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台南維冠大樓倒塌看執照審查與司法改革
From the Collapse of Tainan Weiguan Building to See License Approval and Judiciary Innovation
金文森1 Won-Sun King1
摘要
本文研究以台南維冠大樓為例,主要目的在探討大樓倒塌的原因及對環境的影響,以及營建相關法規與司法改革等議題。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回顧法及文獻分析法,本文針對我國新聞媒體、網路資訊等進行廣泛的資料蒐集,參考文獻包括歷年來收錄在館藏的資料,以及國內重要大學研究中心調查數據及司法院判決案例等社會科學資料,還有作者本人親身經歷的司法案例,以作為後續評論的基礎依據,經過分析歸納比較後,以做為本研究的參考依據。研究結果發現大樓在地震中倒塌,造成環境的嚴重破壞。台灣的法規形同虛設,司法追究責任的制度更是問題嚴重。建議加強營建法規教育、企業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教育,並改革司法政策、行政與組織運作方式。 關鍵詞:公安、法規、司法、環保
Abstract
Tainan Weiguan building is studied for example. The collapse reason of building and its effect on environment, the related construction codes and judiciary innovation were discussed in this study. Document review method and document analysis method were used. The news and network information were collected extensively. Social science data from library, research center at university, and cases judged by the judiciary were referred. Some justice cases experienced by author himself were included. The above material was used for the basis of follow-up comments after analyses and generalization. It is found that Taiwan’s laws exist in name only. Investigation of illegal duty has serious problem in justice. Enforced education of 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re suggested. Judiciary policy,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manner should be reformed. Keywords: public safety, laws, justic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1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專任教授;聯絡地址: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電話:04-23323000;傳真:04-23742325; 電子信箱: wsking@cyut.edu.tw壹、前 言
2016年2月6日台南維冠金龍17層大樓在地震中完全倒塌,造成115人死亡。這表示建商沒有良心害死人,逼迫受災戶過年無屋可住!1999年9月21日集集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29人失蹤,11,305人受傷,51,711間房屋全倒,53,768間房屋半倒等教訓。由此看出建築倒塌歷史一再重演,非法建商勾結政府官員,在核發建造或使用執照時,公務官員私下違法同意建商容積優惠優待,准許超大、超高、超重建築,如此建商可多賣一些坪數及戶數,在既有土地範圍內增加更多暴利。但土地承載力有限,超大、超高、超重建築會造成土地基礎沈陷,建築傾斜或倒塌。且地下樑及基礎構造因埋設地面以下或地下室底下,我們看不見,違法規畫設計或施工過程偷工減料也沒有人知道,除非設計及施工過程政府官員、建築師及技師全面監造,若政府官員、建築師、技師配合建商謀取非法暴利,購屋者完全是無辜的受害者。不肖建商經營的目標在不擇手段追求最大暴利。
1999年921地震本人在台中,親眼看見地震的可怕,作者以為921大地震後,建商會記取教訓,但是某些非法建商完全不在乎,持續違法建築。不肖的建商只要賺取黑心暴利,不在乎人民死活。政府不肖官員違反營建法規,未確實審查就核發建商執照。建築物一旦發生災變,司法官員官官相護,檢察官不起訴違法公務官員及建商,或以較輕量刑起訴,法官輕判或判無罪。調查局調查官、廉政署所屬政風官員沒有盡責調查或官官相護。即使告到法院,法官違法判決,檢察官違法不起訴或簽結,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監察院沒有糾彈功能。最後屋毁人亡、破壞生存環境,今後希望記取歷史教訓,加強保護民眾生命安全。
貳、文獻回顧 林肯大郡建商負責人李X賢一審時被依圖利等罪名判刑10年半,上訴高院後,認為他是「圖己之利」,但不構成與公務員圖利罪共犯,改依偽造文書及業務過失致死判刑4年5月。不過,高院更二審時,「李X賢」連偽造文書部分都獲改判無罪,只剩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刑3年;最高法院2007年再度發回高院更審後,李X賢因受惠2007年施行的減刑條例,合議庭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兩年、再減為1年。2010年2月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北縣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技士「林X權」、工務局使管課技正許X行、建管課技士洪X統3人,在變更設計與申領使用執照等案中,並無檢方指控圖利建商或登載不實等明確事證,將3人更三審5年半至7年徒刑,均改判無罪;農業局技士練X麟因審理期間死亡,判決公訴不受理。林肯大郡事件18年多了,上百場抗議與協調會讓居民身心交瘁,隨時可能崩塌的半倒區至今仍未拆(金文森,2015a)。
