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上午回應性侵案件修法,將把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關於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中的「違反意願」部分刪除,事實上,細觀該條文的修法始未,最早的條文是「致使不能抗拒」,但因婦女團體的堅持才改成現今的條文,不過,據了解,就在日前拍板的行政院版本要刪除「違反意願」部分後,有婦女團體又主張要將爭議的文字保留。
法界人士表示,現行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條文中的「違反意願」條款,是在民國88年修正時所增加的,原條文內容是「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的背景就存在婦女團體的因素。
然而,去年相繼發生「違反意願」的判決爭議後,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決定將爭議的「違反意願」予以刪除,但婦女團體卻又主張,要把「違反意願」部分保留。
法界人士說,就「違反意願」的修法歷史觀之,若婦女團體未來在立院時仍堅持不刪,那又何必再大費周章的修正。法界人士說,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前提是性侵加害人有無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而為性交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願,「違反意願」條款既然存有爭議,與民眾的法律情感有落差,該刪就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