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告侯寬仁不起訴 馬改聲請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
最近怎麼看到電視節目提起馬英九與侯寬仁,剛剛看了天蠍浪子的《「馬英九」為啥不行告「侯檢察官」?》乙文,才發現馬英九與侯寬仁的案子已經到了交付審判的地步了。
很多朋友都聽過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及再議等名詞,但是就沒有聽過「交付審判」。JC鮮師所著的《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乙書中第81頁等,有提到這些名詞之間的關係與流程圖,可供讀者參考。
比較白話的說法,當事人認為某人有罪,檢察官居然不起訴,怎麼可以這樣子縱放人犯呢?向上級也就是高檢署抗議,也就是所謂的再議,表示地檢署亂來,這種案子居然不起訴,請高檢署大人明察秋毫。
但是,搞了半天,高檢署還是駁回再議。
無法在司法中找到正義的當事人,只好把案件直接送到法院,希望法官大人給個機會,這就是「交付審判」。
這時候,法院還沒開始進行審理,先要由合議庭判斷聲請是合法而且有理由,來決定是否為准許交付審判之裁定。依據媒體報導《交付審判 獲准率千分之七》。
獲准交付審判後,才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相關規定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5-1~285-4規定)
JC鮮師以前也有差點交付審判的經驗,當時有查了一下聲請交付審判成功的機率,當時印象中,依據所看到的資料,好像大約才百分之一,與前面媒體所報導的千分之七,感覺上差不了多少。
所以,JC鮮師本文的標題,寫著「馬英九交付審判的失敗機率,95%」,算是看得起馬英九了,也當作是對於現任總統的禮遇。如果是一般人,失敗機率可是99%。而且,還不包括視為提起公訴後,才是正式審判的開始。
這個機率再算下去,恐怕成功的機率是微乎其微。例如一千個當事人交付審判,總共只有七個人通過火焰大挑戰第一關,可以開始提起公訴了,YA!
但是,這種案件通常勝訴機率相當低。如果到了第二關,有六個人敗訴,只有一個人勝訴‧‧‧假設這個人是平民老百姓,那倒還沒問題!如果這唯一勝訴的那位老兄,居然是馬英九,JC鮮師一定會罵一句「螞的,這是蝦米司法制度,大小眼差那麼多!」→所以馬英九勝訴,反而突顯司法是否專門在侍奉權貴!
再往下假設,如果交付審判失敗了,那是否就表示檢察官所做的是完全正確。
馬英九要突顯檢察官所為錯誤,卻選擇一條制度上很難達成、成功機率很低的方式,實在很奇怪。
交付審判,成功,代表司法趨附於權貴;失敗,代表檢察官是對的。
馬英九這條路,不論結果如何,都沒有達到其司法改革理想目標之達成。如同黃創夏先生在《馬英九絕食抗議?》乙文中,就點出問題的關鍵「檢察官濫權的荒謬,還需要繼續「突顯」嗎?馬英九動手去改革就對了。」
●贊成馬英九交付審判,支持高檢署法律見解
不過,JC鮮師基於權利爭取的立場,還是贊成馬英九交付審判,但是論點上,則是支持高檢署的見解。權利爭取的立場,馬英九即便擔任總統職位,還是有權利提出訴訟,有媒體報導阿扁批馬無情、謝長廷請馬英九下台放棄豁免權再告及破壞憲政體制,基本上看不懂他們在講什麼碗糕,大概就是政治語言吧!所以,實在也沒價值評論。
論點上,依據媒體所述,高檢署認為,侯寬仁製作筆錄時,口述他主觀上理解證人應答意思,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在場證人聽聞後並未異議,認定侯寬仁未故意扭曲證人意旨,駁回再議聲請。
依據我國司法實務,應該算正常,因為蠻難一字一句地照著寫在筆錄上,原因在於聽別人講話,再用打字記錄下來,很有可能會有漏字,書記官的打字速度也不是很快很準,所以透過自己的理解,消化吸收後,再以更清楚的方式呈現出來。(當然也不能消化吸收地太誇張,稍微修飾應該還可以)
況且,照道理來說當事人應該有螢幕可以看到打字的內容,或者是寫完筆錄後,可以看筆錄來進行確認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思。
難道那時候馬英九先生都沒有看到筆錄內容,就簽名了嗎?
