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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行為與禿子人權
2008/12/1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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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打官司者必看,準備國家考試的法律人必看。

這不是阿扁的自傳,但30個實際案例中,卻充滿著阿扁的陰影;75個表格、流程圖表,以及20餘個訴狀範例,訴說著刑事官司的無奈,也成為必備的訴訟工具書。

引用文章我禿頭故我打扁!

一個ㄌㄤˊ,掀開了禿子的秘密。

這位ㄌㄤˊ,堅信憲法賦予給他的自由權,包括掀開禿子秘密的人權,就如同「只要我喜歡,有什麼遊行不可以」的道理一樣,真是汝道一以貫之。

社會外圍的混亂,在於核心價值的混淆與不清。

混淆與不清,在於聰明的政客攪動那核心價值,由原本清澈變成渾濁不堪,如此一來,政客才能混水摸魚,從中得利。

權利的行使,本來就是應該尊重他人的前提。但是,政客的眼中,卻硬是要將尊重他人的基礎刪除掉。少數相信政客的小老百姓,在政客的教育下,誤以為自己的惡意不道德的行為,是自由權的行使,掀開了禿子的秘密,也破壞了整個社會應有的價值。

想起當年國中的一堆霸凌行為,有如叢林法則般的生活,強者生存,弱者只有被欺凌的機會,尊重他人,只是課本上的教材,不是校園的準則。有被霸凌過的人,一定很深惡痛絕這種行為,JC鮮師也曾為霸凌的受害者,對此表達沉重的痛恨。這個ㄌㄤˊ的行為,有如國中可笑的霸凌行為,不正是尚未開化的最佳表徵嗎?

有人認為邱毅為此提告,氣度實在太小。殊不知這種惡行是將人最深沉的秘密,暴露在舉世大眾之中,被害人只不過希望透過法律程序,爭取自己應有的基本人權,提出此言者,請設身處地思考,謹慎發言。

何時才能夠改變這些侵害者的價值觀呢?

恐怕只有這個ㄌㄤˊ家人的褲子都被脫光、遊街示眾,自己也被整過一次,而在午夜惡夢驚醒時,才能想到自己的不對,真是悲哀的ㄌㄤˊ,應處以道德上的極刑!→「呼拉至死

但是,電視上所出現這位ㄌㄤˊ,臉上還很得意地笑說要跟邱毅拍照,卻不小心扯下來假髮,有如強姦犯一般,毫無羞愧之心,某媒體還大篇幅報導,認為終於把邱毅的真面目扯下,認為這個ㄌㄤˊ真是反邱毅的英雄,無言的媒體。這些人與媒體,用暴力掀開了別人的人權,卻掩飾了阿扁的貪腐,送他一個字,請翻開字典找出恥!蝦米?找不到這個字,怎麼會這樣無恥??

最後,個人認為或許成立刑法上的加重侮辱罪,強制罪?還在思考中‧‧‧另外,或許可以主張民法第195條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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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liuuuu
2008/12/17 17:27
台灣落建

看看台灣黑心商人銷售法。

落建竟然未告訴禿頭男士Minoxidil 5%

 

只對後腦髮漩Vertex有效。

 

幾乎每個台灣人都有親朋好友在美國,想買台灣落建的禿頭男士可請在美國的友人去任何有賣Minoxidil 5%的商店超市看看,不論是原廠Rogaine或其他generic品牌,其包裝盒側面都清楚印有三個後腦髮漩圖,並明確指示只對後頭頂有效,不適用於前腦前額。

 

台灣落建不但不提只對髮漩有效,還在各式媒體不斷以前額部份誤導大眾。

你幾乎不可能是那五人使用四人有效的四人

你極有可能就是那一位無效的落建使用者
13樓. 野口女
2008/12/17 15:59
禿頭的可憐

再一次顯示禿頭的可憐   那些說酸話的人  

就不要有一天也禿頭了  也戴假髮了  也出糗了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12樓. 王mike
2008/12/17 14:21
XD蔡英文邱議螢有沒穿小丁內褲 真相只有一個

