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因為老爸的國民年金繳款單近兩個月沒有收到,老媽打了通電話到國民年金保險局去詢問,對方問了老爸的資料之後和老媽的對話如下:
承:對不起,賈先生是軍人退伍已經領取了軍保退休金,所以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規定。
媽:可是他沒有領終身俸,這樣也算嗎?
承:那個和我們沒關係,規定是這樣。
媽:既然不能保險,那之前繳的保險金應該要退還吧!怎麼都不通知?
承:規定是我們不主動通知,要民眾自行申請之後我們才會受理。
媽:那拖了這麼久,難道不用算利息嗎?
承:沒有規定
媽:我們老百姓晚繳個幾天你們就要算滯納金,你們拖我們好幾個月,卻什麼都沒有!這什麼政府?搶劫呀!扣(掛電話的聲音)
聽完老媽的「忼葡輪」之後我嚇了一跳,去查閱了勞保局的網站後發現,領了勞保退休金的人可以保,領了老農年金的人可以保,就只有退伍軍人不可以保!這樣公平嗎?這些人以前還被稱之為榮譽國民呢!
查到的相關資料節錄如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qVSfrb7aT0%3D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國民年金保險法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六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很多人對於軍人保險金、終身俸、優惠存款都搞不清楚,但是參予立法的立法委員們難道也不懂?有很多退伍軍人和我老爸一樣並沒有領終身俸,而老一輩的軍保退休金加退伍金可能也只不過一二十萬到五十萬不等,雖然老一輩的有十八%的優惠利率,但是二十萬的優惠利息一年能有多錢?這些錢夠不夠達到「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這樣的標準?
以上是老一輩有優惠存款的,民國八十七年以後入伍的職業軍人就沒有優惠存款了!雖然領的退伍金比較多,但是能多到多少?像我自己的例子,我服役五年半,退伍金雖然領了近八十萬,但這些錢夠我退休之後的生活嗎?幸運的是我還健康,還有工作,將來還有勞保年金可以領。
但是因公傷殘的退伍軍人呢?退伍之後沒有投入職場的女性軍士官呢?這些沒有其他保障的少數國民是不是也是政府應該照顧的國民?那何以這些人被排除在國保的範圍之外?
軍人給人的印象就是有十八%、有終身俸這種看似不公不義的福利政策!但是不是所有退伍軍人都有終身俸這種好康,也不是所有十八%的利息一年都有十幾萬,軍保退休金和老年給付怎麼能畫上等號呀?有十八%、有終身俸且生活無虞的人不該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我認同!但是沒有這些好康的退伍軍人,是不是也該排除在外?這樣排除在外是否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
我們怎能因為過去偏差的福利政策去懲罰現在的人呢?
老媽事後打了一通電話到立委張顯耀先生的辦公室,是助理接聽的。他聽了老媽的陳情之後也無奈的表示,委員們已經提案修法了,但是礙於議事延宕,所以到現在遲遲沒有動作他們也無可奈何。
如果連立法委員都無可奈何,那小老百姓的我們該怎麼辦?
- 4樓. 三重小國民2010/01/24 22:49不公不義的事情還會少嗎?
我父親也是繳了兩三期的國民年金,之后繳款單就很久沒有再寄來了.
上週五我打電話去詢問..居然是我父親在三十幾年前退伍時領了三千五百元的補貼.
所以不納入國民年金的對象(這意思就是六十五歲不能領老人年金) 哈~哈~
這就是...我們一直在追求的....社會公平嗎..
- 3樓. 小芋頭2010/01/18 20:17我們才慘啦
您領了八十多萬,我幹了八年民國66年退伍時,退伍金與軍人保險才領三萬多,這個也算,我真的不知道這算哪們子年金,以前不公平的對不起我們,現在排斥我們,我也去函陸總部要求把這三萬多還給他們,到現在都沒人理會,真可憐。在寫了近五個月後才有您這樣的回應,是該高興?還是該傷心?
我相信像您這樣的”受災戶”一定還不少!
只有把我們這些人集結起來向政府發出怒吼才能讓他們知道這條政策的不公平!
問題是,如何讓我們這些人集結起來呢?
燉奶(冷眼看人生) 於 2010/01/23 09:13回覆 - 2樓. Boese Engel2009/10/04 08:35疑惑與不平
我不明白的是
為何國民年金承辦人事前不對投保人資格確實審查??繳費年餘後不聲不響,連一張通知也沒,就逕行取消投保人已繳費之權益??
既已接受投保人繳款年餘之保費,也就認同投保人加保資格,若資格取消,已繳費用為何還要按規定"被動"且遲不退還??
所謂,立委研議修法,就算通過,目前被蠻橫停繳後又恢復資格之保戶,斷保期間之各項權益(如死亡等),以及65歲到期可領國民年金等權益,該又如何保障與補償??
政府推行國民年金之倉促與粗糙,簡直就是擾民,與民爭利!!
當初,本人亦收到國民年金繳費通知,經細心研究各項法規,確實不符繳納資格,乃去電予以修正,哪知久久佔線,顯見疑惑民眾不在少數,遂使用承辦單位網站之意見反映申告該情,數日即獲承辦人員來電,僅憑本人電話敘述,不用核對資料,當場即取消本人繳納資格!!
由此得知,國民年金繳納資格需要繳款人自行審查,政府只管通知,錢先收,事後待有空瑕,再予以慢慢審查,若不符合資格,不通知直接停繳,這是何等專制不講理的遊戲規則,民眾永遠站在弱勢,與拿規定作擋箭牌之公務人員作肉搏殊死戰!!
國民年金究竟有利於民??還是政府巧立名目奪財??立法者該出面說明!!立法者既訂遊戲規則,又不負責將審查資格推卸予民眾本身,該又如何論處??民眾要的是解答還是解答!!
- 1樓. medov醫生(我愛中華民國2009/09/30 13:45現況
太爛的民進黨假借金改之名將國庫掏空,3000億治水款項8年執政拿走了 ,88水災卻不堪一擊 ,為了高雄縣選票建立賠錢的高捷,2001年民進黨依憲法頒布地方自治條例,卻沒有任何縣長為88水災失職下台!不見任何"利"委與名嘴,名作家批判!
太混的國民黨還陶醉在2008年勝選中,金改弊案、3000億治水,資金流向都不願追查。讓人合理懷疑"利"委、名嘴都被財團綁架了。不見任何"利"委與名嘴 ,名作家批判!
高鐵BOT,全世界絕無政府借錢給經營者 ,唯獨發生在台灣 ,如今經營者不玩, 還妄想向政府求償 ,ETT也是如此,好事財團享盡,爛攤子卻要全民買單,豈有此理!
這次花蓮初選與雲林縣立委選舉,人民已經在告訴"利"委別再混水摸魚!
阿扁貪瀆案件,"利"委都沒有追蹤 ,還好有露西佛爾真實呈現在全國百姓眼前, 她還須冒著被瘋狂的民進黨人員傷害的危險(已被傷害過),忠實在網路上流傳, 從未見任何有良知的"利"委幫忙,更沒有見到以前紅衫軍頭頭的支援!如今患被害妄想症的阿扁狀告美國總統,想跳脫法院管轄權進入國際法 ,辜寬敏更大言不慚2012年取回政權,改判阿扁無罪,如此藐視正義的司法,也向全國青年做出最壞示範「犯法無罪,只要取得政權與成為政客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