還是侯寬仁身邊的書記官打完筆錄後,對著馬英九先生笑了一下,馬英九先生基於對侯寬仁的信賴,連看也沒看就簽名了。搞了半天,才發現那個笑容的意思是「你死定了」。
(→網友指正說,本案爭點在於其他證人的筆錄。因任何人簽名都應該為其行為負責,證人亦同,所以結果差不多,本文就不改了。)
實在有一些難理解,這樣子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
(有關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請參照《圖解刑法》乙書)
不過,媒體《控告檢察官案,馬總統:將會有正面效應》中提到,被告有權看筆錄,筆錄有錯必須更正等,不是本應如此嗎?難道有法官或檢察官問完當事人後,就依照自己的意思寫下筆錄,然後請當事人逕行簽名?有些難以想像?若真有其事,製作筆錄者實在是亂搞‧‧‧
基本上,製作筆錄→當事人看筆錄內容→簽名認證
這個流程應該要遵從。
內容如果事後還是有爭議,還可以調閱錄音甚至於有錄影,搞清楚筆錄內容與實際表述內容是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001-1條規定,及參照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第47~48頁)
●起訴,應該是正確的決定
基本上,檢察官的立場就是站在國家的角度上,要盡力蒐集證據將犯罪繩之以法。馬英九的特別費,還有那個什麼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一個極受爭議的法律問題,JC鮮師一直將之定位成歷史共業,當然這是很多人反對的,對於反對者的意見也深表尊重。只是這種爭議的法律問題,檢察官恐怕也難以自己就不起訴處分,反而會讓人懷疑兩人根本就是好友互挺(兩人交情匪淺,名嘴在電視上已經分析完畢),故意將之不起訴。
所以,對於馬英九最好的方式,就是起訴後,由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院作出確定判決。事實上不就證明了馬英九的清白了嗎?如果JC鮮師是侯寬仁,一定也會將馬英九起訴。
這種制度不對嗎?
世界上沒有一種司法制度是100%的好,一定有其存在的問題。JC鮮師這學期上法學英文時,教材是討論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看了許多經典的法律影片,只能說制度可以不斷改進,但是先進國家的制度未必就是好的,有時候反而愈改愈糟糕。但是,追求司法制度的不斷改進,絕對是一種正確的觀念與方向。
只是,馬英九這次交付審判的意義,基本上只有讓大家認識什麼叫做交付審判,其他的意義,嗯!或許包括未來可以考慮筆錄要不要一字不漏記載,還有是否應明訂「詳閱筆錄之告知義務」,違反該告知義務者,筆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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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樓. 鴨湯又被鋼管幹掉了2009/06/11 11:12現在我真的不懂了
假設我有兩個東西可以告,A 是民間以訛傳訛的錯誤認知,B 是任何讀法律的人都知道的正確答案。如果我可以告贏,我當然選 B。如果我根本沒證據,也許我選 A,敗訴以後就譁眾取寵。
我認為瀆職的客觀證據很強,因為比對錄音跟文字很容易確定。但是馬囧卻不用 B。這是打算犧牲自己的面子去救猴檢?還是根本就打算譁眾取寵,把整個司法都打死? - 12樓. yhchin2009/06/11 09:41還是政治問題
鴨湯完全沒錯啊!是瀆職沒錯
問題是據媒體至今的報導,馬營告的是偽造文書,這顯示了:
1.馬還不敢告瀆職這條,怕風波更大
2.與其說宋律師程度不好,更有可能是他們其實通通都瞭,也就是說其實馬告猴根本還是個政治操作,因為絕大部分老百姓不知這不算偽造文書,而臺灣律師明明大部分都是綠的啊!為何他們不出來批評馬營的弱智法律見解呢??!!這已太明顯了,就是台灣所有講話有版面的人,都已一味把這搞成了政治事件,沒人尊重法律就法論法的
3.台灣百姓如果永遠如此,一定硬要在藍綠中選一邊站,好比說,支持藍的是含淚投馬,支持綠的是覺得把扁割了民進黨其他的就都是好人-----那麼台灣已經沒救了,這是我現在看到的
很早就說自己才是真正紫色的歐巴桑...沒市場的理想主義者
- 11樓. 鴨湯又被鋼管幹掉了2009/06/10 14:55Re: 侯寬仁行為如果確實不對,可以懲戒甚至免職,但是要告他偽造文書?拜託!!侯自己是有權制作者耶!!哪來的偽造!!
