聲浪,內政部昨晚緊急決定,性侵犯「出獄隔天」就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到,警方也須每週至少查訪一次性犯罪高再犯危險者。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性侵害加害人,應定期到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為期七年。

而現行規定,在性侵害犯人出獄前一個月,應通報轄區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再通報其住所的轄區警察派出所,由警方和他約定報到時間,完成首次報到後,每半年須再報到一次,同時,衛生單位也須負責教育、心理輔導。

未依以上規定如期向警方報到的性侵之狼,據警政署統計全國有七十人,其中行蹤不明或因案遭通緝,而未完成報到者達廿二人,這批惡狼因脫離掌控,去向不明,危害性最大,是警署亟欲追尋的紅色警戒目標,已造冊列為情節重大通緝犯,通令全國警力追查。

其他如首次沒有報到,被警方裁罰、通知後,仍未如期完成報到,而被函送地檢署者有十二人;未向派出所報到,但警方有聯繫到本人(均被裁處罰金)有十四人;另有生病請假、服役及因涉他案等,而未如期向派出所報到者,也有廿二人。上述四十八人因尚能聯絡,暫屬黃色警戒目標。

雲縣女學生枉死 民情激憤

以雲林縣為例,該縣去年出獄的性侵犯就有一人失聯,警方花了半年才找到人。

面對民情激憤、痛批政府未積極作為,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坦承,性侵累犯出獄後再犯罪,凸顯出機關之間橫向聯繫機制欠佳。未來法務部將在性侵累犯出獄前兩個月,發文通知地方警察局、衛生局,後者須安排其出獄後一個月內,到指定場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內政部昨晚邀集相關單位開會檢討,主持的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此事有三大缺失,相關機關公文相互知會未掌握時效、當地警方收到公文後警覺性不足、地方政府對於加害人的治療輔導醫療資源不足;未來各縣市須由秘書長以上官員,每三個月與警察、社政、衛生等機關開會協調,針對可能危害民眾安全的個案,擬定有效的治療或監督計畫。

大老鷹姐姐2011/03/26 12:51回覆
3樓. 小娉ㄆ一ㄥ(林若璇)
2011/03/23 21:51
可歎

看了大老鷹姊姊這兩篇文章

總是有人在欺負弱者

使用暴力

這樣就可以證明自己很強嗎?

黑暗的人性真讓人心底發冷

2樓. 老查居士新書4-明月依然在心底
2011/03/23 17:27
午安

姐姐吉祥

這一定要好好修法

看了令人生氣

才出來就再犯 還殺死人

請問 那書要怎麼辦 捐給誰

祝福如意


<鏡煙湖>
山水田園詩
詠物懷人詩
佛宗禪理詩
抒情憶愛詩
鏡煙湖的世界,沒有亂耳的絲竹,亦無勞形的案牘,只有不愧對美好時光的詩,靜靜相伴……
謝謝居士善心! 大老鷹姐姐2011/03/23 19:05回覆
1樓. Sir Norton 魯賓遜,救命!
2011/03/23 09:52
標未治, 本未立
只是冰山一隅, 還是系統的崩解, 使孩子及為人父母, 仍深陷恐懼威脅;
遊行結束了, 法曹挨過罵了, 社教宣導過了, 大小官陪著咬牙切齒過了,
然後呢? 一事無成。

我們沒有失望的權力。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呼籲:

我們不會讓「人權」的天秤傾斜…人權的定義,應該是讓每個人都得到他該有的安全!)沒有治療地把加害者丟入這這社會,是在挑戰他們的「控制力」及我們的「忍耐力」!而這些會一犯在犯的加害者就是「內控能力」不好,才需要我們用公告啟動其「外控機制」!為了讓性侵案件能減少發生,我們不會讓「人權」的天秤傾斜,因為我們知道,唯有拉住一個加害者,才能停止另一個或另十個受害者!人權的定義,應該是讓每個人都得到他該有的安全!』

大老鷹姐姐2011/03/23 19:00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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