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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拔1顆牙掉2顆 胡亂塞回挨告」報導
有些大貨車司機過失撞傷人之後,為了避免日後的高額求償,又倒車壓死倒在地上的被害人,前後有兩個行為,分別為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殺人罪。
案例事實》
看到一則牙醫亂拔牙的報導,台北看守所林姓牙醫替一名黃姓被告拔智齒,不慎連臼齒也拔掉,林木壽涉嫌未做任何處理,僅把臼齒塞回牙齦了事,卻沒有告知後續處理事宜,黃姓被告回房後漱口,水一吐出來,連臼齒也吐了出來,傷口流血不止。
板橋地檢署將林姓牙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
基本上,這起事件很扯,扯到實在難以想像。
爭點提示》
首先,檢方所起訴業務過失傷害罪,應該是第一個拔錯牙的部分。
之後,沒有做處理,導致黃姓被告傷口流血不止,是否另外成立故意傷害罪。因為後來林姓牙醫並沒有任何作為,所以應該討論的是故意傷害罪的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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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探討》
將臼齒塞回去,除非這個林姓牙醫是精神上有問題,要不然主觀上的故意構成要件應該跑不掉,客觀上是否構成傷害行為之不作為?
在此討論的不作為犯,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必須居於「保證人地位」,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包括刑法第15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如父母對於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另外還有同條第2項所謂的「危險前行為」,也就是行為人所為之前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之急迫危險,且須具備違反保護他人法益之義務違反性,所產生之保證人地位。
結論》
本案例,林姓醫師拔錯牙,應該具備所謂的「危險前行為」,會導致更嚴重的傷害結果,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由於林姓醫師沒有防止之,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所以林姓醫師還應成立故意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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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2009/10/01 06:18我不是JC鮮師~
但我來幫JC鮮師代答好了
1.拔錯牙以造成人體口腔生理上完整性與機能性之妨礙,行為人乃執行業務之人,當然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2.拔錯牙後若有適當之處理,則不會血流不止。
3.反面觀之,血流不止乃拔錯牙後之消極犯罪行為所致(不以適當之處理行為防止)。
4.據此,拔錯牙為第一個生理機能上之妨礙結果,血流不只乃第二個結果。
5.拔錯牙乃一積極犯罪行為,不為適當處理乃一消極犯罪行為,各有其犯罪結果。
6.據此,JC鮮師的推論完全無誤,這位法律系同學,你想太多了。
- 3樓.2009/01/27 00:42時事考題:拔1顆牙掉2顆
老師您好︰
關於學生上兩篇的回覆論述上似乎有些凌亂,再此將學生疑慮重新整理請教老師。
學生的疑慮在於︰本案的被害人身體法益侵害結果究竟有幾個?
若是只有一個拔錯牙的身體法益侵害,則能否同時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的作為犯,又同時成立故意傷害的不作為犯?
若是身體法益侵害的結果有兩個,一為拔錯牙,二為後來的血流不止,則似乎應先釐清論血流不止的結果究竟是拔錯牙的行為所造成,亦或是後來把牙齒又塞回牙齦的行為所造成。
若血流不止乃拔錯牙所造成,而且又否認其為拔錯牙的傷害結果狀態的持續,而係新的身體法益侵害結果時,這時才有故意或過失的不作為犯的討論。
若血流不止的結果乃是肇因於塞回牙齒的行為所引發,則此時只有觀察行為人主觀上究竟基於故意或過失而論罪,純粹只是作為犯的問題了。
感覺應該是法律系的回,
所以把可能的狀況都設想完了,也寫得都沒錯,
有時候會丟一些題目出來,並沒有設定正確的答案是甚麼,
重點是思考的過程。
畢竟,犯罪事實並無法確定,所以我也只設定在不作為的部分來做討論,
主要是提供給參加讀書會的非法律同學思考之用,所以可能的答案會讓你失望囉!
不過,回答得很好,拍拍手!
J教授 於 2009/01/27 08:59回覆 - 2樓.2009/01/26 21:33時事考題:拔1顆牙掉2顆
老師您好︰
修正我上一篇的說法。關於血流不止的部分,如果是因為拔錯牙而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之持續,則因為針對同一身體法益之侵害,已論以業務過失傷害的作為犯,則此傷害結果狀態之持續,是否還能論以故意傷害罪的不作為犯?是否除非被害人血流不止而危及其生命法益時,方有論以故意殺人或是傷害致死之不作為犯的餘地?
若有保證人義務,是否應在於牙醫拔完牙後有止血之義務,但是其並未作止血之動作而放任被害人血流不止,如果牙醫對此有間接故意則應依§15Ι及§277Ι論以傷害罪的不作為犯。如果牙醫認為反正牙齦會自己停止流血則亦可能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應論以業務過失傷害罪的不作為犯。
- 1樓.2009/01/26 21:12回應時事考題:拔1顆牙掉2顆
老師您好:
關於此一案例學生有幾點意見請老師指教
首先關於拔錯牙的部分,因為有造成受刑人身體法益侵害之結果,論以業務過失傷害罪應屬允當。關於血流不止部分,拙見以為係此傷害結果狀態之持續,依新聞報導,因並未進一步造成此受刑人生命法益受侵害之結果之危險發生,若以§15Π法條規定觀之,行為人並未進一步造成受刑人生命法益受侵害之死亡結果發生之危險,是否還能成立故意殺人不作為犯?此處似乎有所疑慮
其次,拙見以為,關於行為人之後將臼齒又放入牙齦部分,客觀上應已著手於傷害罪實行行為,又若此為造成受刑人血流不止之結果,則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倘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直接或間接故意則應論以傷害罪。
倘行為主觀上人自信將臼齒放入牙齦中不會有危險,則可能亦違反了客觀注意義務而有構成要件過失,又真的將臼齒放入受刑人牙齦造成血流不止,則有過失實行行為,應論以過失傷害罪。
以上係學生幾點淺見,請老師指正,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