當年興建台南維冠大樓的建設公司已解散,在台灣常有建商推出建案後就解散公司。一旦房子出了問題,因公司已不存在,住戶求償無門(劉時均,2016)。台南地檢署已分案調查坍塌大樓是否涉弊,曾任特偵組檢察官的律師鄭深元建議,可比對當初設計圖和倒塌現場狀況,了解維冠金龍大樓有無違規二次施工,造成大樓安全問題。許多建商申請建築執照時用一個設計圖,等建管單位核發執照後,為了美觀、空間再利用等因素就擅自變更設計,卻沒向建管單位申請二次施工,這樣變更會影響大樓安全。另一重點是,建管單位施工時應該確實監工,鄭深元舉例他曾遇過建商超挖地下室,建管人員到場勘驗卻未實際了解超挖情形,流於表面的監工,嚴重危害民眾的居住安全。通常,建管單位在一樓、二樓地板完成前即需作實地查驗,但許多案例曾發生規避重點項目查驗,且幾乎全委由建築師簽證代驗,無法在地基覆蓋前發現問題,因此屢屢發生超挖地下室、鋼筋綁紮不確實等重大缺失。鄭深元認為檢方未來要釐清原始建築圖說是否與現狀不符、建照查驗是否規避重要項目、是否有變更設計抽梁換柱情事。
南台強震造成嚴重傷亡,馬英九前總統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表示,針對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檢察官已著手調查建商是否有偷工減料,之後必定向民眾交代真相。馬前總統也指出,往後不管是台南或其他地區,他已請內政部趕緊擬訂建築管理相關計畫,以強化相關檢測工作(陳國維,2016)。馬前總統提到,最近7年,台灣在治安、交安、公安等方面都做得不錯,但沒想到這次又發生這麼大的地震,帶來嚴重災情,令他感到很不安、不捨,也讓他覺得還是有很多可以檢討的空間。馬前總統強調,地震雖然無法預測,但地震帶來的災害可以預防,他提醒相關公務人員要在此時深刻反省,想想還有哪些事沒做好,不要把地震災害全然視為天災;中央各部會也不能把這起地震看作是地方的事情,一定要趕緊將相關法令和政策訂得非常清楚,才能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蔡總統力推司法改革,但司法院正、副院長的提名人選卻引發爭議,前考試院長姚嘉文曾表示,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工作是廢除司法官考試(林冠妙,2016)。姚嘉文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65週年座談會中談到司法改革議題時,表示民間社團對蔡總統的司法改革感到很失望,之前提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謝文定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社團即公開表示反對,後來才改提名曾任大法官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姚嘉文說,許宗力的為人不錯,但是否能擔當司改重任,無法加以評論。他強調,之前反對謝文定出任司法院長一職,是許沒有能力推動改革,司法改革是很重的擔子,他不知道蔡總統改革的決心到什麼程度。姚嘉文提到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工作是不要再辦司法官考試了,目前司法官和檢察官考試是合併舉行,「很多20多歲的年輕人考上司法官,訓練個1、2年後再實習一段時間,就可以當法官了,哪有辦法獨立審判?」。他舉美國為例,美國沒有司法官考試,只有「法律考試」,在擔任教授、檢察官、律師多年後,才有資格被任命或透過選舉擔任法官,台灣現在的制度是錯誤的,司法人員的養成大有問題,他建議應廢除司法官考試,而且,司法官和檢察官不可同時受訓,呼籲立法院修法,司法官的任用,須有數年的律師等資歷,「至少要35-40歲才能當法官」。作者認為法官及檢察官自由心證有問題,請採取陪審團制度。
法務部廉政署民調,司法人員廉潔評價不佳(陳志賢,2016)。法務部廉政署2015年10月委託台灣透明組織協會進行25類公務員的廉潔評價民調,其中民意代表廉潔評價不佳,「立委」排24名,倒數第二。至於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人員評價也不高,其中「檢察官」僅排在11名、「法官」更排名其後(15名),而2者名次均比2014年調查滑落,年度排名甚至不如「軍人」(8名)、「警察」(7名),顯示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偏低。排名最後的是25名的土地開發業務人員、縣市議員23名、鄉鎮市民代表22名,顯示民眾普遍認為民代廉潔評價偏低。此外,受訪者認為違反廉政之不當行為,是以「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來影響政策」最嚴重;其次依序是「選舉賄選」、「民眾請人向公務人員關說」、「民眾向政府人員送紅包」。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最優先「加強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流程的公開透明」,其次是「加強查緝(抓)貪污的案件」,再來是「加強稽核政府機關的法規漏洞或缺失」,「加強宣導教育防止貪污」與「提高檢舉獎金或保護檢舉人」。對公務人員貪污的容忍程度,16.0%的受訪者尚能容忍;有43.4%的受訪者完全不能忍受,顯示民眾對公務員貪污行為的容忍程度相當低。而且有高達61.4%的受訪者表示會檢舉貪污。至於民眾不檢舉的原因,分別是「檢舉也沒用」與「事不關己少管為妙」,其次是「怕遭到報復」,再其次是「不知如何檢舉」與「難以提出證據」。請注意最後一名土地開發業務人員包括建商、建築師、建築管理官員,與本研究主題有密切關係(King,2008)。
高巿府工務局建管處2015年爆發涉貪醜聞,高雄地檢署偵結,認定前副處長陳X雄3度收賄共6萬元,因未要求部屬配合違法發照,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但建請從輕發落(曹明正,2016)。至於幫忙跑照前巿政顧問張X鳳寫悔過書保證絕不再犯,獲緩起訴1年,但須支付公庫5萬元並接受一場法治教育。2015年前高巿府巿政顧問張X鳳受中鼎工程等業者委託幫忙跑照,拿到6萬元跑照費、茶葉禮盒涉嫌將其中2萬元裝進信封袋,再置於禮盒下方送進巿政府給陳男,廉政署南調組2014年接獲檢舉掛線監聽跟監。2014年1月,張婦跟陳男電話連絡後,下午以茶葉禮盒藏錢方式行賄對方,5天後欲再行賄時,因陳男剛好休假,張婦電話中結結巴巴,先說要拿「那個」,後來再改口「吃茶啦」、「茶葉啦」,最後將禮盒放於陳男辦公室櫃子裡。前年3月,陳男改調工務局副總工程司,檢廉意外發現接手他業務建管處副處長李X賢也涉嫌收賄,2014年12月搜索陳男後,李男竟一點警覺也沒有,隔月家中被搜出多包隨手亂放信封袋,2015年5月先將他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男部分高雄地檢署經1年多偵辦,他雖承認拿禮盒,但否認收錢,不過張婦坦承3度將裝有2萬元信封袋藏於禮盒下,檢方因此認定陳男不可能沒看到,但他只是促請底下承辦人員儘速辦理,並沒違法要求放水核發執照。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最新結果出爐。八成四民眾質疑法官之公正、公平性,為歷年表現較差之民意反應。此外,76.5%的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台灣民眾對目前政府在防治貪瀆案件的效能依然相當不滿意(78.7%)(犯罪研究中心,2016)。
