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學徒)享有勞基法大部份的權利
2007/11/29 13:42
瀏覽1,482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依勞基法第69條規定,技術生(學徒)的權利、義務大部份都跟一般勞工一樣,所以公司仍然要給學徒加班費及特休假。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