XDXDXDXDXDXDXDXDXD

蔡英文邱議螢有沒穿小丁內褲 真相只有一個
民進黨認為邱毅有沒有戴假髮 真相只有一個
去扯他假髮是揭露真相
那麼 蔡英文有沒穿小丁內褲 真相只有一個
我們可以去偷拍蔡英文內褲或是扯她內褲揭發真相嗎
民進黨這些年來對台灣最大傷害就是 亂說一些歪曲的邏輯話語
迷惑無知民眾 亂喊一些情緒性意識話語 刺激沒理性的下層人民
讓台灣沒是非沒人性 民進黨大咖坐收選舉政治利益
蔡英文邱議瑩小心你們的內褲 因為同樣邏輯 也會有人去揭發扯你們的內褲真相

11樓. 小法律人
2008/12/16 23:09
針對性補充{扯髮‧論法… 強制罪太牽強 恐涉公然侮辱}
剛才在自由電子報上見到一篇{扯髮‧論法… 強制罪太牽強 恐涉公然侮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6/today-fo7.htm
其中有以下兩段:

律師侯傑中認為,強制罪構成要件,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也就是若以脅迫、強暴等手段妨害他人戴假髮的意願,較會構成。如果只是冷不防抽掉他人頂上假髮,並沒有以強暴、脅迫等 {使人無法抗拒} 情形,構成強制罪可能有點牽強。
----->明顯錯誤:不必達到使人無法抗拒的地步。

律師林火炎也說,用最高刑度三年的強制罪來辦扯落他人假髮的行為,會不會有點小案大辦?他也認為若 {沒有以脅迫、強暴手段} 違反他人戴假髮意願,應頂多構成公然侮辱,不解為何依強制罪嫌移送。
----->明顯錯誤:扯落行為即是強暴行為,強暴對象不限直接對被害人身體為之。

---------------------
在下認為該兩名律師可能純由被告辯護人角色思考立論,而忽略了實務上對強制罪之{強暴}的廣泛適用。舉實務上常見的有罪案例如:
Ex1:A故意拿鐵鍊將B的車子鎖住,使B無法開車。
Ex2:A故意將車擋在B之車庫前,使B無法開車外出。

{強制罪之強暴對象}並不限於"直接"對人為之!對物品的強暴作為倘若"間接"對人產生{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者,仍可認為成立該罪之強暴作為。
換句話說,直接以武力施加於被害人之身體故然能成立。若施加於被害人所關心之人(如他的小孩),亦能成立。以武力對付被害人的財產也能成立,重點只在是否確實造成被害人的{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

所以在思考上通常著重於{手段vs目的}是否正當,至於{強暴、脅迫}則可以從寬解釋。
不過以上是以實務多數判決所產生的見解為主,學說並不完全相同喔。但拿學說去法庭上玩或去上訴...通常是沒啥希望的。
10樓.
2008/12/16 22:18
請教jc老師

請教jc老師 昨天新聞說依強制罪移送...個人認為應該不該當,如果依強暴侮辱罪的話呢?客觀上於多數人共聞共見之場所為強暴手段將被害人假髮脫掉主觀上應有侮辱被害人故意 如依這個說法是否可採 老師請賜教  謝謝  

侮辱喔!ㄞ!只要解釋的過來,就有機會在法庭上勝訴

哈!我一時還沒有思考那麼多

J教授2008/12/16 22:50回覆

好吧!依據刑法大師林山田老師的書:「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固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惟友時此等行為與本罪之侮辱行為,含混而不易區分,此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此之強暴乃指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以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或黃金汁潑人、強拉他人之裙子或褲子使其脫落、或強拉他人至街示辱等。」

假髮應該與裙子或褲子等價,所以那個ㄌㄤˊ有可能成立加重侮辱罪。

J教授2008/12/16 23:49回覆
9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2008/12/16 18:17
不是霸凌行為
剝假髮不是霸凌行為。霸凌行為是強凌弱,民進黨黨徒的行為是猴子造反。

我們人數多,有充足的經濟力跟武力,但是因為我們投鼠忌器,該動手的時候卻不敢動手,所以猴子才敢造反。如果我們像以色列人一樣以幾百倍的暴力奉還,牠們還敢鬧嗎?

