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以車禍事件為大宗
最近這幾天,一堆讀者跑來問法律問題,整理下來,還是車禍事件最多。(筆者著有《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乙書,《博客來》)
簡單而言,車禍事件不外乎你撞我、我撞你,刑事責任、民事求償、保險給付、和(調)解談判‧‧‧
但最近發生幾起比較特殊的事件,如警察臨檢,撞傷警察被告,以及酒醉駕車第三次被抓,會不會被關?
●判決整理摘要
針對酒醉駕車第三次的情況,JC鮮師以「酒醉駕車」(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及「第三次」的關鍵字,在資料庫中搜尋,發現案件並不多,而且判決比預想的結果還要輕,茲挑選部分判決內容要點整理如下:
- 台北: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四個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年度交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 板橋: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95號刑事簡易判決)
- 桃園: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96年度壢交簡字第938號簡易判決)
- 台中: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 嘉義: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交簡字第373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分析
整理上列判決,發現有幾種現象:
- 多次酒醉駕車之案件不多。
- 判決結果並不會太重,讓當事人都可以易科罰金,甚至於有些是直接處以罰金
- 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有一仟元、二仟元、三仟元,即便是第三次酒醉駕車,還是以一仟元為計算標準。
- 最重為六個月,以一仟元為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相當於十八萬元,上述最輕的三個月,也要九萬元。所以,法院應該是希望以荷包縮水,來抑制多次酒醉駕車之行為。
- 有法院對於有酒癮的當事人,會判決處以施以禁戒之保安處分。
●相關條文
刑法第185-3條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41條及第42-1條等相關規定,業已修正,請參照《圖解刑法─《博客來》》乙書)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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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樓. ✽ 貓 ✽2009/07/22 14:01轉貼
小法典
警方指出,一般車禍通常非故意行為,大多是因為駕駛疏忽導致過失所致,雙方多半會達成和解,若有傷者最多僅成立「過失傷害」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以及民事賠償責任。
但肇事汽車駕駛若逃逸,則構成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的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清水警分局巡官沈志龍 / 整理:記者蔡智銘)
【自由時報 2009/07/22】
ㄜ J教授 於 2009/07/23 18:07回覆 - 6樓. 喝茶去了2009/07/18 07:54酒醉開車一律送警察局過夜
關到隔天且要親友前來保釋,再犯者,吊銷駕照。
嚴重者,判終身不得喝酒。
酒醉駕車應重罰,並不能易科罰金,對拼酒族才有夠震撼力
有關,才有壓力 J教授 於 2009/07/18 12:06回覆 - 5樓.2009/07/18 02:12鮮師,為何您這麼多文章都寫酒後駕車啊。
莫非。。。。。。。。。。。。。
- 4樓. 美美兒2009/07/17 15:28你去喝酒
然後把小V開出車庫,我通知警察在車庫口等你。。
這樣就很精彩了!!比較有看頭
- 3樓.2009/07/17 15:04ㄏㄏ
如果剛好關再2185旁邊
記得多寫一點...去喝酒算了
自己實驗第四次的結果
第五次好了。
警察!我來了
2185旁邊酒醉駕車? J教授 於 2009/07/17 19:46回覆 - 2樓. MayMays美食廚王爭霸賽2009/07/17 13:33多點了兩個頓號 J教授 於 2009/07/17 19:45回覆
- 1樓. yhchin2009/07/17 11:38歐巴桑又晃過來了啊
矮油?!這種純法律文果然還是沒人要回應啊...
偶來加一點蘋果元素: 今日聯合即時新聞"北部一所醫學大學護理系陳姓研究生(29歲)在網站貼文,罵王姓女同學說「我一定給你死,不信來命來賭……王XX死人一硝三鹽」;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一硝三鹽是「王水」配方,恫嚇意味濃厚,將陳姓研究生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