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車神」判刑
2008/05/20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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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娥,人稱女車神?(帶壞小孩)
喝了酒,居然在路上騎車時,未戴安全帽,雙手放開騎機車,還不時舞動手足做跳舞狀,臉上還敷著面膜。
結果網路上還出現許多追隨者,如躺著騎車,騎車時吃麵、看報,拿路上其他來往行人、車輛的安危開玩笑。
最後,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張姓女子認罪協商,同意接受前述判決。
●什麼是認罪協商?
簡單來說,就是比較輕的罪名,檢察官可以經法院同意,與被告協商,由被告接受一定的處罰,或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捐款。
●比較輕的罪名,有範圍嗎?
有。只要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即可進行認罪協商。
●什麼時候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需要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嗎?
要。
●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如何處置呢?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與被告協商,由被告接受一定的處罰,或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捐款。
想要了解更多的認罪協商制度嗎?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至第455-1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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