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資料:聯合新聞網「王月蘭監護權 王文洋、黃浿綺狂爭」
台北地院昨天開庭審理王月蘭的監護權之爭,王文洋律師團引用社工訪視報告,指王月蘭與王文洋有親情、常誇「阿洋最乖」,並未失智;另主張王月蘭具有「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觀念,從「親情慰藉」和「醫療照護」上,王文洋是最適合的監護人。
另一造,王月蘭的外甥孫女黃浿綺質疑訪視報告有瑕疵,要求由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王月蘭的監護人。此外,另主張親情與誰擔任監護人並沒有關係,應該由王永慶設立的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王月蘭的監護人,採合議制,王文洋照樣可探視王月蘭,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在社會上發生許多遺棄老人家的事件時,此一事件顯示出其實還有許多人爭著要照顧長輩,足堪為眾人之表率。
有關成年人的監護議題,相關規範與體系介紹如下:
一、沒有一定的排序:沒有說兒子先或誰先,法院應該從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來做判斷。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1111 I)
二、參考特定機構的訪視報告: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1111 II)
三、法院審酌的標準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新聞報導中好像看不出王月蘭的主張),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民1111-1)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常說阿洋最乖)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被監護人的財產管理
最重要的應該是王月蘭的財產,據聞應該也有好幾百億,當然跟我們沒有關係,但是這起事件可以讓我們檢視一下民法條文,增進自己的法律常識印象也不錯。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民1112)
另外有關財產管理的部分,也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如開具財產清冊(準用民1099)
- 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僅得為管理必要行為(準用民1099-1)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準用民1100)
- 受監護財產之限制(準用民1101)
- 受讓受監護財產之限制(準用民1102)
- 財產管理、必要費用負擔,及監護事務之報告與檢查(準用民1103)
因為這則新聞主要是涉及到如何選任監護人,以及民眾一般比較關注王月蘭財產會被如何管理使用的部分,所以若對於其他方面有興趣者,可以自行參考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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