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失火市政府有責任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2021年10月14日(週四)凌晨約3時火災,大火從一樓向上竄燒,延燒約4小時後,才獲得控制火勢。消防局長「李清秀」當天下午2時公布最新死傷數據,目前已救出67人,其中14人重傷命危,12人明顯死亡,初估重傷命危人數恐破40人。
「城中城」大樓,已興建40年,地上13層、地下2層,住商混合大樓,地下1樓及2樓未使用,地上1樓至5樓廢棄中,「城中城」大樓登記共有72戶,7至11樓是住宅樓層,但實際居住有上百戶,因為房租便宜,承租人多為弱勢民眾。城中城是當地的破舊大樓,許多公設年久失修,有些區域宛如廢墟。
按規定要定期公共安全檢查,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
(一)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及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者,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消防法第1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消防局平時就要稽查各大樓有無火災可能發生的問題。產業發展局管理天然氣瓦斯管線的安全問題,平時就要主動察查各大樓有無違法情事,違規者可停止供應天然氣。建築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不必等待成立管理委員會,就可處罰所有權人,內政部長徐國勇說要修法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即使成立管理委員會問題仍無法解決!
公共安全設施包括火災警報系統、自動灑水系統、消防水栓、監視系統、瓦斯洩漏偵測系統、電力超載跳脫系統等年久失修,或根本欠缺,也沒人管!台灣各縣市政府不但不主動訪查,預防災難發生,即使有民眾檢舉也怠慢不處理,或草率結案!我們納稅奉養的公務官員,不盡忠職守,有些反而貪污舞弊,官商勾結,官官相護,出了事故就推拖責任。
新聞報導說可能有人縱火,那警察就應破案,找出凶手! 警察破案率很低,讓犯罪者消遙法外。即使抓到凶嫌,檢察官可能不起訴或緩起訴或簽結! 即使起訴法官可能判無罪或輕判!監察委員不懲處違失官員。所以台灣治安敗壞!
1樓. 陳技師2021/10/15 14:28無語問蒼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