由上述施政滿意度調查可以看出我們用生命捍衛的國家是一個貪腐的政權。法官違法判決,檢察官違法不起訴。作者親身經歷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涉嫌圖利建商,在東南兩側均為6公尺窄巷角地,土地僅46坪即可都更,且違法建築10層高樓,造成緊鄰住宅無法都更。建商因此略奪非法暴利約新台幣一億三千多萬元(金文森,2014a,2014b,2014c,2014d)。另外台中捷運工程墩柱鋼筋,建商未按照營建法規施工,潛藏諸多公共危險疑慮,林佳龍市長却認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已鑑定安全無虞(金文森,2015b)。
既然人民對司法不滿意,蔡總統競選前發表司法改革政策談話(民主進步黨,2015),全文重點節錄如下:
推動司法改革的時候,絕對不要忘記,「回應人民的需要」才是我們的第一目標。讓司法回歸「屬於人民的司法」,它不是統治者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它必須能夠保障人權,維護人民利益;它必須擴大人民對司法的參與,不再高高在上;它必須專業、透明,讓人民覺得可以信賴。「人民的司法」,它也必須擺脫威權控制的角色,遠離金錢賄賂的腐化,並且獨立於政治與媒體之外。
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檢討現行的進場和退場機制。在「進場機制」部份,社會用「恐龍」、「奶嘴」來形容司法人員,是來自於部份司法人員欠缺社會歷練及能力,做出了悖離社會正義和人民情感的判決。所以,必須檢討現行考試的進場機制,建立公正的遴選標準以及養成制度。在「退場機制」部份,司法判決為人詬病的原因,也包括司法人員的品德操守不佳、未堅守公正性、公平性與獨立性、裁判品質及效率低落、審判及起訴標準因人而異,以及濫行簽結、起訴及上訴等等。持續檢討《法官法》中,有關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退場機制,以確實達到監督防腐及淘汰目標。
人民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有權參與行使司法權,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特徵,也是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具體落實。我們普遍在討論的,包括「陪審制」、「參審制」或其他模式,台灣應該採行哪種制度?又要如何提升國民對裁判的信賴?司法攸關國民生活價值及正義的實踐,它應該是對人民友善的,不應該是冰冷而陌生。對一個司法制度。也應該透過淺顯易懂的方法,讓人民去了解法律及法庭運作,以及司法救濟的管道和資源,這樣當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可以很快地得到救濟的機會。推動司法改革的策略,那就是「由總統親自領導司法改革」,確保它能夠加速推進。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追求公平正義,對人民提供有效、即時的保障,並保障人權。
新任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過去司改是以專業人員規畫,國是會議將以人民的司法觀點,來推動日後的司法改革(陳志賢、趙雙傑,2016)。邱太三說長期以來,社會各界對司改的議題都特別的關注,司法的層面涉及甚廣,從前端的犯罪偵查、審判、到後續的矯正、更生,每個環節都很重要,人民的期待也很高,特別是人民的公平正義思維,跟法律立法制定的有所落差。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下列兩種方法,簡述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 本文針對我國新聞媒體、網路資訊等進行廣泛的資料蒐集,參考文獻包括歷年來收錄在館藏的資料,以及我國司法院判決案例等社會科學資料,以做為後續評論的基礎依據。
二、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透過蒐集有關職場資訊、調查報告、社會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蒐集內容儘量要求豐富及廣博;再將收集來的資料,經過分析後歸納統整,再分析事件淵源、原因、背景、影響及其意義等。上述文獻均需仔細研讀,再進行分析與比較,以做為本研究評論的參考依據。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大樓倒塌造原因
成功大學2016年3月21日舉辦南台地震研討會,針對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原因,與會學者專家分析「防震大忌沒有一項沒有犯的」,看不出有明顯的偷工減料,設計及施工不當是倒塌的主因,結構技師現場觀察,甚至有梁柱沒有接在一起的離譜情況(修瑞瑩,2016)。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蔡榮根也表示,台灣的建築法規「比非洲還不好」,民國80年左右的房子鼓勵開放空間,並贈送容積率,使得許多建物一樓都挑高,容積率增加房子重量,更容易倒,類似的建築921大地震時已倒了一批,維冠的情況也相同。
美濃強震造成包括維冠金龍大樓等多棟1樓屬「軟弱樓層」建築物倒塌,專家學者認為,這是原始設計結構有問題,台南市土木公會理事長鄭明昌更點出,維冠大樓的1樓店面設計成騎樓,就是大樓倒塌的主因之一。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授、也是地震建築結構安全專家姚昭智表示,美濃強震發生後,他接受中央委任,在台南災區勘察包括維冠金龍大樓等多棟倒塌建築物,發現這次倒塌的建築物,多有一個共同特色,1樓全部被設計成「軟弱樓層」,這種錯誤的建築結構設計,在921時就造成很嚴重的倒塌(黃文博,2016)。
維冠金龍倒塌後,也確實在該大樓破損樑柱中被發現非實心且使用沙拉油桶充當支柱,同時還發現保麗龍,在殘骸中亦發現樑柱斷裂處均位於鋼筋續接處,令媒體質疑倒塌原因為樑柱所用混凝土握力不足、箍筋彎度不夠才會造成憾事,此次災害相當程度上疑似有人禍的成分存在。惟根據結構工程師戴雲發指出,在921地震前的建築物,為求造型美觀及減輕混凝土的重量,多在裝飾用柱中填充沙拉油桶柱子,在921地震後多以封模板或是保麗龍替代。他認為承重用柱不太可能使用沙拉油桶。強調建築物抗震力不足多為結構設計及建造不良所致,不能全怪沙拉油桶(維基百科,2016)。
