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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沒那麼簡單
2010/02/04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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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十年,然後說要解除契約,一方還房子,一方還錢?(民259)
參加健身房或瑜珈,跳了兩個月,換工作,想要解約,扣除兩個月的金額,其餘返還?
(參照圖解民法第167頁)
一般來說,應該稱之為終止契約
尤其是這種健身、瑜珈或學習課程,都應該讓客戶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否則對於消費者來說非常不利
可是反過來說,消費者動輒終止契約,對於業者也是很頭大,資金的掌控就很困難
所以,兩者間應該求取一個平衡點
可是這種契約因為消費者人數眾多,通常是以「定型化契約」簽署
消費者想要單方變更恐怕會有困難
因此,政府的力量就必須介入調整契約
行政院消保會在其《網站》中,
有提供各種範本,也包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其中也有終止契約、會員權之暫停等規定可供參考
《博客來:圖解民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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