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相關法律知識:國家賠償法、權利爭取】
聯合報的一則報導「路沒鋪平…專家摔倒 告倒公所」,讓筆者非常有感觸,難道只有專家才能爭取自己的權利嗎?一般非專家的小市民就只有挨打的份?
非也!
但是,權利是必須靠自己爭取的,不爭取就沒有權利。
爭取權利是須要學習的,不學習就不知道如何爭取權利。
先來看一下這則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副技術長兼正工程司蘇茂林,「副技術長兼正工程司」這個頭銜聽起來果然專業。
這位老兄騎機車行經台北縣板橋市環河路時,剛好板橋市公所「十二埒抽水站」新建工程,因路面未鋪平還布滿砂礫而摔傷,他聲請國賠未獲回應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蘇員充分展現其專業素養,指出種種缺失,包括下列事項:(詳細判決內容待取得後,再行補充)
- 未依規定回填透水性材料。
- 未以每層十五公分回填。
- 所鋪設的柔性瀝青厚度不足,致重車輾壓後路面凹凸不平。
- 細顆粒砂石布滿車道沒人清理。
- 也沒有明顯警告標示。
由於主張的事項相當專業,市公所表示將不會上訴。所以,除了機車修理費刪減外,其餘賠償內容十五萬元全部判准。滋列出蘇員所主張的賠償內容:
- 醫療費用:牙齒斷裂、全身多處挫傷。
- 隨身物品損失:隨身物品摔壞。
- 機車修理費用。
- 交通費:應該是指看病的交通費用。
- 精神慰撫金。
如果是一般小市民,難道就沒有辦法像這位專家一樣,爭取自己的權利嗎?
倒也不是,只要透過本文的學習,也可以知道個梗概。如果也發生類似事件,請參考下列步驟:
第一,蒐集證據。例如道路不平、有坑洞、地面砂石遍佈的情況,都用相機或攝影機拍攝下來。當然發生車禍時,最好要請警方來進行採證。
第二,了解相關法令。本案涉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找出施工單位的缺失。常看別人怎麼主張,自己就知道該怎麼主張了。例如看了本篇文章,就可以學習前面的五種主張,諸如違反回填標準、厚度不足、沒人清理、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等。
第四,提出自己的主張。通常分成兩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後者又稱之為慰撫金。
諸如本件案例中,蘇員提出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總計十六萬五千元,法院判准十五萬元,可供各位參考。
筆者的感想:
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甚於於研究所,是否有一堂課叫做權利課程?
沒有。
- 小學有法律大會考→考張考卷,判斷是否了解法律
- 國、高中的公民教育課程(教你如何當一個好公民,現在不知道還有沒有這一類課程?)
- 大學通識教育的「法律與生活」等法律課程→了解法律,但大多不會教你如何使用,學到後來,連個存證信函都不會寫。
權利的爭取不是單靠法律的認知,有時候還牽涉到心理學、談判策略、個人觀念建立等內容,希望有機會能看到有志之士開一門相關的課程。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
《消逝中的台北縣行政效率!?》、《全民督工網站》、《請周錫瑋縣長幫忙把路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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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jsandjs2007/07/05 12:47花錢買專業
一般人沒有這等專業功夫, 可以花十五萬的一半請這位專家協助訴訟. 專家搞久了, 相關資料蒐集詳盡, 官司打贏的機率上升, 判賠的金額也會上升, . . . .
法律的確是為有知識的人服務的, 而知識是可以買來的.
- 2樓.2007/07/04 17:39和您分享哦~
坦白說,我並不「相信」什麼公理還是公道的存在,因為這些東西就跟法律一樣,要不斷的追求、不斷的修正,甚至不斷的奮鬥。
我們現在的法律比起以前是不是進步了一些呢?我「相信」是的,但是完美嗎?足夠嗎?解決了大多問題嗎?我想是還沒~
這個社會有不公不義的存在,代表我們還需要努力。如果妳的權益可以爭取成功,我很欣慰法律能為妳做了點事;如果仍然徒勞無功,我很遺憾,但是有許多人跟我一樣,也是在努力以不同的方式去嘗試改變現狀,希望有一天天的改變能越來越好。這是一個法律人留給我的話.....
所以願意相信有很多人都和JC鮮師一樣~
大家都在為更公平的社會在努力~
所以大家加油哦...
是否公平,必須從不同角度加以觀察,當然也涉及會不會去爭取,讓不公平的事情變成公平,法律上很多修正都是經過爭取才有的,沒有爭取永遠沒有,而爭取的前提是要學會爭取。 J教授 於 2007/07/04 22:44回覆 - 1樓. 蕃茄余小薰薰2007/07/04 15:59可能是因為官大才理賠
之前好像也有人在台北走路被設計不良的水溝蓋拌倒而受傷,好像有提出國賠官司,也都沒有這位仁那麼好運,馬上賠錢了事 .真是官大學問大,懂的多也要頭銜夠嚇人才會有這種效果吧?
所以成立個協會,例如交通道路平整促進協會,自己掛個理事長 J教授 於 2007/07/04 16:2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