台南地檢署偵辦維冠大樓倒塌案,發現建商林X輝為了減少營造成本,全程偷工減料外,結構技師鄭X旭當年剛出社會,以「前輩告知經驗」為由,把所有耐震配筋打7折,也是釀災最重要主因,他當年經驗不足,建模時把部分梁柱的長、寬與圖面的長寬倒置,這些錯誤的長方形柱足以影響東西向的抗震能力。據了解,維冠案新增被告鄭X旭在台南、高雄地區結構技師工會擔任重要幹部,甚至還曾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技師懲戒委員會代表。檢方透露,案發初期就掌握鄭X旭,他還以理事身分幫檢方計算配筋圖,直到其他專業技師發現,維冠大樓興建時的結構圖,跟震災現場採集的鋼筋狀況不符,確認鄭X旭涉案情節重大,檢方才把他從關係人轉為被告。檢方發現,維冠大樓主鋼筋應用7號,耐拉力達4200公斤的高拉力鋼筋,但林X輝為了省錢,交代鄭X旭繪製標準圖說,實際卻交代工地小包商使用耐拉力強度為2800公斤的中拉力鋼筋,造成建築物靜載重少了一半重量,也就是維冠大樓耐重力減少的主因。另外,檢方也發現,鄭X旭負責的維冠大樓結構圖,裡頭部分欄位沒有填寫,包括地震計算、樓版計算用單位重、加計梁柱單位重等,這些都是造成低估建築物載重的關鍵原因(辛啟松,2016)。
二、大樓倒塌造成環境破壞 地震或颱風中大樓倒塌,造成環境破壞嚴重破壞。環境損害包括產生廢棄巨積混凝土塊,無法回收再使用,現存垃圾掩埋塲多飽和,混凝土塊無處可丟棄,也無法送進焚化爐燒掉,921地震後廢棄巨積混凝土塊堆放滿山滿谷。鋼筋若要從混凝土塊中取出回收,必需消耗能源壓碎混凝土塊,才能取出變形的鋼筋,若碰到像現在鋼鐵跌價,回收的鋼筋價錢很低,不敷壓碎混凝土塊的成本。
大樓倒塌造成交通中斷,因台灣道路狹窄,大樓倒塌佔據馬路,車輛行人無法通行,救災軍警消防醫護人員無法進入災區。大樓倒塌造成週邊低矮房屋壓毀,或撞擊其他樓房,因為台灣的建商蓋大樓不保留與鄰房之安全間距。且建築群密度超高,一棟連接一棟幾乎沒有防火巷,發生火災時一棟連接一棟竄燒。
大樓倒塌造成水電瓦斯電話中斷,水管若破裂水源湧漫地面淹水,電線扯斷可能漏電,且夜間無法照明救難。瓦斯或石油管線斷裂會爆炸燃燒,或空氣污染或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有線電話或無線電話中斷無法通訊求救或回報平安。沒有水電瓦斯受災戶無法烹飪煮飯,沒有熟食可吃。沒水洗澡及洗衣服,夏日炎炎全身汗臭污穢不堪。
大樓倒塌死亡的人員及動物不易挖出,腐臭病菌滋生,容易漫延傳染病。災區沒有廁所,只好隨地大小便,或廁所沒水沖糞便,造成環境極不衛生。露宿街頭空地、公園或學校操塲,蚊蠅咬擾沒有空調很難睡眠。學校受災停課,學生無法上學受教育。也沒有心情娛樂,宛如生活在人間煉獄。以上所述有部份是作者在921地震的親身經驗。
三、司法不公不義
以台南維冠大樓倒塌事件,造成115人死亡及96人受傷,作者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臺南市政府公務員,因檢察署歸法務部管理,法務部歸行政院掌管,於是向行政院院長陳情,結果陳情失敗,國民黨張院長及民進黨林院長均未妥處。
(一)、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檢察官求處建商負責人林X輝5年刑責,台南地院2016年11月25日對維冠負責人林X輝等5人判處最重刑5年;受災家屬發表聯合聲明說「無法接受」、「這口氣吞不下去」。李宗典的大姐李肅椊代表受災戶及家屬發表聯合聲明說「無法接受」,她表示,這份判決無法喚回最愛的家人及115條人命,這些當初蓋章的官員竟可以全身而退,難道官員可以不用負一丁點責任嗎(TVBS,2016)?5年除以喪生115人,平均害死1個人僅關在監牢16天。可是不肖建商賺取暴利若干億元以上,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二)、按照建築法縣市政府必須實質審查,沒有形式審查的法源依據。建商申請使用執照,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25條、第28條、第70條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三)、依據張渝江技師提供本案起訴書新聞稿摘錄。刑法第80條追訴權,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案大樓違法建築發生於建造執照至使用執照核發期間,違法建築就是犯罪行為。使用執照核發後至大樓倒塌期間,均未耐震補強防止倒塌,故犯罪行為有潛伏繼續之狀態。大樓倒塌時犯罪行為是終了之日。
(四)、依刑法第193條縣市政府建管處官員即監工人,或刑法第130條、第276條應追訴公務員,依刑法第80條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故應自大樓倒塌之日起算,追訴10年。
四、執照審查疑義
(一)、實質審查或形式審查 建造執照審查採用行政與技術分立有問題,作者於2016年12月請教台中市建築師公會副理事長王文芳建築師,他表示建築法第34條於民國73年雖修正為:「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但各縣市主管機關一直不願意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不肯完全鬆手由建築師辦理簽證作業,口頭上宣稱已實施行政與技術分立,其實仍在作實質審查。作者曾請示內政部營建署下列問題:
1.建築法第34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請問是應就那些規定項目為之?
2.所謂建築師負責技術簽證,是否建築師針對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負責技術簽證?
3.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應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抽查。請問抽查那些項目? 是否要抽查建築師負責技術簽證的項目?
維冠大樓起訴書表示「經查本案建照審查時,依據相關法規,係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但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不可違反母法建築法第70條,建築法第70條要求實質審查。起訴書表示「當年臺南縣政府並無就審查項目訂定特別規範」,既無訂定特別規範就須依據建築法執行審查。起訴書表示『原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係以內政部頒定之「審查表」(附錄一)進行本案之審查,而審查表之內容僅係書面審查,即看有無建築師簽證,是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經依審查表內容逐項審查後簽請擬准予核照。』內政部頒釘之「審查表」是方便提醒工務局公務員應注意的重點事項,內政部從未明文規定以「審查表」否定建築法第70條。否則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拿出內政部否定建築法第70條之行政命令。即使有行政命令也不可違反立法通過之法律條文。