這不是偽造文書,而是刑法裡面寫很清楚的瀆職。
從實務的角度看,「捏造」文書的責任也絕對不可以怪給書記。道理很簡單。假設我是檢,我訊問證人,問的當然都是我認為有用的問題。所以每一個問題的回答,我都會很自然的在腦袋裡面亮燈。假如證人的回答跟我的預計不同,這是一個「槓龜」。假如證人的回答是我想要的,我的腦袋裡面一定會跑出一個「BINGO!」。這是不會忘記也不會搞錯的。
吳麗洳說「我不知道」,侯寬仁會沒聽到嗎?結果筆錄裡面寫著,「是的,沒錯」。如果當時吳麗洳真的說「是的,沒錯」,侯寬仁早就請鼓號樂隊開慶祝大會啦。侯寬仁當時在場,所以筆錄的真實性絕不是吳麗洳一個人的問題。因為檢察官的工作是有利與不利證據都要考量。如果你去釣魚一個下午,每一次都槓龜,回家的時候冰箱裡放滿了各種魚蝦,有些還是海水魚跟進口貨,你會怎麼想?
縱使書記有錯,侯寬仁也要負完整的責任。因為牠知道這是錯的,還把明顯不實的筆錄拿出來用。這就是公務員瀆職。 - 10樓. 劉莉真2009/06/10 14:01對誰有利的筆錄
我曾在警局做過筆錄 (還需分心安撫我的奶娃兒)
警察只想寫牠想寫的東西
有些事是需要 "敘述句" 而不是 yes or no
但條子只想寫yes or no
條子只給你筆錄簽名的 "公式化權利"
可沒准你不簽,你不簽也得簽
而且還未審先判撈過界,直接告訴我 "錯在我"
看看看! 沒錢沒薪水可拿,還要做白工上網寫文
我小孩沒人顧ㄟ ---- 陳幸妤捐給我一筆保姆費吧
這樣我也可以分擔你爸陳水扁背上的十字架呀
而且,我是被你爸扛十字架踩在腳底的人之一
不知你爸扛的是哪種十字架,好-------重-------啊
快壓死我啦
至於鮮師提的交付審判失敗機率
怎麼有種 "?????" 宣傳味ㄋㄟ
請問,全台有多少案件和馬英九先生同時進行交付審判
全台又有多少已沉冤案件可以交付審判
不知那位土地全被建商搞走的http://blog.udn.com/bilingwu 老奶奶
能不能把案子也交付審判
順道呼籲那六名違法搜索我的條子,自首吧
你們自首可以幫我弄到國賠ㄛ,我房貸,稅費還沒繳,帳戶被查扣了
好慘ㄛㄛㄛ --------- 嗚嗚 嗚嗚 嗚嗚 嗚嗚
- 9樓. 老譚2009/06/10 13:20再問一個問題
法務部歸屬行政院管,可是法務部好像只能管轄人事行政權,至於司法檢察權好像不歸法務部管對不對。(強勢的陳定南做了多少改革,你應當很清楚。)
立法院是屬於總統府的下屬單位嗎?好像不是,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關,可以不鳥總統對不對!
