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
1.加保期間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1.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35年=7862元
每月可領身心障礙年金7862元
2.家庭主婦 林美美 女士40歲加入國保,18年後有一天她在巷口被摩托車騎士搶劫,以致摔倒受傷,脊椎嚴重移位,又因心律不整不能開刀,經過一年的復健治療仍不能行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醫生判斷她為重度障礙。由於她未滿65歲,還不能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但她的情況符合資格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她可以領多少月給付金額呢?以目前核定的月投保金額為例試算:
17280元×18×1.3%=4043元
但如果林美美出事時的保險年資只有12年,那麼計算出來的月給付金額僅2696元低於基本保障的 4000元,則她能請領的月給付金額就是4000元。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
1.加保前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