縱使依「審查表」,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縣市政府需實質審查。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應視實際需要按比例抽查,抽查項目包括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高度比、樓層高度、日照、陰影、鄰幢間隔、防火構造、防火間隔、其他退館距離、臨接道路限制、相關文件、相關圖說等。通常建商會勾結官員,超高、超大、超重建築,如此可多賣坪數及空間,賺取非法暴利。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違反法規者,應移送懲戒。建築師或技師若為建商節省工料或偷工減料,縣市政府技術部份完全不管或未抽查造成事故,這顯示建築法第34條需修改。建議技術部份由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或技師公會、專家學者等實質審查。否則若用「審查表」可取代公務員之實質審查,那麽建請裁撤工務局或都發局的建管處,所有建築業務移交地政事務所用「審查表」承辦登記即可。
五、向行政院院長陳情過程與結果
(一)、作者不認識大樓倒塌的傷亡同胞,但有重傷變為殘疾者,有冥婚者,有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者。政府官員不是口口聲聲說愛台灣嗎?台灣人民的生命財產誰來保護?政府官官相護,行政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作者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署不起訴臺南市政府公務員,2016年4月11日向行政院院長陳情。案件文號:105005833。法務部正本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又給台南市政府。 2016年4月27日臺南市政府表示(節錄)「本府工務局即已提供本案相關資料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配合偵辦,先予敘明。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後,其中針對原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公文書登載不實、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及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認定查無不法事證,難認公務員應負任何刑事責任,將此部分予以行政簽結,本府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偵查權行使結果應予尊重。」
(二)、2016年4月27日再向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陳情,主旨為「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檢察官違法不起訴公務官員,本案至少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案件文號:105006925。臺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回覆(節錄)「感謝您的來函及對臺南市政府發展的關心,您的反映案件案號為:A-TB-2016-25800,系統已將您的建議事項列入處理流程」。2016/4/29臺南市政府表示(節錄)「有關您105年4月27日向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文號:620-105006925號)反映事項,經交臺南市政府酌處,分由本處瞭解,台端前次(文號:620-105005833號)暨本次反映事項,均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另分案予法務部卓處,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
(三)、本人不服臺南市政府2016年4月27日之回函,臺南市政府公務官員是涉嫌準被告,其所言均在偏袒臺南市政府公務官員。2016年5月10日只好直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首長信箱陳情,其回覆「本機關已收到您的來信,我們將會儘速處理,謝謝您的來信。」當天又打電話給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機1102服務中心林書記官(女),她又轉政風室陳科員(女),陳科員表示4月22日分案給良股辦理,回覆要等1個月。 2016年5月10日台南市政府表示「有關您105年4月27日向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文號:620-105006925號)反映事項,經交臺南市政府酌處,分由本處瞭解,台端前次(文號:620-105005833號)暨本次反映事項,均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另分案予法務部卓處,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 2016年5月11日法務部檢察司E-Mail函,正本收受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旨:檢送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於105年4月27日轉來金文森君電子郵件1件,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 2016/5/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本署於104年5月11日收到法務部檢察司轉寄信函1件,茲答復如下:台端來信反映內容,本署已分陳案辦理,並明確回覆台端在案,謝謝您的來信。」
(四)、2016年5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署以「南檢文良105陳112字第31653號」函覆,該函說明三之(二)表示不起訴公務員之論理堅強,但未明白說明有何理論依據?本人不服再向行政院院長陳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16日又回覆本人非當事人,拒不答覆不起訴台南市政府公務員之理由。為逃避責任也不回覆良股書記官貴姓大名? 當事人都死了,家屬也不一定懂得建築法規,有誰可申冤?