司法院是一個獨立機構,也不隸屬總統管轄對不對,總統只具提名權和任命權,沒有實際的指揮權對不對!
這就是問題的所在(從陳水扁身上看見的),司法改革權究竟在誰手上呢?(我覺得人民握有一半以上的權力--選票。)
這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問題,難以簡化,我從陳水扁的執政歷程看見這個難以動彈的巨獸,一個難以動搖的巨獸,你身在其中,可以很清楚究竟有多難,就算是老天爺給我們二百個馬英九,八年也很難有大幅改善。我倒是覺得改革應該還好,這幾年刑事訴訟制度已經大幅度翻修,相關法令修正的速度遠超過十年前好幾倍。一個法令的修正,本來就會有很多利益團體,透過現行制度的各種管道想要介入,任何國家都一樣。
以前還看過一本書,介紹如何利用修法達到商場上的勝利。
所以倒也沒有那麼複雜,而是說利益糾葛會讓問題很複雜。
制度固然很好,人的操作也很重要。好的制度只能說是最基本的穩定性,配合上好的人物操作,才能有加分的效果。
憲法,現在要動恐怕難了。
J教授 於 2009/06/10 13:42回覆 - 8樓. yhchin2009/06/10 12:36窩的媽呀!!
各位網友!我大概論述一下:
1.這年頭不可能還有速記啦!!早就打電腦了!電腦的同時,妳前面有螢幕可以同時觀看!!所以是書記官壓力最大,但是說話的人(包含被告證人原告,只要是當時發言站在螢幕前的人)可以看的很仔細!!---因此,在這位網友用稍微嚴厲的語氣說鮮師沒搞清楚的同時(鮮師是沒搞清沒錯),您自個兒的法庭經驗,還停在至少10年前!
2.我完全可以推測馬英九的邏輯和心情,他一定是覺得,他這樣做才叫"司法的歸司法","就法論法窮司法上途徑以求救濟";所以他不願用推動司法改革或其他方式去解決,因為他認為那樣才叫不當的用政治干涉司法,所以他做不出來。這不就是腦袋壅塞的小馬一貫的處事風格嗎?他永遠都想不到他這樣是不當的,很多事百姓能做但元首不能,做了反而是把司法事件變成政治事件,也就是他的邏輯跟我們相反,他看不到自己的錯。
3.侯寬仁行為如果確實不對,可以懲戒甚至免職,但是要告他偽造文書?拜託!!侯自己是有權制作者耶!!哪來的偽造!!你絕不能玩文字遊戲說有權製作的人是書記官不是他,沒有一個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人會用這種老百姓方式思考,這就是為何他再議無用!以下為代結論:
A.我不是瞧不起老百姓,不是覺得法律人了不起,而是如果您們懂得尊重醫師建築師會計師...那麼請尊重法律專業!法律的正確解釋並非靠老百姓的感覺!!法律的 思考邏輯也並非和一般論理完全相當!!
B.我一向痛恨的是馬身邊的人!馬自己學過的法律他根本忘光了!!你根本不用把他當法律人!!但是他的幕僚律師竟然不敢告訴他正確的法律見解,一味迎合他的想法作法,哀!!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堅持在這塊板上不可能有人比我更熟法院和判決的歐巴桑...第一次嚴肅敬啟!!
大姐出馬講話了,哈!我也搞不太清楚現在檢察官的作法,又沒有進去被問過。
聽說以前還是用手寫的,因為上次碰到一個書記官同學,他手包起來,說是手寫受傷,現在應該沒有這種情況了吧!
侯寬仁的作為應該是很多人的問題,這個可以用制度去改變,我覺得應該不難吧!覺得真的適合,就立法說一個字漏掉都不行。當事人"嗯"一下,你就不能寫"啊"。違者,無證據能力,YA!
J教授 於 2009/06/10 13:37回覆 - 7樓. 天蠍浪子2009/06/10 11:05回應
看了一下刑事訴訟第81頁的內容, 還真的有個非常清楚的流程表, 比記者整理的清楚多了.
