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大人,別再搞我了!
2010/08/0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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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項運動前國手古金水被控涉及立榮班機爆炸一死廿七人輕重傷案,歷經十一年漫長審判,最高法院四度發回,花蓮高分院昨更四審仍維持無罪判決,不過花蓮高分檢回應,會研議是否上訴。
雖然一二審判有罪,可是最高法院四度發回,花蓮高分院又連續四次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只有發回,沒有實質上說有罪無罪
不要管審級,所以目前有罪無罪的票數比是二比四
十一年了
如同古金水的希望「請檢察官放過我吧!」
這起案件,個人認為實在沒有什麼犯罪的動機
若客觀事實又難以有犯罪行為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精神
自當放其一馬
也實在搞不清楚檢察官在想什麼
罹患了「集體習慣性上訴症候群」
此一病症可能引發當事人久訟痛苦、訴訟資源浪費
以及檢察官自我感覺良好之正義之追求與實踐
唯一良藥就是刑事妥訴審判法
依據該法第8條有關特定案件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規定,其內容如下: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相關條文將於99年9月1日施行
【本法第 5 條第 2~4 項自公布後二年(即 101 年 5 月 19 日)施行 ;第 9 條自公布後一年(即 100 年 5 月 19 日)施行;其他條文施 行日期定自 99 年 9 月 1 日施行。 】
雖然現在才8月,可是沒差幾天就施行了,
這樣子還提出上訴,檢察官實在做人恐怕就有失厚道了
是否因為定罪率是自己績效好壞的基礎,所以就將當事人的生命視之如敝屣
希望檢察官大人,別再這樣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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