(五)、本案馬英九前總統已請內政部趕緊擬訂建築管理相關計畫,以強化相關檢測工作,事實上內政部並未公告建築管理相關計畫。國民黨張善政院長執政時期並未妥處本案刑責,民進黨林全院長新政府也不為民申張正義。所以我們需要司法改革!
伍、檢討與建議
馬前總統競選時說要司法改革,《法官法》的正式通過是我國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歷時23年的折衝,《法官法》終在2011年6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近年來,有關司法官貪瀆、誤判、與人民對司法的感情差距甚遠,而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讓社會大眾不禁懷疑,我國高素質的司法官到底怎麼了。發生在2010年的資深法官與檢察官「共謀」集體收賄情事,讓人民深認其來有自。法官是凡人,不是超人,也不是神仙,司法官員也有七情六慾。現行地方法院檢察官及法官一人即作決定,經常違法不起訴或簽結及違法判決,且後案均由前案檢察官審理。檢察官違法不起訴,法官也沒有機會審判。本研究對司法改革作出下列建議:
一、採取陪審團制度 修改憲法第81條法官不為終身職,年金改革併同減俸,刪減18%優存利息。檢察官簽結、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召開偵察庭,檢察官起訴與不起訴,及法官審判建議均採取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人數約10人以上(視案情規模調整人數),陪審團應有各種科技專業能力,專業能力包括工程、生物、醫護、財經、會計、軍事等,陪審團可以投票表決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可以合理判斷應重判或輕判。 不可讓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或法官一個人即審斷決定,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薪資減半,減半的薪資拿來聘請陪審團,參加偵察及審判。因為現行制度司法官員權力太大,又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檢察官違法簽結或不起訴,法官也判不到。法官違法判決,無人可管。高薪不是養廉的良策,給再多薪資不如聘請陪審團,陪審團參加檢察官的偵察庭及法官的審判庭。若有人想行賄法官及陪審團,因陪審團人數眾多需準備龐大的賄款,且容易被揭發。
中國大陸陪審員制度已建立,比台灣文明進步,且已有許多研究值得參考。南京師範大學錢再見院長及潘溪教授提供大陸司法改革資訊如下:
(一)、關於打擊貪腐問題是這一屆中國政府重點關注、動作較大的一個執政特色。反腐是一個具有較長期限規劃和精准分步推進的過程,具體實施部門包括紀委、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部門。比較特色的有設立紀委各級巡視組、檢察機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在刑罰中設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等具體措施,當下最新的動態舉措是在頒佈實施《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逐步將紀檢、監察、反貪、反瀆、審計等相關工作納入統一的國家機關範疇。目前來看,在各級政府部門內部已經逐漸形成了相對高壓的反腐態勢,在立法、政策和具體舉措方面對貪腐人員的打擊和對公職人員的震懾效果已經形成常態,但是全面解決腐敗問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換言之,反腐成效顯著但是道路還長遠。
(二)、陪審制度改革目前還在進行中,有賴於進一步的政策出臺。就目前的試點情況而言,訴訟法明確規定陪審員擁有與審判員同樣的表決權,在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也從原有的單純形式上的陪審逐步增加陪審員的實質參與,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等部分試點單位還嘗試了由十名陪審員參審,最後投票形成一個實質性效力相當於法官的判決結果的試點模式。在刑事案件中,目前集中在庭審實質化的改革重點,大陪審的改革試點尚未完全鋪開。有一些論文資料發在附件供參考:1.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2.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4.价值多元化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基于英、俄、日陪审制改革的思考,5.司法潜规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6.认知心理学视阈中的陪审团审判,7.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8.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9.论民事诉讼中的参审制度,10.中國陪審制度的改革方向,11.权衡公正与效率完善陪审制度,12.中国法庭审判中的专家陪审员制度研究,13.构建海事审判专家陪审员制度研究。
二、檢察制度改革
