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毀損罪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
看完影片,立委大的表情實在好玩。
我們都知道立委常常做戲,這一踹個人認為不屬於直接故意,因為看起來委員很驚訝的樣子,所以應該只是找記者來拍拍照作秀,踢破門完全超乎其預期的範圍。
到底是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此一判斷,就成為是否成立毀損罪之關鍵。
●所謂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所謂有認識過失,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兩者的差異,在於當事人到底想不想讓門破掉,也就是其發生不違背本意,還是說確信期不發生。
個人認為邱委員應該只是想要請記者來拍照,做做新聞,從其臉部帶著些許驚恐與訝異的「微表情」,應該屬於預見有可能踢破門,但確信法務部的門應該很結實而不會被踢破,所以屬於有認識過失。
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十力文化重要書系】】(可直接點選左連結)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打官司系列:《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
投資理財系列:【圖解不動產買賣】
生活法律系列:《車禍資訊站》、《資訊法律達人》、《捍衛權利大作戰》(五南)
法律人系列:【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想瞭解個資法嗎?歡迎選購【【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文屬於輕鬆討論文,認真輸一半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 14樓. wintermoon2013/04/24 07:20看不太懂
所以我開車撞到東西,但是我開車的目的不是為了撞東西,所以我沒有刑事問題。。是這樣?但我有民事賠償的責任,是這樣的嗎?
所以邱才會是以妨礙公務移送?。。。
- 13樓. wintermoon2013/04/24 07:15菜英文都無罪,還叫黨營法院
黨營法院?菜英文都無罪,還叫黨營法院?難道。。蔡英文是國民黨的走狗?!所以馬英九下令無罪!!! 這可是大新聞。 - 12樓. chiaolida2013/04/24 03:39黨營法院又有生意了
部長在辦公室內不應立委敲門或叫囂,除非部長承認自己孬種,不開門,犯了瀆職罪.否則立委是懷疑部長病危,踹門屬救援行為.
- 11樓. 捕夢者2013/04/23 19:50你可以踹看看
樓下的說,一般人不可能踹破門。
非也,一般家門、尤其是辦公室門都是空心門,非實心木(應該跟價錢有關)
所以很容易踹破,不信的話,樓下可以自己試試看踹自己家門看看,我不贊成以他門來實驗,畢竟大家程度與邱委有別
參考資料:根據個人親身經驗來回答
- 10樓. 捕夢者2013/04/23 19:43朩門與鐵門差很多
你忘了邱是重重連踹四下,如果不是實心的門,一定會被踹破,要說邱沒故意,除非他認為踹的是鐵門 - 9樓. 善男信女2013/04/23 18:06一腳踹破陳青天神話
版主分析 讓我確實理解
可是 問題來了
如果邱女是故意去踹破門 那門破是應該的 她去坐牢或罰錢 不是綠營重量級 沒關係
現在 不是故意 只是踹一下 門就破了 一般的門 我們男人都不易一腳踹破 何況是女癌化療病患
法務部大樓 是綠營口中的陳青天定南任內完工的 醒鼻涕糊(聽不懂的台獨份子要自我檢討)的大門 以後不要再說藍營的工程 不要龜笑鱉沒尾
- 8樓. 何陃之2013/04/23 13:08輕鬆以對
"輕鬆解讀吧!何必那麼嚴肅。
本部落格文章雖是法律類型,但向來比較輕鬆,台端多次都來此無禮批評,建議還是不要來看我的部落格。"
既然開了部落格,倒是j教授要注意輕鬆以對.
門不是踢的,日常生活與電影中的踹門,只有一個目的,把它踹開,不管門破或不破,通常破門而入,最能解釋踹門的目的. - 7樓. 執政者的對面2013/04/23 09:59認同
這蠻符合近年某黨的民代性格~出事前喊打喊殺喊得比誰都大聲~出事後裝笨裝傻裝無辜受害~且看此事件會不會如此發展~ - 6樓. 時季常2013/04/23 05:16恐龍?
學法律的,不需要一定就要當恐龍吧!
所謂過失,是指非故意去踹門,結果門卻破了,可能是門太爛了,人走過去,風就把它吹破了;或是有人衝過來,撞到人,人又把門撞後了,像這種過失門破,不罰情有可原。但即使不罰,也應該要賠門的錢吧!但是邱是故意踹門,門被踹破了是後果,而且是可能預見的後果。這怎麼叫做是過失呢?
就算是門沒有破,光是踹門行為,也有侮辱公署,破壞公物的嫌疑,不是嗎?
你的思維能力,令人失望。你如此解釋法律,令人感到恐怖。
輕鬆解讀吧!何必那麼嚴肅。
本部落格文章雖是法律類型,但向來比較輕鬆,台端多次都來此無禮批評,建議還是不要來看我的部落格。
其次,本文根本沒談到民事責任與其他刑法上的責任,如果真的看不懂,還是建議台端去選讀一些先修課程較為妥當,以免因為誤解而失去了做人的基本禮貌。
J教授 於 2013/04/23 08:50回覆 - 5樓. 自由聯盟2013/04/23 01:30謝謝指導
綠營立委的表現
基本是言論自由的範疇
大家不需要大驚小怪
台灣人要勇敢一點
真正要告的是
米粉沒有米的詐欺案
地檢署不知道辦了沒有
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