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賈靜雯事件
2010/09/0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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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來寫東寫西 因為上了堂 " 法律教育" 課 ,對我來說, 搞不清楚米國律法 ,很費勁去讀case , 所以我只好在課堂上略提台灣的東東 ,呼! 終於上這課完了 , 可以回台度假養豬ㄟ.
從媒體報導, 看賈靜雯事件, 大權判給男方. 因為他要送小孩去米國唸書, 計畫完善 .無疑是活生生拆散母女 , 如果賈是美公民, 在美開庭, 也許不會是這樣結果. 賈可用小孩美國身分辦其美國身分, 然後在美國在爭其母權 . 但這也太諷刺了吧! 台灣人都不保護台灣人! 搞屁啊!
如果媒體沒說錯判決的話 , 意思是如賈 帶小孩在台灣唸書就比較 沒" 出託 "? 還是判給較有錢的一方 ? 甲也有能力讓小孩去米國啊 ! 這是何律法 . 這樣對依個做母親的來說是很殘忍.
應該階段性 判決, 前三或五年 盼雙方共有權 , 之後, 如有一方因泡妹泡男而疏於照顧小孩 , 則將失去監護權 .
我認為目前至少要雙方共持有平等權去維護親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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