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訊時口頭消遣或侮辱原告或被告應屬違法失職行為,但原告或被告請求提供偵訊的錄音或錄影電子檔案,均以偵察不公開被駁回。即使申訴也告知查無實據,故原告或被告沒有證據控告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建議如下:1.請求複製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訊的錄音檔案給原告或被告搜證。2.請求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錄音時口述當天日期及起始與終止時間,以免自行剪接錄音檔案滅證。3.請求刑事偵訊過程,依據憲法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只要偵查期間不公開,准予原告或被告自行錄音存證,以保障人權。 刑事偵察結果簽結及不起訴,偵察結果的內容及證據例如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及數據資料,要給原告、被告雙方閱覽複印。現行檢察制度偵察不公開,建議偵察終結不起訴或簽結,偵察結果除了性侵案,偵察結果應全部公開。所謂偵察不公開應是指偵察期間或偵察過程尚未確定所以證據不公開,偵察結果有罪起訴自然公開。但偵察結果有罪,檢察(事務)官以偵察不公開為理由,掩蓋隱藏犯罪事實,然後簽結或不起訴,沒人可查、沒人可管,現行檢察制度,只要中華民國存在,簽結或不起訴的偵察結果永遠不公開。這種不透明的作法,包庇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貪污枉法。 檢察官不起訴書經常表示某某案情或罪狀不得再議,請問有何法律依據? 請問有法律特權嗎? 縱使有法律特權,建議修改法規,民眾對於起訴內容均有理由,民眾對於案情或罪狀均有定見,除非是誣告也有誣告罪的報應。檢察官沒有必要限制某某案情或罪狀不得再議,請修改規定廢除不得再議的規定。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表示『依「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規定:「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另「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10)7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爰該手冊附錄6、「公文作法舉例」所列舉各類公文格式範例,均依上開規定載明發文日期、字號及聯絡方式(承辦人、電話、傳真、e-mail)等,俾利各機關遵循(地方政府的文書處理得參照「文書處理手冊」或另訂相關規範)。』但法務部表示刑案告訴檢察官簽結回覆告訴人的書函沒有規定要承辦檢察官具名,也不需述明聯絡方式。法務部是在教導檢察官斷絕與民眾溝通的管道,顯示蠻橫作風,不民主、不透明,不公開,請要求檢察官在書函具名並述明聯絡方式。 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刑案要求七天內申請再議,七天時間太短,若遇到告訴人出國或忙於其他事務,就喪失申請再議的機會,而且再議狀也需要時間整理撰寫,或者委託律師辦理,檢察官是否存心故意不要告訴人申請再議?建議申請再議由七天內延長至30天。而且申請再議須經由原不起訴之檢察官,向高檢署申請再議。再議狀有沒有被原不起訴檢察官動手脚沒人知道,建議申請再議狀直接由告訴人掛號寄給高檢署,由高檢署分案給其他檢察官承審。若再議被駁回,直接交付法官審判勝訴的機會,據律師告知微乎其微。建議地檢署檢察官審理案件,高檢署審理再議案件,及交付法官審判均要陪審團(含科技、工程、醫護、財經等專業)共同審理。
三、法務部改革
國際透明組織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指出,我國有36%的受訪者回答與相關部門接觸過程曾行賄,法務部長曾勇夫2013 年7 月11 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將向國際透明組織充份了解並澄清,但不會採取抗議的激烈手段。法務部指出,國際透明組織該項調查係對全球107 個國家,外界傳聞我國貪腐程度排名第18 名是明顯的錯誤,不應擅自援用,更難以接受該調查結果逕行論定我國貪腐之嚴重性。另據法務部新聞稿指出,該調查結果有疑義之處包括:曾行賄最高百分比為司法(35%)即約每3人與公部門接觸,就有1人曾行賄,以該調查所指之司法(35%)而言,目前檢察機關每年偵辦約40 萬件刑事案件,其中約近50%為不起訴處分,其餘亦約40%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結案,起訴件數也僅10%左右,況且起訴的案件也只有一成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縱使進入深流審判程序,也不一定要行賄法官。 但曾勇夫部長2013 年9 月6日宣布,為造成社會紛擾致歉,雖然絕未關說,決定請辭法務部長一職。請問未關說為何辭職? 若關說請辭就沒事了,真是無法無天!請問不起訴案件中是否有行賄就不起訴?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案件中是否有行賄?起訴的案件也只有1成約4千件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請問審判有罪的案件有幾件? 重判十年刑期以上的的案件有幾件? 重判無期徒刑的案件有幾件? 請每年公佈統計數據。請問為什麼百分之90的刑案不起訴或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 是否違法不起訴或簽結?請求重啓調查起訴!另是否監獄爆滿?若是,請比照人口數及房屋建築成長總量,加蓋監獄。 法務部已經有廉政署,又有調查局叠層架屋。目前監察院沒有調查人力,所有陳訴案件均發函至被訴單位的官員,由被訴單位的官員自行提供資料,被訴單位的官員為逃避責任,往往避重就輕回覆或隱匿關鍵資料,故建議調查局併入監察權機構,由監察權機構要求調查局官員主動搜查證據。但目前調查局官員接受民眾檢舉或陳情報案,沒有比照警察局給民眾報案三聯單,沒有上網提供辦案進度查詢,一個案件可拖延長達一年以上,也沒人管。例如某女性調查官生產請育嬰假,案件沒有代理人處理,就暫時擱置。調查局辦案效率低落,且涉嫌包庇犯罪事實。目前調查局官員偵查結果,大多不了了之,或者說根本沒有調查,就憑被訴單位的官員避重就輕回覆或提供無關緊要的資料,就往地檢署陳報,檢察官大多簽結未偵察。看起來調查局沒什麼實質功能。建議偵查結果主動發函告知民眾,若民眾不服請增設申訴管道。