不過我記得你在我那裡是寫99%會失敗的樣子, 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反對多數媒體記者, 老馬此舉是追殺, 報復或者那位黃姓名嘴先前大砲打小鳥之說法的原因, 要報復或追殺動用總統的行政權力就可, 何必用這種成功機會低到不行的方法呢?
不過, 我也是希望老馬能夠以總統的身分去改革司法官養成制度與檢察制度, 但仍支持老馬用這個手段去捍衛權利, 儘管勝算不大.
忘記好像有人曾經說過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哈!那到底應該是誰來建立制度
J教授 於 2009/06/10 11:12回覆 - 6樓. 老譚2009/06/10 10:45問一個比較白的問題
司法改革權是在誰手上?
立法院? 行政院? 司法院? 總統府? 監察院? 考試院? 該不會是養老院吧!
應該是法務部可以提案,立法院、司法院應該也都可以 J教授 於 2009/06/10 12:17回覆 - 5樓.2009/06/10 10:07筆錄, 寫到你滿意為止?
基本上,制度可以愈改愈好,我也贊同去改,改就對了,但儘量不要改錯了。
筆者過去寫 完筆錄,要請當事人簽名前,一堆人(尤其是男性)會很豪氣的說不用看了啦!沒問題!其實這就是筆錄訊問過程中,也會產生雙方互信的矛盾結果。當時,我都會 強調一定要看,慢慢看,時間多得很,不符合自己意思者可以提出。如果確實筆錄記載有不一致的地方,溝通後瞭解其原意,再進行文字上的修正,並且請其再看一 次,這是我所受過的訓練。
為何要這樣子做?或許很麻煩,可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就是保障自己的權益嗎?如果審問筆錄的過程中,能夠更加地細緻,不是可以省去大部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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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這, 筆錄不合是吧, 再寫囉, 今天累了, 明天再來.
請問有哪位民眾有這個美國時間, 可以這樣子玩?
這不就是很明顯的不對稱, 檢察官是在上班薪水照拿, 民眾呢? 都不用吃飯了嗎?
還是去做筆錄的民眾也有跟他本人上班一樣的薪水可拿? 還保證筆錄寫完後, 原公司不會將他fire 掉?
這種不對稱的遊戲, 講好聽的而已.
ㄜ,你好像誤會原意了,還有紅色的字體又出現了 J教授 於 2009/06/10 11:07回覆 - 4樓. 鴨湯又被鋼管幹掉了2009/06/10 09:19錯
如果一個國家的人不是猩猩就是猴子,沒人認識字,理論上檢察官還是要認真做筆錄,不能因為牠們不識字就隨心所欲亂寫。
猴檢的問題是牠的筆錄很確切可以看出是在寫抒情文。連報導文學都不是。牠根本是在發揮自己的文學細胞。有一個很公正客觀的基礎可以對照,就是錄音。如果絕大多數人認為筆錄跟錄音的意思相去甚遠,甚至是相反,這就是猴檢的問題了。無論如何必須起訴猴檢。如果不起訴猴檢,當事人也有很強的理由可以交付審判。
你的邏輯錯誤是把個案當成通案。
例如開車上路撞死的機率是百萬分之一。今天阿花喝到爛醉,又在天氣最惡劣的時候開上最繁忙的公路。如果阿花被撞死的機率也是百萬分之一,乾脆上帝換我做算了。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白目把完全不該起訴的案子送去交付審判,因為他們把自己看得很高,或者是很受委屈。這種自訴性質的刑事訴訟當然 99% 被駁回。但是如果檢查體系明白吃案,這時候就該交付審判。如果證據真的明顯到任何人都可以看出有問題,這時候就是在審判法院了。
馬囧當然不能忘記通盤改革。
但是現在的案子顯然不是法律制度的問題,而是集體玩法的問題。
所以通盤改革就是把猴檢一幫人全都告上法院,法律就可以一字不改繼續用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