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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非無故?有意?
2008/10/0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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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妻偷情 夫偷拍 有意蒐證無罪」報導
吳姓有夫之婦偷情,趁老公不在家,帶情夫回家幽會,被老公安裝的針孔拍得一清二楚。
吳姓女子表示非自願發生性關係。
法官看了一下針孔拍得內容,覺得吳女穿著性感內衣挑逗情夫,不太像是非自願,完事後吳女還抽菸、深情看著黃,一副很滿足的模樣。法院最後判處通姦罪成立,離婚也成立,還要賠償老公30萬元的賠償金。
吳女也很生氣,反控老公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條文如下: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檢察官認為,妨害秘密罪是「無故」竊錄他人隱私,周是為了保護婚姻而做出必要的努力,並非「無故」,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重點來了!
非「無故」,這是什麼意思?
似乎報導的記者認為非「無故」,就是「有意」。
JC鮮師推測,記者的看法應該是下列這樣子的推論:
1、「故」→是故意的意思,
2、無故→就是不是故意
3、非無故,就是並非不是故意,也就是故意
4、所以推導出「妻偷情 夫偷拍 有意蒐證無罪」的標題。
實際上,是錯的。JC鮮師所寫的《愛情福利社》乙書,就已經介紹過偷拍的問題,也講解過什麼是「無故」。(記者朋友們,快去買《愛情福利社》)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
非無故,就是指沒有+沒有正當理由,依據--得+的原理,就是有正當理由。所以標題應該改為「妻偷情 夫偷拍 蒐證有理 偷拍無罪」。
跟著JC鮮師,在「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輕鬆地學法律法律,你會發現,法律居然也是那麼的有趣,保障權利,居然是那麼的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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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 1樓. 天蠍浪子2008/10/03 13:47回應
看來又是法律詞彙用得不精準的問題哪...
哈!小小地修正一下報導 J教授 於 2008/10/03 14:0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