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除罪化的疑義
2013/06/04 19:17
瀏覽214
迴響0
推薦5
引用0

修特別法以除罪化,是僅特別法有規定而普通刑法無規定之前提下,方有除罪效力。

反之,若是普通刑法仍有規定,僅廢止特別規定時,是否不須回歸刑法罪名,似有大法官解釋空間。

法律上是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但當初檢察官起訴時,是因先適用特別法起訴,法院認定後依特別法判決定讞。現在,特別法雖除罪化,不代表普通刑法規範效力即自動消失,仍有回歸普通刑法之問題,是因此而有上開想法。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公共議題
自訂分類:北郭野叟
上一則: 同學,找錯錢了
下一則: 美國在等什麼?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