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
如果你對此判決生氣,請順便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生氣,因為七個被告中,有五個所請律師是法扶基金會指派,而法扶基金會的重要資金來源是政府部門
以下節錄判決重要內容
案例事實:
- 乙帶A女(19歲,事發當時大約17歲)到卡拉OK,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性器官1次
- 庚叫A女陪其去種菜,結果帶去倉庫性交一次,事後給100元,然後叫她自己走回家
- 丙騎車載A女到工寮,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性器官1次,事後載她回到住家附近,給500元
- 戊載A女回家,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性器官1次,事後給300、400元
- 丁跟A女在菜園,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性器官1次,事畢再給予 A女300元
- 辛在他人住處,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性器官1次,好像沒給錢
檢察官認為成立刑法第225條第 1項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在於什麼是「不能或不知抗拒」,該院認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如被害人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必須被 害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力全然缺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
很抽象對不對,讓我們繼續看法院怎麼認定事實,再將事實涵攝到法律上
第一、精神鑑定
A女→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智商39(另慈濟醫院鑑定符合中度智障,屬於「可訓練的」)
慈濟醫院鑑定報告: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法院據此認為→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筆者認為:ㄎㄠˋ!不太了解為何會這樣子推論,說不定重度智障也可能無法成立本罪
第二、健康教育
老師作證說學校都有性教育課程,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求等語
所以,法院更認為A女「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
接下來有一段對話
法官問:「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
證人 A女搖頭 不語
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
證人 A女還是不答
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
這一個過程法官怎麼思考呢?法官認為:「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筆者觀點:林●ㄟ...以後請學校不要再教導相關知識,即便教完之後,也不要打一百分,仍要加註「經過教導仍屬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判決大致上是這樣,若怕被筆者誤解,請自行查詢相關判決‧‧‧
有見解認為若認為有罪,那幾乎所有與其愛愛者,包括想要與其結婚之男子都會有罪,但這不太一樣,觀之判決事實中,這些男子似乎都是偶發性地將此名智障女當成性慾發洩之工具,與想要把她當成女友或當成配偶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不能科以本條刑罰,那要成立哪一條?要不然就請這幾個猜拳,看誰要負責任,把A女娶回家。
和誘罪?性騷擾?
以後A女都要有保鏢,否則可能很多人在門口等著排隊拿五百元與其性交。如果「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真的如此解釋?那筆者認為又有修法的必要...
如同三歲女童遭性侵案,雖然筆者還是尊重法院的判決,但這種判決如果由筆者來做,實在不會做出這些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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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筱 蒨-Lucifer2010/09/13 08:06我覺得由這個判決鑑定出
三位法官法律智能障礙,致使無法判定出法條上可引用之依據。以其智能障礙程度,應判定為極重度智障程度,所以連分辨老百姓智能障礙能力之判斷都無法達到一般正常人水準,應該立即送到
勒戒所,不對,是智能障礙學習中心,了解智能障礙孩子學習能力及基本分辨能力與一般正常人之差異。 - 4樓.2010/09/12 18:21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 - 3樓. Boogie Man2010/09/12 16:06史上最强
A女表情害羞靦腆? 怎知不是上了法庭害怕緊張呢? 法官是心理學家還是神啊? 還是A女肚中的蛔蟲?
智障已經夠可憐了 輪姦她的更是人神共憤 這種判決的法官要怎麼形容牠們呢?
公佈法官名字 送牠們參加金氏世界紀錄
法官們!你們真是台灣之光啊!
這個案子不是輪姦 J教授 於 2010/09/12 16:40回覆 - 2樓.2010/09/12 15:15心態
對於性侵這麼生氣對警察侵犯人權悶聲不響 - 1樓.2010/09/12 13:19公訴意旨不等於犯罪事實
你不知道判決書中,公訴意旨只是檢察官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這與法官調查證據後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不同的嗎?對啊!所以把一些話刪掉了 J教授 於 2010/09/12 14:4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