調查局廉政工作年報表顯示移送案件數量很少,嫌疑人數也很少,涉案標的金額也不多,建請在統計總表增加簽結案件數、不起訴案件數、起訴判無罪案件數、起訴判刑期5年以下案件數、起訴判刑期5年至10年以下案件數、起訴判刑期10年以上案件數,讓民眾看清我國司法瀆職的真相。 廉政署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與官員每年有何工作績效請統計公佈,並以民眾的檢舉或陳情案件數量作分母,辦成的案件當作分子,請將統計結果公開。因為以作者觀察,民眾向廉政署或政風單位檢舉或陳情案件幾乎都不了了之,石沈大海。而且廉政署回覆給民眾的電子郵件都沒有公文字號,案件有無立案建檔民眾也不知道。政風官員是否為行政機關的門神?是否官官相護?處理結果都說查無違法貪瀆事實,但民眾看得清清礎礎,明明有違法事實,政風官員說沒有,或說已結案。例如民眾檢舉價值壹億多元的違章建築,某建管處說已自行拆除結案,政風處也跟著說已自行拆除結案,或說同一問題已答覆今後不再答覆,事實上根本就沒有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建議民眾的檢舉或陳情案件要建檔,要讓檢舉人上網查閱進度,當民眾發現政風單位有包庇問題或不處理時,請建立上級管控機制及民眾申冤管道,因為目前政風機構也類似恐龍無人可管。
四、稅務改革
台灣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富者恆富,窮者愈窮。台北每坪新屋售價超過100萬元,建商炒房、炒地皮又想盡辦法逃漏稅,稅賦不公,建商財團也不公告財務報表,若與稅務官員勾結沒人知道,難怪政府稅收減少。若檢舉建商涉嫌逃漏稅捐,請求財政部政風處調查,均說經查尚無具體不法事證。後來請教國稅局離職官員,其表示除非有具體證據,否則無法查察財團逃漏稅捐。常見會成立的檢舉案件,如員工對公司的苛扣,股東之間爭執,兄弟姊妹間分配不平,且握有財團內部財務報表或資金流程證物。亦即除非有具體證據,否則稅務機關多怠惰或不願查辦。除非法院判決,債權人才能查債務人財產,但也無法查察有無逃漏稅捐。 一般人沒有調查權,也沒有建商報稅資料,無法提供具體事證,而國稅局有公權力却置之不理,並予以免議,這種檢舉制度形同虛設。依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可能利用三等親以外之舉發人領取獎金。若民眾質疑國稅局有吃案嫌疑,國稅局即用機密文件表示經查未有逃漏稅情事,反正民眾也不能查閱任何資料。愈是機密的作法,愈會縱容公務員貪瀆。檢舉人無法知悉檢舉處理內容,承辦官員是否涉嫌利用他人領取獎金?或包庇建商逃漏稅?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略以):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審計法第14條: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審計法第55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若向監察院陳訴,請國稅局將建商建案的營業所得及應納稅額等資料,呈送 監察院查閱,以昭公信。但國稅局以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及檔案法第18條第6款作為黑箱作業之保護傘,拒絕答覆。
五、監察權改革
第五屆監察委員補提名候選人推(自)薦,建議不要提名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官員擔任監察委員,人民對司法已不信任才需司法改革,以王建煊前監察院長所述,監察院功能不彰。曾為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官員擔任監察委員,往往官官相護,人民陳訴司法或其他案件幾乎沒有平反的機會。請求將歷屆監察委員的身分背景屬性及辦成案件數量作統計,即可瞭解並公告監察委員的效能。即每位監察委員承辦的案件數量當作分母,辦成案件(人民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與保障)數量當作分子,其比值即可知道不同身分背景屬性的監察委員之效能。 2014年7月27日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在台北報導,前監察院長王建煊再批監察院是「殘害忠良院」,如果不違憲,他贊成廢除監察院。王院長並指出第四屆監察院平均每年派查五百三十多件案子,每件成本約一百零九萬元。他持續爆料,揭發監委下鄉巡查接受旅遊招待、請客吃飯,和關說親戚升官的惡形惡狀。王院長也坦言,監察權行使範圍及效果其實很有限,監院每年收到人民陳情案多達幾萬件,但實際辦的案子僅3%,多數陳情案都函請原機關說明,再轉交陳情人。監察院的糾正、彈劾不痛不癢,浪費人民的納稅錢,奉養一些沒有監察功能的官員。因為政黨輪替,總統、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政黨色彩可能過於濃厚,失去監督制衡的機制與功能。所以建議監察院的正副院長及委員經由全民公正公平公開的方式選舉產生,參選人不准有競選活動。當選監察委員沒有薪資,全部都是義務職,但以辦成案件另計發優渥獎勵金。
陸、結論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造成環境破壞,我們看見建商唯利是圖,政府建築主管機構把行政審查監督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營建法規僅作參考,建築主管機構並未嚴格遵守政府法令,也未確實審查建築執照,也未監督營建工程品質,也未執行公共安全查驗。屋倒人亡後檢察官違法不起訴公務官員,對於建商求處刑期不符比例原則。建議改革建築法規、政策、行政管理措施與司法組織運作方式,特別是實施陪審團制度。並加強環境保護教育,讓學生、民眾、建商、公務員、司法官員知道要建立良善的居住環境,以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及永續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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