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的228賠償條例
2012/09/02 00:24
瀏覽916
迴響1
推薦5
引用0
恐嚇之下的立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立法是何其慎重和縝密的大事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簡直成了個立法笑話,起碼的公平正義都闕如
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中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在這條文中至少有兩項不符公理正義的重大缺失,
首先,它未指明是「無辜」人民,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非法」.「不當」地侵害者。
那麼,在該事件中,對無辜百姓及公務員施以打.殺.姦.掠等暴行的暴民,是否也要給以補償?「事情鬧大了,暴行也正當化了?」,這世界還有公理正義嗎?
今後公權力還能不能對打砸搶殺人越貨姦淫擄掠的暴民加以制裁 ?
其次,在本條例中,無辜人民及公務員等,在本事件中,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暴民侵害者,卻無法得到補償。
此事件既是因政府處置不當引起,而受暴民侵害的無辜人民及公務員又無法向暴民要求賠償,自當由政府給予補償。
何以會出現如此不像話的立法 ?
顯然是由民進黨運作多數族群暴力恐嚇之下的結果,
這是立法的笑話 !
這是民主的恥辱 !
我不反對將補償條例改名為賠償條例,對受侵害的無辜人民當然要加以賠償
希望此次修正立法除了改名以外
要顧到起碼的公平正義
將第二條改為: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