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詐騙104人 易科罰金被拒
刑期26年,只需服刑3年,還可以易科罰金?
台中縣34歲女子劉喻容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指揮車手提款,或匯款給大陸的上線,騙了104名民眾
劉喻容的母親對媒體說,女兒被引誘加入詐騙集團,為自己做錯事多次落淚,事實上女兒即使想易科罰金也沒有錢,只是因為還有兩個小孩,才希望檢察官能同意易服社會義務勞動。
落淚?該怎麼賠錢給這些受害人呢?許多受害人都是終身積蓄被掏空、八光,甚至於還去借錢來被騙,落淚沒辦法解決受害者的傷害。
●刑期為什麼是26年?
現在已經取消連續犯之規定,所以一罪一罰,騙了104個受害人,成立104個詐欺罪,詐欺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法官判決每個罪的宣告刑是3個月
104*3/12=26年
●為什麼最後才3年?
依據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最長期→3個月
合併刑期→26年
所以法官可以在3個月~26年間定其刑期,最後執行刑是3年
●為什麼還可以易科罰金?
以前舊法規定執行刑只要超過6個月就不能夠易科罰金
大法官會議662號解釋,則認為只要宣告刑是6個月以下,即使執行刑超過6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天,只要繳納109萬5千元就可不用入監服刑。
檢察官當然覺得很不合理,對這些真正可憐的受害者難以交代,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並不願易給予易科罰金,當然也不會同意易服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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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2010/03/25 10:45台灣是犯罪天堂
台灣是犯罪天堂,可惜台灣外語環境不夠友善不然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罪犯中心應該很容易成功警察人數與技術都不夠.........抓不到法律保障罪犯......抓到也關不久 - 4樓.2010/03/25 09:05典型的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
判26年恐怕只是心理上安拂一下被害人而已....
- 3樓. 野口女2010/03/25 00:40論斤論兩的再減刑
只有死刑才沒有爭議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 2樓. 筱 蒨-Lucifer2010/03/24 18:49總覺得台灣愈來愈像犯罪者的天堂了
犯罪者的人權最大,而輿論都可以二次傷害被害人而理直氣壯,法律還努力為加害人找尋減輕刑責的法條,難不成台灣真的要讓壞人繼續囂張跋扈,好人繼續沉默姑息?鄉愿的人繼續縱容助長?
我也贊成送到大陸去......
- 1樓. 方正平2010/03/24 16:00送到大陸去勞改比較實在
易服勞役?可以呀,到大陸勞改營報到去!
ECFA可否增簽這一項?勞動力輸出 :D
列為什麼早期收穫清單的 J教授 於 2010/03/24 18:0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