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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
2009/06/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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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 署長 葉金川

藥物救濟給付標準

類別----------金額(上限)

死亡----------200萬元

障礙
1.
極重度------200萬元
2.
重度--------150萬元
3.
中度--------130萬元
4.
輕度--------115萬元

嚴重疾病-------60萬元

藥害救濟 Q&A 

Q&A 1.
自行到藥局購買處方用藥,導致肝壞死?
該處方藥品是患者自行購買,非由合格醫師所開立,故不適用藥害救濟。

Q&A2.
服用國外的減肥藥,導致傷殘或死亡?
自行服用由國外攜帶的藥品,未經衛生署核准,為非法藥物,因而導致傷殘或死亡者,不適用藥害救濟。

Q&A 3.
用藥導致死亡,法院判定醫師(醫院)有疏失?
藥害救濟的對象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造成的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之受害者。本案例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有明顯的醫療疏失,且有法律事實可推定賠償責任者,非藥害救濟的對象。

Q&A 4.
醫師處方用藥,小便起泡泡,皮膚出疹?
按照疾病之嚴重度分類,小便起泡泡或皮膚疹並非嚴重疾病,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但提醒民眾有任何身體的不適或異常的狀況,要隨時請教醫師。

Q&A 5.
心臟病急診,急救超量藥劑死亡?
急救而使用超量藥物如非屬必要,相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即非無責任,如確屬必要,則其使用目的即在急救,發生藥害之危險應在可容忍範圍,並非不可預期,故不適用藥害救濟。

Q&A 6.
癌症使用高劑量化療,白血球減少死亡?
白血球減少症狀,為高劑量使用化療藥品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品不良反應,故不符合藥害救濟條件。

Q&A 7.
「藥品臨床試驗計劃」受試者,造成傷殘?
臨床試驗用藥物係指為新藥上市申請,而於特定醫療機構為特定受試者所使用者。因有試驗契約存在,受害者求償較無困難,且受試者非屬不特定大眾,發生藥害之程度應由個別廠商負擔,故不適用藥害救濟。

Q&A 8.
因注射疫苗,造成肢體障礙?
對於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傳染病防治法已有救濟規定可資適用,故接種疫苗而受害者,不適用藥害救濟。

@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2358-4097
@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2396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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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疫苗接種問題,請到接種地衛生局通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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