暴徒敢對邱毅動手,是因為看準我們不會用暴力反擊。世界上有三種人會動手:
  1. 明知自己沒有力量,還是勇敢反抗。例如巴勒斯坦人。台灣絕對沒有這種人。
  2. 知道自己有力量,所以樂於當霸王。例如以色列跟美國。台灣根本不夠格。
  3. 沒有力量,但是看準不會處罰,所以很囂張。這就是台灣人草螟弄雞公的標準性格。
所有講「愛台灣」的本土人都是同樣的性格。牠們看準 PRC 不會動手,所以很囂張。牠們看準 KMT 不會動手,所以很囂張。但是牠們敢為釣魚台惹日本嗎?敢為漁業惹菲律賓嗎?敢為南沙群島惹越南嗎?完全沒那個膽。這就是真實的台灣本土文化。

霸凌行為的力量必須是自己的。必須真的有毀滅對手的實力。這個案例絕對不是霸凌行為。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8樓. 小法律人
2008/12/16 17:28
可討論討論304{強制罪},另成立308II{暴力公然侮辱罪}
在下認為可討論討論304{強制罪},另成立308II{暴力公然侮辱罪}

【304強制罪】

{強暴要件}
這條件正如同【竊盜】vs【搶奪】有「學說」vs「實務」的大爭議,在國考上也滿熱門的。
Ex1:早年騎車很多人會把錢包放在機車前方的菜籃子,飛車”搶”匪一伸手就取走並加速逃逸。
Ex2:佯裝顧客看金飾,待老闆疏忽時抓了就往外衝。
學者通說:竊盜罪 多數實務:搶奪罪
不過在下從以前就認為這種「學者通說」簡直是放屁!實務也多以搶奪起訴定罪。
故依實務見解,該ㄌㄤˊ客觀上係公然以不法腕力搶奪被害人髮片,且此行為並不必達到客觀上「不能抗拒」的程度,亦不必被害人主客觀上有何等「反抗作為」。應可認合於{強暴}要件。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刑法上某些犯罪行為客觀上是否構成犯罪,除考量社會通常觀念外,仍應斟酌被害人主觀特質決定。
A身為公眾人物,於日常活動中即戴假髮為飾,顯係視己禿頭之事實為缺憾,此不單公眾週知亦為加害人所得預見。
再參酌現今社會一般人,若自己有該項缺憾亦相當在意而不欲人知,否則何來諸多治療禿頭之廣告?
被害人並無向公眾展示其自身缺憾之義務,該ㄌㄤˊ基於侮辱並侵犯其人格暨隱私權之主觀犯意,強摘其髮片,強行使被害人於公眾得共見共聞之處所曝露其不欲人知之身體上缺憾,可認乃{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妨害人行使權利}
被害人髮片被摘使自身缺憾曝露於眾,猶如赤身露體致恥於見人,即不敢四處行走,此為自明之理。
則該ㄌㄤˊ此種作為足以妨害他人行動自由權,亦可成立{妨害人行使權利}。

{手段vs目的}
手段與目的都不合法...

【308II暴力公然侮辱罪】
依實務見解,公然搶奪他人遮掩身體上缺陷之物當可認為屬強暴行為,其他不再深論。

好吧!關進去,批可

J教授2008/12/16 18:04回覆
7樓. starpig
2008/12/16 13:12
我禿頭故我打扁!


那篇"
我禿頭故我打扁!" 的回應一面倒地大罵該作者

證明一般人還是有是非觀念的

而綠營那些喪心病狂病入膏肓的垃圾是佔極少數!
下次再來仔細看 J教授2008/12/16 14:02回覆
6樓.
2008/12/16 12:45
看到邱委員的照片,我真的很難過
我上過邱委員的經濟學的課,他上的真的不錯,真的是一個不錯的學者,(雖然那是他忙著談戀愛,哈~~),可是他將經濟學的理論弄得淺顯易懂,還真的蠻欣賞他的才華,我想如果他不走入政治,一樣可以過得很好...可是他"看不慣",我覺得他這些年失去了很多,真的為他感覺難過,昨天一見他掉髮的一幕,真的很難過,現在的人都不懂得尊重二字,連基本的是非都分不清楚了,下一代的教育會好到那裏去呢?
尊重,一個愛台灣國度不存在字典中的兩個字 J教授2008/12/16 14:02回覆
5樓.
2008/12/16 11:17
想問一下

若邱毅感到受辱

是不是該有公然侮辱的嫌疑?

畢竟每個人對於"受侮辱"的感受既主觀也沒啥標準

每個人也有自己的堅持要維護

不然他也不用戴假髮不是嗎?

好吧!加他一條罪好了 J教授2008/12/16 14:0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